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理解与适用
2020-02-25黄尤加
●黄尤加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265500)
一、案件介绍
(一)案件背景
由于劳资纠纷事项繁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就系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在调解协议中会包含“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相似表述的兜底条款。但实际审判中,该条款往往因理解不同引起争议。
(二)案件分析
2018年5月7日,苏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锐昌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2.锐昌公司支付其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39978元;3.锐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3400元;4.锐昌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6170元。2018年6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第一,锐昌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苏某某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917.42元;第二,苏某某与锐昌公司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苏某某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锐昌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某区法院。
2018年10月29日,某区法院判决如下:第一,锐昌公司支付苏某某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917.42元;第二,锐昌公司与苏某某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期间,双方在法院调解下,于2019年1月28日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第一,确认锐昌公司与苏某某自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锐昌公司支付苏某某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第三,如锐昌公司未按照前款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苏某某可按一审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