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性垄断在当代反垄断法建构环境下的分析
2020-02-25袁茜婷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关键词:建构
袁茜婷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0)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快,目前我国依旧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阶段。创建完善、高效的竞争性市场经济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社会活力等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对比,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属于一个“看得见的双手”。接下来,我们在当代反垄断法建构背景下,对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存在的不足进行探究,然后进一步明确一系列优化措施。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述
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及公共单位滥用职权,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出现的一种垄断现象。例如:区域垄断、单位或市场垄断、强制交易等。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历程并非是由自由竞争慢慢地转变成经济性垄断的,却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领域性垄断、区域限制等慢慢地转变成竞争性市场竞争。行政性垄断的出现导致市场竞争机制被打破,与公平竞争理念不符,必然会对开放、统一的市场造成破坏。所以,我国反垄断法不但会对经济垄断实施规制,而且能够将其当作一个重要任务进行积极推进。
二、行政性垄断在当代反垄断法建构环境下的存在的不足
(一)规制范围太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五章内容来看,其着重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妨碍竞争的活动列举了特定交易、区域分割、排除或妨碍招投标、排除或妨碍投资或创设分支部门、强制垄断、不公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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