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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间的边界

2020-02-25袁文星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袁文星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民间借贷有着金融机构借贷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促进资金的融通,从而满足民众的融资需求。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边界难以确定,“温州吴某案”表明,放贷者一不留神就会陷入非法集资的窘境。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许多大额的出借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中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于此,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在哪?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区分?政府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去合理引导民间借贷、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以下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混淆与厘清

依据国家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定义来看,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①而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②不难发现,国家法律的定义也确实并未体现两者的实质区别。民间借贷在规范性和边界上易与非法集资混淆的事实,也为不法分子乘虚而入提供便捷。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混淆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集资;因为借款人的资金链断裂,建立的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后来资不抵债,对出借人还本付息的承诺无法兑现。同时非法集资的案子也可能被“轻饶”,被判定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规模化会形成非法集资,而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罪亦是由多个民间借贷行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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