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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之查阅范围浅析

2020-02-22龚倩倩

关键词:账簿原始凭证知情权

龚倩倩,高 凛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为了防止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蚀,各国公司都在不断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我国《公司法》则赋予了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但是关于股东能否查阅原始凭证,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查阅原始凭证却是公司的实务需求。学理上,关于股东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存在诸多分歧,实务中,司法判例也没有达成一致。

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内涵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尚未明确界定其概念及内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备股东资格就享有知情权,进而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学理上,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在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之外享有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在公司实务中,股东行使账簿会计查阅权,有利于其了解公司内部真实的经营信息,进而做出合理的投资计划。而且,会计账簿对资金流向的记录和反映,是公司经营活动、财务信息的如实体现。更直白地说,公司的利润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将直接关系到股东现实的利益。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司股东监督权的落实。

二、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之查阅范围争议

(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中查阅范围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该条文过于笼统,未明确会计账簿的范围。该条文在理论界以及实务中引起争议,即这里的会计账簿仅仅是指《会计法》上的账簿,还是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账簿和凭证的统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该条从司法的角度默示了股东可以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但是该条尚未被写入正式文本。最高法对此解释到:“在起草该解释的过程中,关于股东查阅范围是否应该包括会计原始凭证,法院内部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在最终公布的版本中,最高法删掉了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这一明确的规定,而留待司法实务继续探索。”由此可知,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在立法上还存在模糊性。

(二)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的司法实践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有的法院主张应该严格遵循法定主义,认为公司会计账簿仅仅就是字面意义的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例如,在刘越诉苏州华瑞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必然反应公司的重大经营信息,该类信息一旦泄露,势必对公司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要遵循法定主义,不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等资料。

有的法院则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会计账簿应该扩大解释为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资料。在审理崔世荣与南通恒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唯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了解一个公司最真实的业务水平以及经营信息。实务中,会计报告以及账簿可以造假,但是原始证件很难造假。因此,如果股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只限于明面上的会计账簿或者会计报告,那么就公司部分中小股东而言,他们将无法掌握公司真正的业务信息和经营水平,股东的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

(三)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的学理之争

学界关于股东可查阅的会计账簿分为狭义说、广义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狭义说主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查阅原始凭证。该学说认为会计账簿是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加工形成的,会计账簿已然将原始凭证的信息展示出来,因此,股东没有必要去查阅原始凭证。另外,关于股东的查阅范围,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此进行了列举,既然立法进行了列举,司法就不能超越立法而对其范围进行扩大。

广义说主张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孙晓杰认为股东有权质疑会计账簿的真实性,法律应允许股东进一步查阅原始凭证来消除怀疑。李建伟认为在公司实务中,存在着诸多会计账簿作假的情况。在这种现实情形下,如果原始会计凭证没有被纳入会计账簿的范围之中,股东将难以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水平和经营信息,无法有效地监督管理层。

折中说主张股东可以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等资料,但是,股东也须承担相应的附加义务,即对相关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且,对于这些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原始资料则须股东证明其不存在不正当目的才允许其查阅,此外,还须股东说明其查阅这些资料的理由。

上述几种学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给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信息划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区别就是对“会计账簿”的范围有不同的解释。狭义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主义。但是法律条文是静态的,社会发展是动态的,若是不对其进行适当的解释,难免会使股东的查阅权陷入僵化的境地。广义说认为现实中的公司是不诚信的,股东应该查阅所有资料以监督公司。这种说法将公司完全放置在了股东的对立面,而且违背了股东与公司之间基于信任而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另外,公司作为法人有其独立的人格,某些商业秘密确实不宜公之于众或者让管理层之外的人知晓。若是允许股东查阅一切资料,是不利于公司独立发展的。由此,广义说和狭义说都有其缺陷。

三、比较法上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范围

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司法判决也无一致,学说上也存在不同的争论。那么,究竟该如何界定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呢?笔者试图通过国外有关会计账簿查阅制度的比较,寻求解决之道。

(一)美国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范围

美国普通法认为查阅权不限于正式的会议记录,还包括档案、合同和公司的其他文件,特别是会计账簿。《美国标准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每个公司应建立准确和完整的账簿与帐户记录,而且应建立该公司股东及其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同时应在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业务活动地点,或在其转让代理人或注册人的办事处建立股东登记册,记载全部股东姓名和地址,以及每个股东拥有的股份数量与类别。任何账簿、记录和会议记录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转化为书面形式的,就以其它形式作出。在提出要求前至少6个月已是在册股份或股份信托证书持有者的任何人,或至少拥有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5%股份或该股份的表决信托证书持有者,以书面形式说明其目的,应有权亲自、通过代理人或律师,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为任何正当目的,审查公司有关账簿和账户记录,会议记录、股东登记册以及从中作出摘要。”另外,美国《示范公司法》也对股东查阅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允许股东在说明正当理由后查阅原始资料。

通过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允许公司股东查询公司的一切账簿、合同和其他原始材料,以保护股东在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由此,美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持开放态度,允许股东查阅有利于股东的一切资料,类似于我国有关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理论的“广义说”。而美国之所以允许股东查阅如此多的文件,是因为美国对商业秘密等有极严密的保护体系,股东一般不会冒着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风险来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德国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范围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的询问权与审查权:“任一股东对公司事务有所询问时,管理董事应立即答复,并允许其审查账册与文件。管理董事认为,股东提出的询问和审查是与公司无关的,而且由此给公司或与其相关的某企业带来较大的不利,管理董事可以拒绝其审查。拒绝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章程中不得订有与此项规定不相符合的规定。”

立法者认为,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是企业的主人,应当不受限制地知晓企业的信息,在股东与代表公司的董事之间不应当有秘密存在,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下,董事才可以拒绝股东的知情权请求。由此,德国的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也类似于我国的“广义说”理论。

(三)韩国和日本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范围

韩国和日本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将该项权利规定为一项少数股东权。《日本公司法典》规定,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表决权或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时,才能行使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韩国商法典》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韩国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只有持百分之五以上的公司股份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日本和韩国允许股东查阅会议账簿及相关原始文件,但是他们对股东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一个门槛,即只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就公司的股权分布来说,百分之三的股份数额其实是较大的,因此占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极有可能也在公司的管理层。那么,允许管理层人员查阅公司的账簿文件也是公司管理的必然要求。此外,即使享有账簿查阅权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其同公司直接挂钩的利益也是非常大的,一般不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综之,域外公司法一般不会限制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即使有,也是适度限制股东对特定资料的查阅权。例如将原始会计账目和簿册的查阅权规定为少数股东权,比如韩国和日本。由此,域外公司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更多的是采取“广义说”以及“折中说”,即允许股东查阅一切账簿资料或者有条件地允许股东查阅大部分账簿资料。但是域外公司设置的百分之三或者是百分之五股权份额的股东查阅权门槛对于拥有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行使知情权来说是不利的。

四、会计账簿查阅权之查阅范围的维度调整

(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理论支撑

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存在着诸多理论基础。一是股东知情权理论,在股东知情权理论的支撑下,有限公司特别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允许股东进一步了解公司业务与公司经营等信息,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督,从而保障股东权利得以实现。

二是事前监督和成本效益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与高管的利益诉求并不总是一致,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受到侵犯,需要加强对公司及管理人员的监督。而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账簿,可以更详细地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从而形成对公司更有效的监督。

这两种理论更多地支撑着有关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折中说,认为会计账簿扩大解释到公司的原始资料正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股东能够有效监督高管人员的途径。

(二)我国裁判规则的选择

“我国2006—2016年度的200个股东知情权判例统计结果表明,股东诉请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106个,占53%,其中65.1%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34.9%的请求被驳回”。此外,部分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都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由此得知,在法院裁判中,大多数法院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在“龚某某诉上海千思装潢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中表明:“原始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且原告怀疑会计账簿存有造假记录确属事出有因,目前亦无证据表明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因此,被告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在“李某某等诉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诉人佳德公司应当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供上诉人李淑君等人查阅。

较立法者而言,法官更接近相关争议案件。因此,在立法模糊或者有争议的情况下,若大多数法院作出了同一立场的判决,则说明法院的这一立场更符合社会动态发展的需求。从上述数据中可知,法官普遍认为应该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等资料。因此,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范围包括原始凭证是大多数裁判规则的选择。

(三)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范围的折中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应该扩大到原始凭证。就理论而言,将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扩大到原始凭证,有助于股东较好地实现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就司法实践而言,大部分法院结合具体实践,判决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等资料,符合公司法中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理念。因此,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账簿资料。

在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之后,为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对股东的查阅权附加合理的义务。首先,若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的会计账簿存在虚假信息, 则公司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其次,若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或者会计账簿存在怀疑,股东也可以在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原始凭证, 这样,若有关股东出于非善意目的查阅会计凭证, 将公司秘密泄露给他人, 从而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可以出于保密协议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因此,一方面,折中说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充分地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其也站在公司的立场上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股东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保留追究责任。

总之,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折中说是目前最为合理的方式,即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等账簿资料,然后给股东附加保密的义务。这种方式在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方面都有优势,能够较好地平衡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权益之间的利益。

结语

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理论学说以及国外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制度,应该综合司法实务与公司实务,采取折中说,有条件地限制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将股东的账簿查阅权范围扩大到原始凭证;对于某些商业秘密则要求股东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才允许查阅。这样既能使股东详细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态,也能使公司及其管理层“不受过多束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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