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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协议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建构
——兼评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937 条

2020-02-25王晓颖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制度

王晓颖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一、问题之提出

随着公民财产意识的逐步提高及可支配收入的显著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与其法定继承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处理其生前抚养与遗产继承事宜,并希望该协议于被继承人生前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被继承人而言,此种协议一方面能够保证被继承人生前得到与其关系较为亲近的抚养人的抚养,另一方面能够使其遗产真正地按照其个人意愿进行分配。对扶养人而言,其对继承的期待因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而更有保障,避免了被继承人生前随意更改或撤销遗嘱的弊端,其履行抚养义务也会相应更加认真积极。从这种意义上讲,该协议对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来说可谓“双赢”选择,因而越来越多地受到被继承人的青睐。

(一)继承协议制度的立法缺失

针对双方之间通过协议方式处分遗产的行为,比较法上存在继承协议制度(又称继承契约、继承合同[1]),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协议与继承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就生前抚养与遗产继承做出安排。作为死因处分,继承协议是继承法上的一种特殊合同。一方面它是死因处分,因为它既不改变物的法律状态,也不设定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它又是合同,因为它会产生对被继承人的约束[2]。继承协议具有不同于物权合同也不同于债权合同的特性,因此在法律层面需要一些特殊规则对该类型的契约做出调整。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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