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20-02-25高广辉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环境
●高广辉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610500)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现状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起来,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由于我国在这项工作上起步较晚,所以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奠定基础。同时,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也有专项的模块对公共参与环境保护进行描述,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有学者指出:“作为了一个人口和法条都数量巨多的国家,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我国虽然也做出了许多的规定,但这些条款却模糊且不明确,不具有执行力。”①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序不尽合理
许多国家采用“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而我国则倾向于“自下而上”的模式,大部分情况下过分依赖于政府的主导,这就导致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效益。而环境保护注重的是共同生活的空间,因此在这种本末倒置的模式下,真正的公众参与很难实现。同时,虽然行政机关针对某一个环保事件作出行政决定前,先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然后以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提出意见,但最终的决定却没有完全体现公众的民意,形成了一种“只听取,不采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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