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法律服务职能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2020-02-25肖丽娟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肖丽娟
(威海市环翠公证处,山东 威海264200)
一、公证介入农业现代化的作用
农业现代化(或称现代农业)是指以组织化、集约化和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是工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关系尤其复杂,主体角色转化更加普遍,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功能的司法证明制度,有责任发挥职能优势,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回访工作,尽其所能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呈现的各种利益关系提供法律保护。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推动农地流转平稳运行
农业用地实行“三权分置”的最大亮点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承包户对外流转经营更加便捷,可是流转程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善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摆脱这些后遗顽疾,公证机构可以为农户及时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法规政策解读、协议履行监督等法律服务;还可以就分期缴纳土地流转金开展证明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内部纷争,保障双方经济利益,以达到引导农地流转方向和发展农地经营规模的目标,推动农业用地流转平稳运行。
(二)规范农业市场良性运作
近些年,较发达的沿海县乡吸引了大量农作物生产企业投资,这些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就地雇用农村本土劳动力,将规范化生产出来的特色农产品销至海外,获取经济效益。在这种“订单农业”兴起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为相关的租地合同、用工合同、外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证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予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减少后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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