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中受伤害案件的责任认定

2020-02-25刘宇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刘 宇

(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214073)

在经营场所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不包括第三人侵权)时,往往会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甚至还可能存在未成年人自身的不当行为,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随着国家法制的发展和各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带领未成年人出入各种经营场所时,一旦发生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事件,通常都会将经营场所管理者作为侵权人告上法庭,在无讼案例中通过关键词“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搜索到400多件案例,其中未成年人伤害事件发生在经营场所的并不少见,例如在商场扶手电梯上玩耍受伤的、①在饭店就餐被不慎烫伤的、②在游乐园嬉戏游玩摔伤碰伤的等等,③这些案件中无一例外原告均是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被告则都是经营场所管理者或所有人。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基本都是经营场所管理者或所有人承担多少金额的赔偿,而在判决文书的陈述中,有的明确了经营场所管理者的责任比例,有的明确了经营管理者和监护人各自的责任比例,有的甚至并不区分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只是表述为原告、被告各自的责任比例,只有极少数判决会谈及未成年人自身的责任。但是对于侵害责任比例的判定是基于经营管理者和监护人共同侵权原则还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几乎没有任何法院会在法律文书中进行阐述。……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