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2020-02-24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4期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 成都 610500)
引言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很多信贷消费和个人破产相关的事件,如山东暴力催收“于欢案”、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浙江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校园贷、P2P①等,这些事件的出现将信用消费与个人债务偿还不能的焦点矛盾推至风口浪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企业的偿还不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以“执转破”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自然人的偿还不能法院无法采取“执转破”的转换方式,只能以执行终结告终。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②。因此,我国在“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是否将财产豁免制度纳入立法范畴、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等,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
(一)免责制度概念
免责制度,又称余债免除制度(Discharge),是个人破产法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个人破产体制主要服务于不受长期失能痛苦的人,或是因资源过剩而不需要积极社会支持的个人,并且主要是为能够获得足够收入支持自身和家庭个人设计的,只有对他们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但是过重的债务负担削弱了他们的主动性,降低了他们的生产能力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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