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纠错机制探析
2020-02-25花长胜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花长胜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450016)
一、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思维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
办案人员办案思维的固化,是案件出错的首因。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前端是固定证据的关键环节。侦查工作查明案件事实、探求未知的特性决定了其是一项需要具备良好专业素养、严谨科学态度的工作。但当下案件数量、社会舆论、结案率等现实压力,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忽视程序甚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盲目追求破案率,以致形成“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等思维。伴随着这种思维出现的是:口供成为主要证据,在此基础上甚至出现违法取证的情形。正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导致部分案件关键性证据在侦查阶段未被发现并予以收集。当然错案一部分也可能是由于侦查技术、能力受到限制所造成。
人民检察院既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也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监督职责。当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补侦时,部分侦查机关在错失取证时机、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仍坚持移送起诉。几经反复,部分检察机关基于司法实践中长期的“相互配合”误区,最终作出让步处理。
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其是定罪量刑的主体。①在审判这一关键阶段,部分舆论声音会影响审判机关。比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基于岗位目标,希望对被指控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若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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