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无负担交付问题
2020-02-25石雅惠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石雅惠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120)
船舶买卖在船舶交付状况中可以选择无负担交付和按现状交付。在船舶买卖约定无负担交付条件时,Saleform 2012第九条规定卖方在交付时保证无租船合同约束、无债务负担、无抵押、无船舶优先权、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没有受到港口国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滞留。但是由于实践中卖方经常为单船公司,当船舶买卖行为结束后,即使签订无负担交付,出现违约情况时,买方对船舶拥有的物权也会受到其他权利人的影响,买方也不一定能找到卖方进行赔偿。因此,在无负担交付中,买方还需注意有可能影响无负担交付的情况,在交付前督促卖方先行解决。
一、存在租船合同约束
船舶的租约形式主要有光船租赁、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船舶为光船租赁形式时,由于登记的对抗效力,且这时船舶一般处于承租人的实际控制下,卖方无法交付船舶,买方可以清楚察觉,船舶买卖合同风险较小。所以买方与买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时,则需要注意卖方是否存在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的情况。如果船舶租期尚未结束,船舶买卖合同无相关规定,则需分情况讨论。1.卖方同时获得承租人、未来购买人的同意,卖方可以退出租船合同。2.买方不知情租约的请求,买方没有义务履行合同请求。此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只能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3.买方知道租约请求且同意履行请求,此时交付的船舶构成《信托法》第14条规定的信托财产,买方符合《信托法》上信托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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