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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落实新《宗教事务条例》创新宗教事务治理的思考
——以江西宜春为例

2020-02-23

宜春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信教

魏 军

(宜春学院 宗教文化研究中心,江西 宜春 336000)

2017年8月26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地方宗教事务治理提供了制度与法律的保障,地方宗教事务治理中如何贯彻执行新“《条例》”的方针政策?如何在新“《条例》”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宗教、社会、经济、文化的特色,探索适应地方特色的宗教事务治理创新路径,从而更好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

习近平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1]本文以宜春的宗教事务治理为研究对象,把新“《条例》”的颁发与实施作为创新契机,探索地方宗教事务治理的创新措施。一是深入政府治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等多层次调研,在田野调查基础上了解宜春宗教发展与宗教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通过深入调研多层宗教事务治理主体学习新“《条例》”的新理解,比较新“《条例》”与“原《条例》”在内容与表述上的不同,把握宗教治理政策精神;三是在新“《条例》”的框架下推进地方宗教事务治理工作的稳定开展,以宜春为地域范例,以问题为导向,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供解决当前新出现的宗教问题的对策途径,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宗教事务管理的创新机制,促进地域宗教的和谐发展,引导地域宗教为地方发展助力,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一、宜春市宗教事务治理的困惑与焦虑

宗教治理最重要的阵地在地方基层。“基层宗教工作是宗教工作的基础,也是宗教工作的薄弱环节。抓基层、打基础,对做好整个宗教工作意义重大。”[2]宜春市作为宗教事务治理的对方基层组织,现状与遇到的困惑直接影响着宜春市落实新《条例》创新管理新举措。

(一)宜春市地方宗教生态特色

以宜春为例,宜春宗教生态发展现状用一个简单描述就“禅道为本,多元并存”。宜春境内传播的宗教主要是佛教(主要为禅宗)、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多元和谐并存格局,各宗教发展中对宜春的文化经济社会影响程度有所不同。禅宗与道教发展由来已久,成为宜春地方宗教名片,其中不乏宝峰寺、百丈寺、阁皂山等全国知名场所。在宜春宗教文化建设中,政府力推禅博园、东方禅文化园等宗教文化工程。基督教在宜春发展势力不断扩大,尤其在农村。天主教与伊斯兰教在宜春发展较为薄弱。宜春地区另有根植于民众土壤中的多形式的民间信仰,多整合在道教之中,成为宜春本土文化的一部分。

(二)宜春市宗教事务治理的困惑与焦虑

宜春地处内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偏低,工业发展较为缓慢,旅游业发展态势良好,有较深厚的宗教旅游资源。宜春的地方宗教事务治理的困惑与焦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关系对立:

第一,如何处理行政管理者与宗教信仰者的矛盾关系?这是地方宗教事务治理实践中的普遍矛盾。调研中行政管理者一句“你懂得”涵盖了很多的管理心酸。而宗教信众则普遍认为宗教问题是管理出来的问题,所谓“婆婆管得太紧,媳妇不知如何是好”。

第二,如何解决宗教团体与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对立矛盾?部分宗教活动场所抱怨宗教团体太官僚,宗教利益考量不多,尤其小的宗教活动场所更认为自身利益没得到团体保障;有些宗教团体负责人则觉得作为一个社团组织没有太多的管理权限,有很多的宗教治理措施由于得不到宗教活动场所的支持无法实施。

第三,如何促进宗教思想与政治觉悟之间的对立统一?宗教信众尤其是基层的信众虽然信奉宗教但对宗教教义了解很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宗教的理论阐述了解很少,更谈不上如何将宗教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政治思想结合相互促进。宗教信众多数缺乏敏锐的政治觉悟,谈不上什么坚定的政治立场,普遍认为宗教与政治无关,甚至有些认为宗教与政治是对立的。

第四,如何合理处理宗教发展与地方旅游的矛盾关系?宜春具有地方特色的禅宗(如曹洞宗、沩仰宗、临济宗)和道教(如灵宝派)的文化资源丰富,地方旅游特色之一即宗教文化旅游,如何既能抑制宗教的商业化倾向、又能通过旅游促进宜春宗教被广泛认知,这是摆在宜春宗教事务治理面前的一个难题。

二、新“《条例》”的政策精神促进把好地方宗教事务治理的方向盘

新“《条例》”的颁发实施为地方宗教事务治理提供了政策指导,把好了地方宗教事务治理的方向盘,地方宗教事务治理应该在贯彻落实中努力掌握新“《条例》”的政策内容,为创新治理举措寻求顶层设计支持。

(一)强化目标管理,坚守管理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水平

任何宗教治理举措都需要紧紧围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3]这个中心目标制订实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中国化宗教发展方向。“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3]强调宗教工作的法制化,突显理性管理、长效管理,“法治化”进程需要宗教事务管理中立法、宣法、守法、执法四者的有机结合。

(二)推进宗教思想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促进宗教和睦

当前中国宗教的发展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下的发展,宗教事务治理同样需要适应新时代特点,积极开展思想建设,引导宗教团体与信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调,弘扬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地方宗教管理中存在各方面的矛盾冲突,但这种种矛盾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及时化解,促进宗教和谐发展。

(三)明确行政管理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强化监督与执法力度。

新“《条例》”强调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3]宗教工作从本质上说是群众工作的一部分,群众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新“《条例》”明确各级政府既需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也需要做好公共服务工作。宗教正常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宗教违法行为也必须依照相关法律加以制止和惩戒,所谓“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净化宗教行为,加强网络舆论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矛盾但总体是相互促进。宗教行为应遵守教义教规,坚持非营利性目的,积极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网络具舆论监督作用,但也成为宗教领域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聚集地,必须依法管理,尤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的管理要从信息源头抓起。宗教的良性发展,可以也必须倡导在多方面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宜春市落实新“《条例》”创新地方宗教事务治理路径

治理的本质是激发和释放每一个人的善念,治理参与者要激发和释放个体固有的潜能,创造价值,为人类谋福祉。结合对新“《条例》”的精神解读,立足宜春现有的宗教生态环境和宗教管理经验,提出相应的创新路径,期待能有所裨益。

(一)转变地方宗教事务治理的观念误区

在地方宗教事务治理实践中,不管是治理的权力主体,还是治理的对象,长期以来都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治理观念误区,认为宗教治理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控手段,宗教治理就是在化解矛盾:没出现矛盾则万事大吉,无为而为;有矛盾就急忙救火般寻求化解,矛盾能化解则宗教治理有成效,如无法化解则矛盾如积腋成裘愈演愈烈陷入困境。权力机关地方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包括宗教团体与信教群众由于这种管控模式形成了“猫抓老鼠”的局面:“猫”总抱怨“老鼠”不配合狡猾难管,“老鼠”则抱怨“猫”权力欲重难沟通,“猫”要抓而“老鼠”不想束手就擒,对抗一直没消停。

宗教事务治理实践要改变这种观念。宗教治理有如治水,治水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水的灾害,发挥水的作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宗教治理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调动了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习近平指出:“要把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4]在地方宗教事务治理实践中,信教群众是第一要素,也是治理的利益目标。行政管理机构需要如大禹治水,采取“疏”而不是“堵”的治理方式,积极引导,积极为信教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做好法律保障,培育良性的宗教发展态势。要改变依靠短期的政策或个别领导的政治意图来管理宗教事务的方式,宗教事务治理要从顶层设计出发制订相关法规,考虑长期稳定的治理政策。

(二)充分发挥地方行政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事务治理中的引导监督作用

第一,挖掘地方宗教文化宝藏,增强地方宗教的文化自信。从宜春地区看,禅宗与道教作为宜春市宗教文化的名片,需要在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统筹下,进一步挖掘其文化价值。可以在宗教治理各主体的共同努力的同时,引入宜春学院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宜春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等学术机构,进行诸如《宜春禅宗史》、《宜春道教史》等宗教文化整理工作,提高宜春对外宗教交流的活力,增强文化自信心。可以利用旅游文化开发提高宜春宗教的对外知名度。

第二,提倡地方特色的宗教共同体建构,促进各宗教的和睦相处。宜春各宗教派别尽管教义不同,但“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宗教思想情怀是一致的,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联合各宗教团体,建立宗教共同体,自然形成,有意推动,加强团结,倡导平等,创新引领,健康运行,和谐相处。可以摸索成立由行政管理层、宗教组织、社会人士、专家学者共同构成的“地方宗教事务共同体”,全民参与。

第三,建立市县乡村点+行政协会场所群众双体系的网格化多层级有效治理体系。新“《条例》”强调宗教事务的属地管理,充分发挥了基层行政的作用。市县乡村点各级政府机构应明确宗教职责,明确责任人,公开透明。建立联防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村级干部的属地工作便利。既要让信教群众参与到宗教事务治理中来,也要让一般群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力。建立对突发宗教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的重大事件发生。

第四,完善地方宗教事务治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督与执法力度。考核评价的对象既要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要包括宗教教职人员,同时还应包括行政管理者。内容既要有本宗教派别的特色,也要有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评价,还要把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纳入其中。要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适时公布结果,接受信众与一般群众的监督。要采取奖励与退出机制,与选拔宗教方面的各级代表相结合。在宗教治理的执法过程中,须以宗教事务部门为主体,联合公安、消防、审计、规划等各部门,有力加强利用宗教的违法处理。

(三)充分发挥地方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处所在宗教事务治理中的基层堡垒作用。

宗教活动场所在信教群众进行集体活动的社会空间,不仅表现为建筑空间,还是心灵空间。宗教团体作为宗教的社团组织,能够最大程度的团结本宗教信众。

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要勇于承担责任,在宗教事务治理中发挥基层堡垒作用:要切实承担起宗教信徒的组织者责任,为信教群众服务;要切实承担起宗教基层组织的管理者责任,规范本级信教者的宗教行为;要切实承担起宗教思想基础的教育者责任,引导信教群众爱教爱国服务社会。

在引导宗教的思想建设、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采用的主要路径有:一是引导宗教活动场所通过宗教活动,在挖掘宗教教义、宗教仪轨中寻找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思想,在理解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协调;二是利用宗教信教群众中的优秀者进行宣讲;三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讲座,甚至通过党员密切联系信教群众的方式进行思想教育。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引进社团与法人的管理模式。宗教团体作为社团组织,应该实行成员单位管理模式,民主协商,推荐优秀可量化管理,责任机构人员能上能下,充分体现各成员单位的参与与知情权。宗教活动场所不一定都申请为法人,但管理模式可以创新借鉴企业模式,管理重目标,有规范,严把控教职资格关。

(四)充分发挥信教群众在地方宗教事务治理中的本体作用

在地方宗教事务管理中,一般都认为管理的客体是信教群众,也即说就是管理信教人士的宗教活动。然而形成一旦这样的认识,就容易错误的认为宗教管理主体即管理者与宗教管理对象即信教群众是对立的,这种对立情绪的存在是当前最大的宗教问题。从本质上来讲宗教事务是信教群众的事务,信教群众是宗教事务的主体,信教群众能够充分享受自己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的同时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规范好自己的宗教思想与行为,宗教事务管理就不会出现对抗。

第一,社会应该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这是宪法给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要认识到信仰不同不是政治对立。

第二,信教群众应该明确自己任何时侯都是中国的公民,拥有公民权力的同时要履行公民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作为中国人都需要承担使中国走向繁荣昌盛的光荣使命。

第三,作为信教群众应该努力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来规范自己的宗教行为,积极向善,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总之,宗教事务治理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地方具体宗教事务治理需要抓住机遇,创新观念与方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国宗教事务治理呈现新气象、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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