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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赔偿谅解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2020-02-25常新义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常新义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甘肃 酒泉735000)

民事赔偿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从其建立之初就有争议。立法、司法处理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制度开展以来,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提出了新要求,民事赔偿如何影响量刑、在实践中的问题怎么处理变得更复杂。

一、被害人谅解概述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了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定概念、适用条件体现在该法第277条。[1]同时,该法第279条[2]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为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被害人谅解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厘清相关问题对于检察环节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一个多学科存在的概念,犯罪学与刑法对此有不同认识。要准确适用该制度,首先需要厘清被害人的外延。刑法的被害人,是指法益因犯罪行为受损的主体。法益受到侵害是被害人的重要特征。依据我国刑法、法益种类的依据主体,可以将法益划分为自然人法益、单位法益以及社会(国家)法益。提到被害人,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自然人,但是对于单位和社会(国家)作为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可能的被害人,能否适用和解制度必须明晰起来。

对于单位是否属于和解制度被害人的问题,笔者持肯定观点,理由如下:一方面,单位是刑法中的主体,可以作出单位的意思表示,也就可以作出谅解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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