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亲属间犯罪的出罪法理及限制
——基于亲属容隐的视角
2020-02-25周林芸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周林芸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510000)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的构成要件时,在不存在违法性、有责性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其构成盗窃罪本身并无争议。然而,现实中存在着这样的案件——行为人所盗窃的财产为其亲属所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该《解释》的前半部分从犯罪对象上为盗窃罪确立了一种新的出罪理由。因此,相比于对所有犯罪行为一刀切定罪量刑的做法,运用《解释》解决上述现实问题时,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从而达到情理与法理相平衡的目的。
无独有偶,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基于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窥探出司法解释中的公理,那便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深远历史渊源的亲亲相隐制度——亦称亲属容隐制度,是指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特定的犯罪行为而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如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亲属进行窝藏包庇、帮助亲属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①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也分化出适用于盗窃亲属财产情形的“亲属相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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