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还是纵容: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干预机制
2020-02-25张芳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张芳婷
(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
2019 年10 月份大连一名13 岁男孩残忍杀害同一小区10 岁女童的新闻一经报道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在对该10 岁女童表示深深地惋惜与同情之时,也因该“杀人凶手”未达到14 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引发人民的愤慨和对法制的怀疑。由于未成年人自身在年龄和心智上都处于一个正在发展的阶段,各方面都不够成熟,同时儿童更是国家之未来、民族之希望、家庭之期望,国家法治对儿童的态度也反映出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我国针对未成年案件一直都贯彻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尽最大可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少的使之受到刑法惩罚[1]。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达到了极大可能地“宽容”,但是所谓的宽容真的能帮助这些问题少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好的回归社会吗?现实却也不尽如此,例如广西韦某在13 岁时掐死同村的一名男童,因未满14 周岁而免受刑事处罚,然而在他14 周岁时又在家乡持刀捅伤女童,被判刑6年,在其减刑释放后不到2 个月又奸杀一名11 岁女童[2]。其恶行昭昭,法律却一再地给予其宽容对待,以至于造成其后又发生了一个又一个的“惨剧”。更有甚者,某些未成年犯罪者直接叫嚣“我还未成年,我杀人不犯法!”试想,每个未成年儿童知道自己犯罪不受刑罚处罚,那么社会是否会陷入一种恐慌、无奈以及对法制的怀疑的阴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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