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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的再商榷

2020-02-25房朔杨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信息

●房朔杨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苏州215200)

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了新时代。《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且明确了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范围。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制,但《民法总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而且对个人信息的完整内涵和随着时代进步而产生的新认识没有进行解释。从法律层面看,个人信息本质上是一种泛称,其区别于日常所说的个人身份情况或者个人资料以及数据,个人身份信息或者资料是对其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的描述。本文所指的个人信息应为公民合法隐私以及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内容信息。目前,我国在某些法律规范中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比如《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就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主要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行为具有关联性,是由个人行为产生的可识别的信息符号。综上,可以将个人信息权理解为,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占有、使用及合理处分等行为所行使的相关权利。

一、互联网个人信息权立法模式的考量

个人信息可以在多个形式和场景下产生,本文所指的个人信息是指公民在互联网等媒介平台进行办公或者娱乐过程中留下的信息。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且个人信息往往在相关的商业行为中存在被看到或者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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