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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夫妻共有股权价值分割的正当性研究

2020-02-25季丽佳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关键词:价值

季丽佳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120)

一、历来股权分割难点之对象不明确

股权指通过出资取得的按出资份额享有收益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获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本文仅探讨以出资方式原始取得股权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通常出现两种局面:夫妻仅一方持股,或夫妻双方分别持有同一公司的股份,两种情况从根本上来讲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即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因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权利的属性、分割方法并无明确规定,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的分割问题,但未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分割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快速发展变化引发的涉股权分割案例。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历来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认可股权为共同财产,虽然股权包括非财产性权益,但投资的动机和目标仍是为获得经济收益,股权的财产性是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实依据①。二是否认股权为共同财产,“夫妻共有的是股权所产生的高于购买本身的经济利益,并非股权本身,离婚时仅能针对产生的经济利益请求分割”②。笔者更倾向于对股权价值进行分割的观点,并且,民法典虽尚未实施,但第1062条可作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股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以及股权作价评估予以分割的适用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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