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
2020-02-25谭秋云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信息
●谭秋云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是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专门规定个人信息权,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地位,有力遏制各种侵权的发生。但是该条文并未规定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外延、侵权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今后的司法实践难以起到规范作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还是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大数据与个人信息面临的挑战
(一)大数据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大数据还没有确切的、公认的定义。“大数据”一词由英文单词“Big Data”翻译而来,最初被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定义为“数据体超出传统数据,数据库可以承载、处理计算能力的庞大数据集合”。①这个概念很抽象,但是它指出了大数据体量巨大的基础特征。大数据的来源多样,主要有移动设备终端和互联网终端。大数据的内容主要以信息碎片存在,例如互联网上保存的交易记录、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它具有数据量巨大、数据种类多、价值特异、数据分析快的特征。
(二)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挑战
为了解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情况以及认知的程度,笔者对普通民众进行了网上问卷调查,此次调查总共收到有效反馈问卷209份。
1.个人信息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第一,将近90%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利用过,且也有部分被调查者表示有过电话骚扰等情况的出现,这说明如今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侵权的现象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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