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制度的完善
2020-02-25唐杰勋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唐杰勋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430072)
一、现行侦查制度的不足
(一)立案程序设置不合理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条件,换言之,不立案就无法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在立案的环节中未能及时立案,很多案件将会错过最佳侦查时机,以致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难以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决定权和立案的撤销权全部由公安机关掌握,因此,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都予以立案,在立案后进行侦查,如果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必要就继续侦查,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就将案件予以撤销,想必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浪费司法资源,侵犯个人权益的情况出现;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出现刑事案件时,迟迟不予立案,此时将会拖延诉讼,侦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错过侦查的最佳时机,以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侦查权容易被滥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富含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侦查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权,但是,司法实践中侦查权缺少必要的制约,以致于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者情形之一的,其拘留日期很可能被延长到30日。另外,对于触及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扣押、搜查等强制措施也并无监督和制约,其适用条件全凭侦查机关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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