突发公共事件中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行为研究
2020-02-25张伟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关键词:主体
张 伟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504)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社会组织迅速发展。截至2020年10月1日,我国社会组织总数目已经达到886126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有2277个①。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突发公共事件以不同的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复杂性等特征,影响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也就意味着在新的环境下,传统的政府单一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倡导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与多元主体的协调与合作,有序处理公共事务,从而发挥其最优合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标。
一、协同治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必由之路
(一)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的词义为各方互相配合,相互协助,最早是在1971年由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提出来的,用以倡导系统中各要素或者各个子系统的相互合作与配合,从而促使系统从混乱无序到有序自觉的转变②。而关于协同治理的内涵,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相对而言,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即“协同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其中既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促成协商与和解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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