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由政策到契约模式的法律保障
2020-02-25陶亮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陶 亮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养老已经成为我们亟须关注的问题,但由于现代人们生活的快节奏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的普遍存在等,传统家庭养老面临诸多困难,机构养老的展开亦存在局限性,在此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受到了广泛地关注。目前社区居家养老大多由政府供给,呈现出一种政策模式,并正在向契约模式①,即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市场化进行转变,而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则逐步由服务提供者转变为服务购买者。此时,法律可以为社区居家养老由政策到契约模式的转变过程提供哪些保障和引导,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沿革及理论基础
经过文献检索以及实地调研发现,社区居家养老供给主体目前虽然已经逐步由政府转向市场,但是总体而言依旧表现为政策模式。研究社区居家养老由政策到契约模式的法律保障,需要掌握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所处阶段各福利主体的情况。
(一)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沿革
联合国1956 年《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以65 岁为判断基准,认为当65 岁以上(含本数)老年人口数量占该国家总人口的7%以上(含本数)时,则可以确定这个国家步入人口老龄化。1982 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以60 岁为判断基准,认为一个国家60 岁以上(含本数)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10%以上时,可以认为该国家已经呈现严重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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