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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延迟交付责任

2020-02-24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
关键词:迟延海商法承运人

杨 梅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120)

一、相关法律下承运人延迟交付的规定及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航运国家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以及对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想避免迟延交付带来的巨大损失,提高海运货物交付的及时性与确保海运货物的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一个合理的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律责任制度既是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要求。1978年《汉堡规则》以独立的法条形式规定了迟延交付的定义,将迟延交付法律责任开创性的纳入国际统一立法体系中。 相较于1978年的《汉堡规则》,2008 制定的《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相关责任问题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当前鉴于《汉堡规则》签署国少,且《鹿特丹规则》尚未生效,所以国际海运业大多仍以未做任何货物延迟交付规定的《海牙规则》或各国国内法为判断依据。这就导致了当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因延迟交付货物所导致的诸多问题。

《海商法》明确规定,“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①。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的发生符合《海商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的活动物免责和舱面货免责情形,或者证明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且损失是由《海商法》第 51 条所列事项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便无须负赔偿责任。其中,只要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若证据表明损失或迟延交付是由火灾导致的,承运人便可以对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无须证明火灾并非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依据《海商法》第56条,《海商法》第 57 条对承运人因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 2 SDR,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如果经济损失和货物损害同时发生,那么相应的赔偿金额则应该分别计算,但是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海商法》第 56 条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②,那么承运人则不得援引赔偿责任限制,但是,这种作为或者不作为必须是承运人的本人行为。如果货物损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依旧能享有海商法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二、承运人延迟交付货物责任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对《海商法》下承运人延迟交付责任的简单论述,可以看出《海商法》中对承运人延迟交付货物责任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海商法》中承运人法定免责事项过于宽泛,第二,《海商法》中规定的迟延交付仅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期限的情况。随着航运技术和贸易往来的蓬勃发展,《海商法》中的一些条款己经不能适应当今的时代要求,一方面而言,它既保护了我国的航运企业又保护了国外的航运企业。另一方面,对于既是新兴的航运大国又是新兴的贸易大国的我国而言,要想在国际舞台繁荣发展,就要与时俱进让货主的利益也同样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首先,为完善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延迟交付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第一,可以借鉴《汉堡规则》中关于延迟交付的概念。将承运人的义务条款予以扩大、注重承运人的承运效率,要求承运人按时交付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尽到承运人义务、将承运人合理速遣义务明确化。这样不但可以避免扩大迟延交付的概念外延而引发承运人的抗议,也可以避免托运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便无法主张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的顾虑。第二,明确损失的种类。 《海商法》 下“迟延交付”既表示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又表示损失种类,这样极易造成概念混乱。“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两种。在实践中,迟延交付可能只造成物质损失,可能只造成非物质损失,也可能二者并存。因此,只需界定非物质损失就能完整表达损失的种类。第三,修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范围。托运人基于对承运人专业技术的极大认可,故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而法律却将承运人的管船和驾驶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免责这略有不妥。我国《海商法》应将此项免责事由予以修改。第四,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就当前依据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的实际赔偿数额看,一旦货物造成损害,托运方得到的赔偿有如“沧海一粟”。就集装箱运输而言,如果没有载明货物件数或者单位数那么货物将被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计算赔偿数额,这对于托运方而言尤为不利,故唯有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才能使得船货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次对于货方来说,要清楚自己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唯有如此,货方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旦出现了迟延交付,要分析和调查迟延交付发生的原因,确定承运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索赔的范围,做到有据可循,从而提高诉讼的成功率。这样,不但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敦促承运人提高运输效率。除此之外,相关的管理部门和立法机关也因与时俱进,加强监督和完善法律条文,减少诉讼争议,做到公平公正。

最后,在国际海运发展的大趋势大环境下,要想成为海洋强国必将要越来越重视迟延交付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还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

①《海商法》第50条.

②《海商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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