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制度改革的问题与思考
2020-02-25程相宜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程相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9)
一、我国房产税制度改革的背景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拥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课税对象为房产,并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进行课征,归属于财产税的范畴。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我国最初实行的房地产税法规。根据其规定,房产税是以营业性房屋作为征税对象,同时以房屋的余值和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其税率分别为1.2%与12%。
我国当前的房产税可以被归纳为个别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拥有的房产进行征税。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方面,房产税仅仅只在城市、乡镇、建制镇等地区进行征收,也就是说,农村房屋并不属于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除了农村房屋之外,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在此范围。另外,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也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个人出租的房屋与其他房屋的征税方式有所不同,其是以房屋租金作为纳税依据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在此背景下,进行房产税制度改革对于增加政府税收渠道和财政收入有所助益,对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优化和购房者、地方政府权益的保障也多有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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