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地方政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困境与重构*
——以群体性事件为例
2020-02-20张继红刘琼莲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张继红,刘琼莲
(1.河北工业大学,天津,300401;2.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300191)
新时代公众除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外,期盼有更好的环境、更多的参与、更安全公平的社会,而我国依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供给和制度配套在某些领域存在不足。在某些领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利益诉求可能会遭遇体制性迟钝而无力维护自身利益,[最终可能通过群体性事件来体现政治和社会变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矛盾经过一定时间的酝酿,在行政机关没有进行有效治理的情况下,特定或不特定人集合而成的利益群体,通过法律依据不充分或没有法律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向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表达其利益诉求和主张,且对社会安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新时代正确处理与应对群体性事件,会促进社会向制度化运转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由于公众利益表达不畅,地方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对公众利益诉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引起矛盾激化。事实上,这与政府现行的“封闭型”“压制型”①戚建刚.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J].当代法学,2013(02):24-32。治理模式导致公众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馈和解决密切相关。各级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出路:在于摒弃传统的“封闭型”“压制型”治理模式,着力构建注重协商和公众利益表达的“回应型”②崔卓兰,张继红.从压制型到回应型:行政法治理模式的转换——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反思[J].社会科学辑刊,2014(06):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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