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
2020-02-25羊登梅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羊登梅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1306)
一、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责任的现状
第三人震惊损害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表达,美国法表达为“emotional distress”,英国法称之为“nervous shock”;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将其表述为“第三人休克损害”,同时将其定义为“因目击或者嗣后闻知事故的发生,受到惊吓而导致休克或者精神奔溃,休克损害可以表现为精神异样、神智失常或者心神奔溃等状态”。《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并没有对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的判定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认定。
二、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
虽然我国法律对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为典型的诉求震惊损害赔偿的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为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张建保等人在办公室殴打曾燕斌以致其血流满面,曾燕斌的母亲林玉暖进入办公室后,目睹了曾燕斌的惨状,致使其精神失常而昏厥,与曾燕斌一起被紧急送医。在多次治疗之后,林玉暖作为原告对张建保等人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玉暖属于间接受害人,即侵害行为指向的直接受害人以外的通过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而遭受到精神损害的第三人,尽管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所表明的间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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