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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中越边界)划界中条约解释运用评析

2020-02-22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领土条约边界

赵 琪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 610041)

一、引言

1884 年法国完全吞并越南之后,以越南宗主国的名义与中国开始就中越边界进行划界。自1885 年始至清朝灭亡,中法两国就中越边界划界共签订相关法律文件计13 个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事务条约集(中越卷)》中《中越陆地边界概况》一文中叙述清朝年间中法共签订14个划界和勘界文件,唐家璇在其回忆录《劲雨煦风》第233页中叙述是15个。目前查询到的历史史料只有13个划界文件。《广西通志·外事志》(见网址http://www.gxdqw.com/bin/mse.exe?seachword=&K=a&A=25&run=12)中记载有另两个文件,一为《广西中越东路立界图约》,文中记载的立碑之数、立碑地点与《桂越界约》所述“自平而关至吞仓山”一线共67号界牌完全一致;一为《会议定约划界立石纪略(防城段)》,是对防城段刻立石碑事宜的会议记录,并无界碑地点及数量说明。13个边界相关文件,1886年的《勘界办法节录六条》约文收录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第3587-3589页,以及萧得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886-887页;其余12个文件均收录于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其中规定边界原则的条约有1 个,即1885 年6 月9 日《越南条款》(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也称《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中法新约》);属于边界协定的条约有2 个,即1886 年8 月1 日《勘界办法节录》(光绪十二年七月初二日,也称《滇越勘界办法节录八条》)和1886年8月24日《勘界办法节录》(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也称《勘界办法节录六条》)②两个节录都是对于滇越段勘界原则的规定,两个节录签订相隔时间不长,从内容上看后一个节录是对前一个节录的补充和细化。;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边界条约有5个③在近代国际实践中,边界条约除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签订外,还有外交换文、会议纪要等方式。外交换文、会议纪要、双边条约等所确定的边界线效力在法律上完全一致。近代中法(中越边界)划界的5个边界条约全是会议纪要。,即1886年的边界会议纪要《桂越边界勘界节录》(签署日期分别为光绪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二月二十三日、二月二十六日、三月十日)和《滇越边界勘界节略》(五段节略签署日期分别是光绪十二年八月初六日、九月初二日、九月初九日、九月十二日、九月十三日、九月十四日)、1887年的边界会议纪要《粤越边界勘界节录》(还包括了东起派迁山、西迄各达村接云南界的桂越段,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五日)和1887年6月26日《续议界务专条》(也称《中法界条专条五条》,光绪十三年五月初六日)、以及1895年6 月20 日《续议界务专条附章》(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边界议定书5 份,即1890 年4 月14 日《广东越南第一图界约》(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六日)、1893年12月29日《广东越南第二图界约》(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894年6月19日《桂越界约》(光绪二十年五月十六日)、1896 年5月7日《边界会巡章程》(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及1897 年6 月13 日《滇越界约》(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在中法两国官员最初商谈桂越边界时,邓承修提出了“先改后勘”思想,相较划界之时两国实际控制的领土,中国最终在广西与东京(北圻)一段的边界划分中获得了一定的扩展。不过,桂越边界谈判之后,因法国的抗议,这一思想在后续边界谈判运用时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法国要求中国代表在滇越段边界谈判前签署“所应勘之界俱是现在之界”①1886年8月1日《勘界办法节录》(光绪十二年七月初二日),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86页。的声明,而“现在界限四字,系指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中法立约时所有之边界而言”②1886年《勘界办法节录六条》(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第3588页。。法国更提出,“兵力所得,断不轻画(划)”,清政府迫于法国的压力,下达旨令“先勘旧界,再商改正……所谓旧界者,指中越现界而言,并非举历代越地曾入中国版图者……嗣后分界大要,除中国现界不得丝毫假借外,其向在越界华离交错处所,或归于我,或归于彼,均与和平商酌,即时定议,不必归入请示。凡越界中无益于我者,与虽有前代证据,而今已久沦越地者,均不必强为争论。”③《译署致粤督张》(光绪十三年正月十六日),(清)吴汝纶编录:《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八),第3a、3b页,清末金陵刻本。清朝政府下达的这一旨令,实际上是基于对国家领土实际控制的朴素法律思想,但这却是对于邓承修在桂越段“以争边界”做法的放弃,是在法国抗议下的妥协。

“先改后勘”的思想是邓承修在桂越段勘界时提出的,主要是对《越南条款》第三条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下文即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法对《越南条款》第三条的各自解释

19世纪后期直至20世纪中期,国际法对于条约的解释并不存在一个有强制拘束力的国际公约,国家间的条约解释通常以各自的习俗与惯例进行,并逐渐形成三种国际法学界理论上的学派:主观解释学派、客观解释学派和目的论解释学派,且三种学派各自存在支持范例。主观解释学派是“把解释民法上契约的规则移用于条约的解释”,如1804 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瑞士债务法典》都规定了探求双方共同意思的主观解释方法;客观解释学派集大成者为1956年国际法学会作出的决议,决议第1 条指出“有必要把约文的词语的自然和通常意义作为解释的基础”;1935 年的《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则是折衷目的解释学派的代表之作,强调“一个条约的解释应按照该条约意在达成的一般目的”④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412、419、420页。。至1969 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在既有国际习惯成文化基础上,部分创新概念或规定而编纂得来。故而,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可以看出,公约所设定的条约解释采用了“以客观解释为主,折中采纳目的解释的方法来对条约具体规定进行解释的原则”⑥黄东黎:《主张一定的灵活性——国际法条约解释理论与研究》,《国际贸易》2005年第3期,第35页。。

中法对中越边界进行勘界的法律前提是1885年双方订立的《越南条款》第三条:

“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对于此条的解释,中法界务委员们产生了分歧。法方的解释偏向于订约的目的⑦这一目的从法国吞并包括北圻在内的整个越南、中国失去对安南的宗主地位一系列的历史事件中可以出。简单说来,中国和法国于1884年5月11日签订的《简明条款》(亦称《天津条约》或《李福协定》)是这一目的的全面概述,法国全面占领越南,越南任何一部分都不再保留作为中国的藩属地。,即将中国云桂粤与越南北圻以前的边界从法律形式上转换为中国与法国殖民地越南间的边界,所以双方委员会的工作只是确认以前的边界线,在边界难辨认之处或个别更正之地,设立界标;如两方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自己的政府请示。因此,也正是如此才导致双方后续行动的开展:双方委员会同到达实地,中国主要依据《大清一统志》、法国主要依据《越南通志》,并在当地百姓或土司部落官员的指引协助下,辨认中国与北圻旧时边界,标界、绘图以示法律效力。所以法方委员认为,“该条款只能有一种理解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先去现场勘察边界,除了有必要进行细节更改外,就立界碑。”①《法中边界定界委员会法国代表团整理的会议记录(第1号)》(1886年1月12日会议),见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776页。而去现场“察看边界,就是察看它是怎么样的,其现状如何,而不是划一条新界”,“然后再立界碑,接下来才轮到与立碑的责任有紧密的因果关系,可能有必要而非一定有必要对东京现在的边界进行符合两国利益的一些小更改的问题”,“所以我们受条约各款约束的,我们只能通过放弃或交换边界一方或另一方的小块区域的方式来进行小更改。”②《法中边界定界委员会法国代表团整理的会议记录(第2号)》(1886年1月14日会议),见萧得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784页。

对于条约第三条的解释,中国界务委员采用了客观解释的方法,抓住条约的文字和用语来阐释中国的观点。中国委员的阐释抓住了条约这一条后半段的“稍有改正”四字,提出双方的边界是可以“改正”的。中国代表提出的理由有三③参见《法中边界定界委员会法国代表团整理的会议记录(第1号至3号)》,见萧得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774-796页。:第一,条约有规定,可以加以改正,而且条约非常清楚地说明“为了两国共同的利益,可能有必要更改目前的边界”,因此双方为避免将来发生战争,首先应该研究的是边界的哪些地方需要更改;第二,法方所提出的中越边境领土小块的交换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条约第三条只提及东京边界的更改,没有提出中国边界也应更改,也就是更改边界只能发生在越南东京领土一侧,“约内只言北圻现在之界可改正,并未言中国之界亦可改正。”④《办理勘界事宜邓承修等电》(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资料史丛刊:中法战争(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2页。;第三,什么是“稍有改正”?比起北圻整块领土主权的变更来,中国提出的谅山以及东西一片土地的更改应该算是“稍有”了,“北圻全听贵国保护,更正此区区之地,非稍有而何?”⑤《办理勘界事宜邓承修等电》(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资料史丛刊:中法战争(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2页。

事实上,以邓承修为首的中国界务委员在双方进入正式会谈之初就意识到,条约所指之“勘界”即是对中国与北圻原有边界的实地确认。邓承修在日记中有这样的记载,1885年9月2日见醇亲王奕譞,醇言“法越立约,越并不来告,越实无理。此行惟有自固藩篱,勘定中越界址,亦并非与法人分界也。”⑥《邓承修勘界日记》,萧德浩、吴国强编:《邓承修勘界资料汇编》,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6页。“非与法人分界”明显是指标定中国与北圻当时之习惯边界线。但双方标界时各自依据的地方志、地图、以及当地民众的指认常常相互矛盾,没有任何一个官方文件或民众的指认是完全核对无误的。于是,邓承修等人决定抓住辨认原界的困难与条约中的“更改”二字,要求对边界一定要“先改后勘”,这不仅是对条约文字进行的有利于中国的扩张性解释,也是对于中国完全丧失北圻宗主权的一种权宜补偿之计。所以,中国认为“以前,越南还在中国庇护之下的时候,我们不需要边界,当然更不需要更改边界。但是,今天有了法国保护国制度,情况就不一样了,更改边界对我们来说是很必需的了。”⑦《法中边界定界委员会法国代表团整理的会议记录(第2号)》(1886年1月14日会议),见萧得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785页。

三、以国际条约惯常方法解释之可能结果的分析

前文已述,条约解释曾存在三种学派,主观学派着重条约的通常含义,力图还原缔约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客观学派注重客观表现,是以条约用语为基准进行约文的解释;目的论学派则希望深入挖掘条约的缔约目的,以双方希望达成的目的来对约文进行解释。分析三个学派存在的时期,可以很清晰地发现,这三个学派的出现也正是国际法对于条约解释的历史发展脉络,从主观解释到客观解释,再到目的解释,最后成为现代社会所推崇的“客观为主、结合目的”的解释方法。

下文试图以此三种条约的解释方法分别来重新解释当年的《越南条款》第三条,目的并非在于探寻接近真实的答案,有关领土主权的问题本身有时就是难以决断的。本文写作只是想为中国当年对于领土划界、定约以及标界中国际法运用的经验与教训这一主题寻找支撑。

第一,以双方共同意思的主观解释方法来看。此解释方法可能是最符合当时中法(中越边界)划界历史时期的解释方法,整个19世纪以至20世纪初国际社会流行的即是此解释方法。从条约内容上看,1885年《越南条款》是对1884年《天津条约》的细化和再次确认。《天津条约》第二条要求中国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这“实际即承认法对越之保护权,而间接即放弃中国之宗主权”①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国立清华大学出版事务所1935年初版),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57页。。由于清政府内对《天津条约》议异颇多,李鸿章亦不敢擅作主张按《天津条约》的规定强令边将撤回,只得暗中示意众将自行选择时机退扎。结果中国边将未撤,法军却朝北圻进发,两军爆发“北黎冲突”在所难免。“北黎冲突”爆发后,虽有官员上奏弹劾李鸿章并提议筹军备战,但清政府似无意废弃前约,指示“一面定约(新约),一面即可撤兵。”②《总署致李凤苞电》(光绪十年闰五月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7年影印本,第26页。后双方北圻战事再起,谅山失守、镇南关被围陷,加上之前海战失利,台湾岌岌可危,中国完全处于被动的态势。其后清军虽在老将冯子材指挥下在镇南关大败法军,但清政府也知“乘胜即收”也许是最好的选择。于是,1885 年4 月4 日,在英、美、德等国的调停下,中法两国在巴黎签订停战和约,内容只有三条,即中国即行批准《天津条约》、两国停战并法国解除对台湾的封锁、双方之后会同商订条约细则③详见《停战条件》(1885年4月4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63页。。所以,从双方签订此约的背景来看,中国让出北圻、割断与越南的宗藩关系、法国自台湾及澎湖全面退回是双方最真实的意思表示。中国在保台湾还是保越藩之间选择了前者,这也向国际社会诏示,以前与越之宗藩边界从此将以国家间领土边界展现。也就是,以前中越宗藩间的“次国家”或“亚国家”的边界线双方将会以实地考察进行确定(即定界)、其后再行通过标界立碑的双边条约方式将中越两国间的国际边界固定下来。所以,除了有必要的局部之地外,中越边界划界应以中国与北圻原界限为界,这样的理解应该是无误的。加之,这一时期的中英(中缅边界)划界也是以中缅旧界来划定的④1886年中英订立《缅甸条款》,条约第1-3条规定,中国放弃除缅官十年一贡以外的一切上国权利,承认英国对缅甸的占有和殖民,同意两国派员勘界,两国“言明他日会议界务,当依缅王齐薄(一译作谛保)所辖地以为麓界之基。”见(清)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第666页。,以及从醇亲王劻奕对于划界的指示——“勘定中越界址,亦并非与法人分界也”——可以明确看出,这样的解释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第二,按订约目的的方法来进行解释。从中法双方在订立《越南条款》之前的行为来看,法国通过军事占领以及与越南签订条约一步步加深对越南的控制,为军事征服披上了条约割让的外衣。而中国却一步步的退让,在1884年的《天津条约》中即同意从北圻撤出全部的驻军,条约虽没有明文中国放弃对越南的上国权利,但同意将北圻驻军调回以及对法越所定条约“均置不理”,实际上中国已经丧失了对越南的权利。1885 年的《越南条款》只是对1884 年《天津条约》的细化和再次确认。因此,从以订立条约的目的来看,法国不外乎是要求中国承认它对于全越南的保护权力,并要求中国在边境地区开放通商,正如条约第7 条中说,“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而中国以此换取法国与中国全面停战,撤除对台湾及北海的封锁⑤参见《停战条件释义》第一、二条(1885年4月4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63-464页。,也借此让“法人必不再妄求”⑥参见罗惇曧:《中法兵事本末》,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资料史丛刊:中法战争(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6页。,以保全清政府的颜面,所以条约中注明“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⑦《越南条款》第2条,见王铁崖主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67页。。故条约中所述之一切事宜,均与此目的有关,或限定日期之内遣员现场勘界、或限定日期之内订立通商章程,以达“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①《越南条款》序言(1885年6月9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66页。当然,中国承认法国对于全越南的权力,也就是将以前隶属于中国的藩属安南(尤其是北圻)全面置于法国的保护之下。所以中国先前提议以河内划界,河内南北两岸地区分归法国和中国管辖,遭到法国的拒绝。对法国来说,占据整个北圻沿红江北上,可以航运直达中国云南,更便利法国打开云南边陲的通商口岸,因为这条航道“为最易航行而在商业上是最经济的”②Hosea Ballou 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1861-1893,London,1918,VolumeⅡ,p.343.,才能够“保证法国直接接近中国市场”③《1873年5月杜白蕾的函件》,陈文饶等:《越南近代史》(第一集),河内出版社,1961年,第236页,转引自梁英明等:《近现代东南亚(1511-199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16页。。这样,才会有六个月内双方会同前往实地勘察边界一条的规定,也才会在条约中载明“稍有改正”以合国际法勘界之实际,也是李鸿章在签订条约前与法国不断商讨开拓的界线依国际法是十五里还是十里的原因所在。如此来看,法国依据中国与北圻的旧界确定其时的中越边界,虽于历史评论有武力强迫之举,但在依旧承认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近代国际社会看来,是合乎当时的国际法的。于此,中国委员提出的只勘分北圻一侧边界,而非中国的边界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按约文词语之自然和通常之意义解释的客观解释方法。对于《越南条款》第三条前半段的表述含义,双方均无异议,同意签订条约6个月内,派员前往各自领土交界位置以确定边界。双方的意见分歧产生于对后半段约文的理解,特别是“稍有改正”之处。因条约未注明以哪种文字为准,故按国际规则《越南条款》之中文本与法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对约文的词语解释也应同时参照两种文本的文字。“稍有改正”用了中文“稍”字,法文表述为“rectifications de détail”,即“细节”上的修正之意。双方也都承认“两种约文除法文是‘细节更改’,中文是‘小修改’不同外,其它均是完全一致的”④《法中边界定界委员会法国代表团整理的会议记录(第1号)》(1886年1月12日会议),见萧得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776页。。从文字上的本义上理解,“稍”与“细节”均应指细微、极小之意。“稍有改正”明确出现在条文之中,正如中国委员所指出的那样,其意是指边界是可以改正的。只是边界应该怎样加以改正才为“稍”或“细节”修改?也就是该如何正确理解“稍”或“细节”二词的问题。根据国际法,实地标界时,依实际地理情形适当、细微地调整双方的领土(或交换或更改)有时是必要的,如标界中避免将村庄割裂、将房屋分割两半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只需双方标界委员会自行进行调整,记录在标界后的边界议定书中。但实践中也有对之前的定界在标界中有较大改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国际法则被称为再定界,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标界阶段、甚或在其后阶段产生的争端,于是“定界—标界—再定界—再标界—制定边界文件”这样的流程在实践中也是常有之事。对于“稍有改正”的理解,法国认为应是前一种所指之情形,是对于不合适分界之处进行细微的调整;而中国委员认为的是,“合北圻而论,中国所分之界,不过二十分之一,非稍有而何。”⑤《邓承修日记》,萧德浩、吴国强编:《邓承修勘界资料汇编》,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48页。中国委员对“稍”字的理解应该是巧妙地应用了国际法“再定界”理论,而法国当初在签订《越南条款》之时,想必是没有将此情形考虑在内的,因为“再定界”一词的提出更多是出现在二战后新独立的被殖民国家划界的实践之中,也难怪法国委员通过法国外交部向清政府抗议,“谓邓李议以谅山高平以南划归中国版图,与原约稍有改正,及边界在谅山以北等语,相背殊出意外。”⑥《中法勘界往来电稿》卷一(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见邓承修:《语冰阁奏议》(附:中越勘界电稿),台湾: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415页。在法国委员看来,中国界务委员们追求的目标是“争取把一定范围内的领土让与中国”,这种做法是在用大片的领土转让来取代细节性界址的更改,这“超越了纯技术性勘界委员会的职权范围”①孙宁、孙小迎、李燕宁编:《法国档案中的清末中法(中越边界)划界史料选编》(上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38页。。中国委员对于条约文本的理解——先修改双方边界再行标界——如按中法两方的共同意思以及签约的目的来看,的确是有失偏颇的。不过,中国委员抓住条约文字含义并不完全准确这一漏洞,坚持已见,“约文亦系奉旨,若看界而不更正,即断我头亦不能从。”②《中法勘界往来电稿》卷二(光绪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见邓承修:《语冰阁奏议》(附:中越勘界电稿),台湾: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431页。最后迫使法国有了一定的让步,同意了中国的部分领土要求。

对于应用这三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熟悉国际法的法国委员无疑是清楚的。中国委员对于条约的解释理论未必那么熟知,但却以“旧土必收还”的信念支撑着谈判的艰难进行。因此,当法方代表提出,如果按中方的要求进行“先改后勘”的话,那么法国就将越南的一部分领土让与了中国,这违背了法越双方1884 年订立的《巴德诺条约》(即《第二次顺化条约》,在越南称《甲申和约》)第15 条确保越南国家领土完整的规定,而中国也违背了《中法新约》第2条不干涉法越条约订立之事的规定时;中国委员坚定驳斥说,如果更改存在算是构成对条约违背的话,那法方提出的一点点的更改或交换也都是不允许的,因为那样也是法国对于确保越南领土完整诺言的违背③参见《法中边界定界委员会法国代表团整理的会议记录(第3号)》(1886年1月17日会议),见萧得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790-791页。。因为邓承修的坚持,会谈进行不如法国代表们预料中的迅速,因而法方不断向清政府施压,状告邓承修破坏谈判的“行径”。但经邓承修等人的不懈努力,法方终于同意做出一定的让步,邓承修“先改后勘”的思想得以实现,并让中国南方在粤桂两省内的领土有了一定的拓展:

“总计广东钦州界,州之西境分茅岭嘉隆八庄一带,展界至隆河,南北计一百数十里,东西三百余里,州西南境江平黄竹一带,由思勒事岭以南展界至海,南北计四十余里,东西六十余里。广西全边界址,迤长而回,依尺截计,中路镇南关左右一段,于山形险要逼近处所,皆有展拓收入。其东界旧在米强山,今拓至派迁山,计展五十余里。西界水口关,至俸村隘,其他为龙州后脊,展界约二十里。由此斜线迤西北行,接于滇界,凡村庄参差曲折之处,一律收入,均计展宽一、二十里至四、五十里不等,皆系有关边防形势之区。”④《邓承修奏报历年办理勘界签约情况》(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887年9月1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第3761-3762页。

四、结语

对于条约的解释,李鸿章是有一定的认识的,他认为条约应首先着眼于文字上的解释,即条约应行客观解释的方法,“条约须于无字处著眼,凡条约所未载者,一步不可放松;条约有明文者,只可就本文解释,一字不可滑过,一字不可迁就。”⑤许同莘:《公牍学史》卷八,北京:商务印书馆,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第205页。只是对于参与中法勘界的官员来说,“先改后勘”思想的提出估计主要是基于越南原属中国藩地,之前流失的领土现必须索回,“务使旧界得以辨认收还,不致全行沦弃。海疆幸甚,边氓幸甚。”⑥许同莘:《公牍学史》卷八,北京:商务印书馆,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第197页。这一观念,虽在当时也已不合国际法领土有效占有之理论演进,但对于两国在勘界过程中,重新调整边界划分,抓住条约文字上的漏洞主张客观方法进行解释,在国际法上也并无不妥。

事实上,中国在中法(中越边界)划界中对于条约解释采取不同的路径,最终取得划界的一定拓展,原因有三:第一,国人对于国家领土认识的进步。在越南还是中国的藩属之时,计较的是主与臣之划分,而对边境的领土并不严格区分内外和彼此。时时你占点我的,时时又我取些你的,或者也通过赏赐之类的方式使边界上的领土时而属中,时而又属越。所以邓承修一直认为,当越全归法国保护时,中国应当取回在曾经占领过的领土,故有“凡兹寸天尺地之来归,禹甸周原之旧壤”⑦《邓承修奏报历年办理勘界签约情况》(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887年9月1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第3762页。之说。其时国际法已经建立取得领土之“有效控制原则”①1885年《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第34、35条规定,任何国家以后凡在非洲取得新领土都必须是“实际有效”的占领并通告《议定书》各签字国,这成为国际法有效占领之最早明文规定,虽然1919年《圣日耳曼昂莱公约》第10条废除了对于非洲大陆领土先占的国际法规定,确立起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的原则,但领土之有效占领原则在现代国际领土争端之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国人对于领土主权观念的建立无疑是成就了中越边界的谈判,终有收获,因为国家领土“虽冰天雪窖,荒瘠不毛,然土地究国家之宝也”②(清)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第566页。。第二,法国最终同意在领土问题上作出让步,深层原因是她想以领土上的退让换取中国边境通商的准许和优惠的税收。对于法国的目的,中国的界务委员们一开始就看得非常清楚,法国“专注通商,而以改正为饵”③《周德润向总署函报校图定界画押情形》(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1886年12月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法越南交涉档》(第6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第3660页。。而法国最终获得了它想要的通商利益,中国开放广西龙州、云南蒙自和蠻耗(即蛮耗)三处开放通商口岸④至1895年6月,双方签订的《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修改了1887年的《续议商务专条》通商口岸,除保留广西龙州和云南的蒙自外,将蛮耗修改为河口,并增加云南的思茅也作为通商口岸。,通商货物税收或减或免。法国自己也承认,“向法越商人开放思茅,大大有利于我们的在印支的驻定”,因为它是“云南西部的一个门户以及那些似乎有一天把安南、老挝与(中国)华南中部连接起来的交通线的自然集中点。”⑤《法国外交部长贝特洛先生和殖民地部长吉也斯先生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总督费利克斯·富尔先生提出的法律草案》,见萧得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934页。这就是说,法国界务委员并非不知道对于《越南条款》究该采用哪个方法来进行解释更为合适,只是其重心最终放在的是通商,故用领土的退让换取通商利益,以尽快地实现其最终战略布局,这样也是不亏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1881年《改订条约》后⑥关于中俄《改订条约》的历史功绩,笔者另文详述。,中国进步知识份子开始有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意识,有了领土国际法律知识,也逐渐掌握了谈判的技巧。在这样的基础上,谈判代表决定从条约文字入手,抓住“更改”二字,始终将其解释为自己一方的权利。或许当时的委员们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国际法上条约解释之深层理论,但无意当中有利运用了国际条约的解释方法,使“先改后勘”思想得以施展,成就了中国领土一定的向外拓展,抑或说是收回了相当的旧界。这一点无疑是值得颂扬的,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合理与巧妙地利用国际法,以在国际交往中为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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