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劳动者工伤问题研究
2020-02-25张昊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张 昊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具有双重请求权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由于工伤事故而受到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下降从而失去工作的机会,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因此,工伤保险的出现通过借由社会的力量来分担工伤事故给劳动者造成的影响,也可以降低经营者的负担令其专心经营,形成较为完善的权利救济,以促进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可是此制度与传统的由侵权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法律上的竞合。
工伤保险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原则上是由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但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费用。所谓第三人侵权,是指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上的损害。一方面,劳动者对于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保险机构有权请求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和被侵权人身份上发生了重叠,赔偿请求权发生了竞合。
二、工伤保险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
国外的处理模式来解决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竞合问题。这四种模式分别是:选择模式、替代模式、兼得模式以及补充模式。
1.选择模式
所谓选择模式是指,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但只能二者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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