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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会“种族平等”问题研究

2020-02-16李文明

关键词:巴黎和会国联种族

李文明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广州510275)

所谓“种族”,《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具有共同起源和共同遗传特征的人群”,但在解释“种族歧视”一词时将“民族”的概念包括其中,即“对不同种族或民族采取歧视、迫害和不平等对待的行为”。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701页。《汉语大词典》中“种族”的概念也更加宽泛,除了狭义的人种含义之外,更包含“部族”的内容。②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第八卷,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第109-110页。③刘彦著,李方晨增订:《中国外交史》下册,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第562-563页;林明德:《近代中日关系史》,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第167-169页;唐启华:《北京政府与国际联盟(1919-1928)》,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第29页;邓野:《巴黎和会与北京政府的内外博弈:1919年中国的外交争执与政派利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8-80页;许赛锋:《人种论与一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世界历史》2016年第3期;刘丹丹:《巴黎和会期间日本“废除人种歧视”提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2017年等。因此,所谓“种族”,既可狭义地解释为不同的人种,亦可广义地解释为同一人种下的不同民族或部族。巴黎和会期间,日本代表提出的“种族平等”问题主要是指寻求日本与西方白人国家之间的平等。各国关于“种族平等”问题的讨论是巴黎和会上的焦点之一,目前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一定成果,③而对于此事的来龙去脉到底如何,尤其是当时中国代表团在这一问题上的反应,以及“种族平等”与山东问题之间的关系则讨论不足。

一、日本提出“种族平等”原则始末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各战胜国代表于1919年1月18日在巴黎召开和会,商讨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建立战后国际秩序。作为主要的战胜国之一,日本在本次和会上共有三大目标:攫取太平洋赤道以北的德国殖民地(主要包括加罗林群岛、马绍尔群岛以及马里亚纳群岛);继承德国在中国山东的利益;提出并推动将“种族平等”原则写入国际联盟盟约。从表面上来看,无论是获得德国殖民地还是继承德国在山东的利益,对日本而言都是巨大的利益,而“种族平等”原则略显次要,而且无法给日本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在巴黎和会召开的五个多月中(1919年1月18日至6月28日),日本与西方国家在“种族平等”原则问题上激烈交锋。期间,日本代表团不断争取,不惜在主要内容及方式上进行妥协,甚至以退出和会相威胁也要确保该原则写入国联盟约,或至少应写入盟约的序言。可见,“种族平等”原则绝非表面上看到的那么不重要,其对和会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提出“种族平等”原则的目的

关于日本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种族平等”原则的目的,学界已经有一些研究。①刘彦认为日本此举为“暗度陈仓”之计,以表面的正义与人道作为其在山东问题上的筹码。见刘彦著,李方晨增订:《中国外交史》下册,第562-563页。林明德也认为日本早在参加和会之初“即决定以山东问题为第一优先,人种平等问题只是作为讨价还价之筹码而已”。见林明德:《近代中日关系史》,第167-168页。邓野则认为日本在巴黎和会提出的最为重要的要求,并非山东问题,而是种族平等问题,日方提出该问题缘起于欧美列强一直以来对黄种人及其他人种的排斥,种族平等与山东问题本无直接联系,但在当时复杂的利益平衡考虑下,两者构成了一种交换关系,成为美国在山东问题上对日妥协的原因之一。见邓野:《巴黎和会与北京政府的内外博弈:1919年中国的外交争执与政派利益》,第78-80页。许赛锋认为日本提出“种族平等”的目的是“解决多年来存在的西方对日移民的问题,并争取日本在国际上的平等地位”,此外,“还包含情感自尊和对外宣传的因素”。见许赛锋:《人种论与一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世界历史》2016年第3期。岛津尚子将日本提出“种族平等”的原因归结为两点:一是长期以来欧美国家对日裔移民的歧视现象对日本民族尊严及大国形象的损害,二是日本对于自身大国地位的敏感性以及对于本国在将成立的国联中所获地位的担忧。因此日本所追求的“种族平等”并非是白种人与其他人种的平等,而是日本与欧美等国的国家地位以及国民的平等,实际上并不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见Naoko Shimazu,Japan,Race and Equality:The Racial Equality Proposal of1919,London:Routledge,1998,pp.78-80.本文认为,日本提出该原则的目的有二:

其一,借助巴黎和会这个多边外交场合,解决长期困扰日本的西方国家对于日本移民的种族歧视问题。在巴黎和会之前的二十多年里,日本移民在海外所遭受之歧视严重损害了日本的国家尊严,这让一心想与欧美列强平起平坐的日本产生了极强的挫败感。早在和会召开之前,日本不少政治家就表示过这一立场,大隈重信认为,“若不首先解决公平对待各种族以及军备问题,则持久和平难以实现”,并坚持认为“日本移民应该被允许自由进入任何一个国家”。②The Ambassador in Japan(Morris)to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2,1919,Department of State,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FRUS),Paris Peace Conference,1919,Vol.I.Washington: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2,p.493.当时年轻的贵族院议员近卫文麿公爵认为,“美国及英国殖民地内针对黄种人的歧视应当废除”,他的观点“得到众多政论家的认同”。③The Ambassador in Japan(Morris)to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7,1919,FRUS,Paris Peace Conference,1919,Vol.I,p.494.除了政治家以外,日本不少团体(如政友会、黑龙会等)也给政府施加影响,强烈支持“种族平等”,而“这些‘压力集团’的出现,将国际联盟与‘种族平等’提案的重要性上升到了国家意志”④Naoko Shimazu,Japan,Race and Equality:The Racial Equality Proposal of1919,p.51.。在日本人看来,“任何地方针对日本人的歧视不仅是对日本民族尊严的侮辱,而且让日本人回想起了签订不平等条约和被西方列强支配的难以忍受的岁月”①Greg Robinson,By Order of the President:FDR and the Internment of Japanese American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15.。因此,解决因移民问题而导致的对日本大国地位的损害成为日本政府的当务之急,而巴黎和会这个国际舞台无疑被认为是解决该问题的极佳场合。正如中国代表顾维钧所言,日本提出的在国联盟约中加入“种族平等”原则“盖欲解除英、美限制黄种工人之法令”②唐启华:《北京政府与国际联盟(1919—1928)》,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第29页。,并认为这一提案是“日本最为认真看待的重要声明之一”③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95-196页。。因此,日本提出“种族平等”确实有现实的需要。

其二,在即将成立的主要由西方主导的国际联盟中,避免因种族问题影响到日本在该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在和会初期,当时的日本政府非常担心“种族歧视会损害日本在国联中的地位”,因而日本外务省在给日方代表团的指示中即表示:“若各国中普遍存在种族歧视,且西方列强控制的国联威胁日本的利益,那日本应设法使国际联盟无限期推迟。”④Noriko Kawamura,“Wilsonian Idealism and Japanese Claims at the Peace Conference”,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Vol.66,No.4,Nov.,1997,p.515.而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外交总长陆徵祥在1919年5月17日的电文中也指出:“盖美总统尤注意于国际联盟会之成立,乃日本先提种族问题以为抵制该问题,美国大忌,英尤不能容纳,彼此磋商,日本遂让步,而提邦国平等议案,英仍不能照允。”⑤《收法京陆总长(徵祥)电》(民国八年五月十七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0年,第157-158页。可见,陆徵祥认为日本提出所谓“种族平等”议题是奔着美国成立国联的目的而来,即把“种族平等”作为工具,利用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延宕国联的成立。

(二)“种族平等”原则的提出

日本提出此提案的主要顾虑在于美国的态度,一来对日本移民的种族歧视问题主要发生在美国,且当时美国国内对日裔移民的排斥浪潮高涨,到一战之前,移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日美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日本代表认为美国会成为“种族平等”原则获得大会通过的主要障碍。二来美国总统威尔逊是国际联盟的主要倡议者,也是巴黎和会的主导者之一,因此日本不能不考虑美国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日本在向和会正式提出该问题前,曾与美国进行过讨论,试图获得美国的支持。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威尔逊总统本人还是时任总统特别顾问的豪斯上校都没有将其当作一个重大议题,且均认为日本的提案是“符合国联盟约精神的正当要求,并非是潜在威胁”⑥Naoko Shimazu,Japan,Race and Equality:The Racial Equality Proposal of1919,pp.17-18.。因而当日本代表牧野伸显和珍田舍巳与豪斯上校就此问题进行正式讨论时,他们吃惊地发现豪斯对日本的建议表示支持,并且还从他那里了解到威尔逊总统亦不表示反对,但豪斯仍然委婉地建议日方在具体表述上应该更温和一些,并建议表述为:“民族平等(Equality of Nations)应当作为联盟的一项基本准则,缔约国同意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给予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待遇和权利,而不因其种族或国籍而差别对待。”⑦Arthur S.Link(eds.),The Papers ofWoodrow Wilson,Vol.54,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500.

在上述表述中,美方建议日方将“种族平等”(Racial Equality或Equality of Races)改成“民族平等”或“邦国平等”(Equality of Nations),用“民族”来淡化“种族”的概念,以减少阻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代表团开始了将“民族平等”写入国联盟约的第一次尝试。牧野伸显代表日本方面于1919年2月13日正式向国联委员会提议,将“民族平等”原则作为国联盟约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第21条的补充条款:

民族平等(Equality of Nations)应当作为联盟的一项基本原则,缔约国同意尽快给予国联成员国的国民在任何方面以平等和公正的待遇,而不因其种族或国籍而在法律或事实上进行差别对待。……不可否认,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种族歧视依然存在,在此只需陈述其存在的事实就足够了。本人明白按照本条款所体现的原则行事时所遭遇的困境,但如果对于不同人种之间可能加深到无法预料程度的严重误解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不认为这是不可克服的,本人希望此事借此机会得到解决,这在之前被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

未来,由各个种族(all kinds of races)所构成的国联成员国,将组成一个民族大家庭(family of nations),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反对侵略与战争的世界组织。①Tenth Meeting,February 13,1919,The Papers ofWoodrow Wilson,Vol.55,pp.138,139.

这是日本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上就“民族平等”问题所进行的第一次公开阐述,由牧野的表述可以看到:首先,日本方面几乎完全接受了威尔逊总统的建议,以nation来取代race,以降低其敏感性,减少招致反对的可能。其次,日方仍然没有放弃其追求的平等思想的核心,即种族问题,因此在陈述中,牧野同样也使用了race一词。从整个和会期间日方与参会的各国代表交涉的情况来看,主要的争论焦点还是在于race而非nation,因此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表述大多采取“种族平等”或“人种平等”,即“Racial Equality”。本文以中国代表团团长陆徵祥于1919年2月13日给国内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电报中所称“种族平等”的表述为准②《法京陆专使电》(民国八年二月十三日),天津历史博物馆编:《秘笈录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58页。。

(三)主要列强的反应

针对日本代表团提出的这一补充条款,各方反应不一,英国代表团认为该提议会对英联邦国家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主张将“种族平等”原则暂时搁置;法国则对日本的提议表示支持,认为种族与宗教这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如果能一并解决则再好不过;罗马尼亚、巴西、捷克斯洛伐克均表示支持日本的提议。然而,大多数的国家不仅反对“种族平等”原则,甚至对于盟约第21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也不予支持。美国的态度最耐人寻味,虽然在和会初期美方对日本的提案表示支持,但是此时的美国似乎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因而其态度发生了变化,但基于维护美日关系大局,美国又不便公开反对,而英联邦,尤其是澳大利亚总理威廉·莫里斯·休斯的激烈反对,则给了美国摆脱这一外交困境的机会。正如美国代表团的豪斯所言,美国“已将这一负担适时地从我们的肩膀上转移到英国人身上,幸运的是,它成功了。这应当能够发展日本与美国之间更好的关系。我明白,所有的英联邦国家都愿意接受这一方式,总统、牧野、珍田和我都同意,除了澳大利亚的休斯。他已经成为绊脚石”③From the diary of Colonel House,February 13,1919,The PapersofWoodrow Wilson,Vol.54,p.155.。新西兰代表亦持相同立场。由于澳、新的反对也影响了英国的态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没有必要持让步的立场,因为支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对意见的英国政府宣称他们不会接受任何此类计划,而日本同意搁置此项提议,且保留国联成立后再次提出该议案的权利”④From the diary of Dr.Grason,Saturday,March 22,1919,The Papers ofWoodrow Wilson,Vol.56,p.187.。

由于反对的力量太大,日本的第一次尝试以失败告终。此时日本已经意识到,由于英帝国代表团的反对,为了维护英联邦的团结,英国已经不可能在该问题上做出让步。为此日本政府曾经在3月4日对代表团发出指示,要求其与英国外交大臣贝尔福或其他英代表团的官员接触,表示日本并无意改变与种族有关的现状,只是希望“种族平等”能够被接受为国际联盟以及维护战后世界和平的一项准则,但英国的态度依然如故。虽然之后日本代表对英联邦成员中的加拿大和南非两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澳大利亚总理休斯此时的态度依旧强硬,“从早到晚,休斯都在对着可怜的劳合·乔治咆哮,如果种族平等被写入盟约序言或任何条款中,他和他的代表团将集体撤离和会”①W.J.Hudson,Billy Hughes in Paris:The Birth of Australian Diplomacy,WestMelbourne:Thomas Nelson(Australia)in association with th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78,p.57.。

(四)提案被否决

在与各国进行反复磋商以后,日本代表于4月11日在国联委员会会议上,对这一问题又一次做出陈述,此时牧野的表述再次发生变化,由Equality of Nations改为The Equality of Nations and the just treatment of their nationals(民族平等及国民之公正对待),而且在形式上,日本放弃将“种族平等”写入国联盟约的要求,转而寻求将这一诉求在盟约序言中体现,并表示“日方并不建议在短时间内实现这种理想中的平等,但是这一条款仅对该原则做出阐述,实际执行则由各国政府自行考虑”②Discussion of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eague of Nations,April 11,1919,FRUS,Paris Peace Conference,1919,Vol.III,Washington: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3,p.290.。即便如此,英国还是一如既往地反对,但是这次其反对的理由为“种族平等”原则一旦被通过,则开启了“干涉各国内政”的先河。美国虽未明确反对,但威尔逊总统已经认识到,如果各国在这个问题上过分纠缠,则国联成立事宜势必将大受影响,因此美国对此事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将“种族平等”与建立国联两者割裂开来,况且,在国联问题上,美国也急需英国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要求国联就该问题进行投票,在这次由17国代表参加的投票中,有11票赞成日本的提案。③From the diary of Lord Robert Cecil,April 11,1919,The Papers ofWoodrow Wilson,Vol.57,p.247.这已然超过半数,但此时担任国联委员会主席的威尔逊认为,“本股会议向须全体赞成,间有反对者,亦必俟其职员不复坚持,方可认通过。照顷间表决情形,似未通过”④《法京陆专使电》(民国八年四月十二日),《秘笈录存》,第101页。。即强调需要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够通过,这相当于推翻了此次投票的结果。此举旋即遭到日本和法国的反对,但美方的提议获得了英国的大力支持⑤A Report by Arthur James Balfour,April 15,1919,The Papers ofWoodrow Wilson,Vol.57,p.373.,日本方面的努力再次宣告失败。威尔逊总统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种族平等”问题的讨论在美国国内引发了强烈反响,一些种族主义者以及反对国联的个人和群体将该原则作为反击威尔逊的政治武器,对于将建立国际联盟作为其最终目标的总统威尔逊来说,在该问题上的任何表态都将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因此威尔逊只能以这种方式迫使和会尽快结束在这个问题上无休止的讨论。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日本代表团已势成骑虎,继续坚持的话意义已经不大,因为英美两大主导和会的国家在此问题上已经不可能让步。因此,牧野伸显在1919年4月28日的全体会议上作了最后一次争取,就“种族平等”问题做了发言,但这次发言较为温和,以避免引起西方各国的强烈反应。

综上所述,虽然历经诸多坎坷,但“种族平等”原则终究还是未能以任何形式写入国联盟约,这一议题到此为止算是暂时告一段落。如果分析各方的反应不难看到,以英、澳、新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此时绝对不会在种族问题上对日本做任何的让步,美国因担心该问题影响到国联的成立,其态度则由支持转为反对,并贯彻威尔逊总统的“全体一致”原则而最终将该议题否决。可以说,虽然英联邦国家的反对最为激烈,但美国态度的变化则是日本在此问题上失败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 “种族平等”与中国

(一)种族问题与所谓中日“合作”

作为深受种族歧视困扰的中日两国,在种族问题上合作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早在和会召开前一年的1918年11月15日,美国方面已经通过其驻日大使获悉了日本欲将种族议题提交大会讨论的计划,并预言在该问题上中日两国极有可能通力合作。美国驻日本大使发给国务院的电文分析到:“日本人希望国际联盟组织能够为维护黄种人的平等提供机会,该问题构成所有议题讨论的基础。根据这种思想,(日本)正在与中国迅速结成同盟以讨论相关计划,因此这两个国家可能会在和会上同心协力。”①The Ambassador in Japan(Morri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FRUS,Paris Peace Conference,1919,Vol.I,p.490.此后,美国驻日大使在巴黎和会前夕给国务院的电报中至少有三次(1918年11月27日、1919年1月2日、1919年1月7日)报告了当时日本国内媒体及政府要员关于种族问题的言论②FRUS,Paris Peace Conference,1919,Vol.I,pp.492-494.,其指向性非常明显,即日本在和会上将极有可能在种族问题上做文章。莫里斯电文中推测的所谓中日“结盟”,实际上是指两国因同属黄种人且有着深受种族歧视之苦的共同经历而在巴黎和会上所形成的针对欧美的统一战线。当时日本的国内舆论也声称:“中国人正意识到在废除种族歧视方面与日本合作的必要性。……如果中国人真心愿意与日本合作致力于消除歧视,日本当乐意合作。此举将强化日本在巴黎和会上的地位。”③“Race Discrimination”,Millard’s Review,Vol.III,No.3,March 15,1919.见上海书店出版社编:《密勒氏评论报》第8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年,第102页。在中国国内和海外华侨华人中,也有不少人意识到巴黎和会将是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的绝佳机会。早在和会前,南洋爪哇华侨一百一十名代表联名致函北洋政府大总统徐世昌,函文提到:“吾人亟应乘此时机向和议会提出议案,谓各民族皆系同类,各国为人道起见,应设法扫除亚洲民族在欧西所受不平等之待遇,俾谋世界之永久平和。”④《收国务院交抄南洋三宝垄来电》(民国八年二月四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第39页。前国会华侨议员沈智夫则亲赴巴黎和会,请求各国取消苛待华侨条例,并致海外侨胞书,认为巴黎和会是“我华侨声诉疾苦千载一时之机会”。对于沈智夫此行,“国内人士闻者莫不壮之,而政府诸公亦极为赞许”⑤《旧议员为华侨呼吁》,《大公报》1919年2月19日,第6版。。此外,在和会期间,暹罗华侨还向当时的中国国会提交请愿书,以抗议当局对华侨的歧视性政策,并请求北洋政府将其意见“饬交巴黎专使”⑥《旅暹华侨代表商学代表陈沅、刘宗尧等请愿书》,李强选编:《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十一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第326页。。

(二)中国代表团的反应

在“种族平等”问题上,中国代表团的反应颇耐人寻味。中方在此问题上的表态显得小心翼翼,并未像各方期待的那样积极。中国作为战胜国之一,无论是北京政府国务院还是赴巴黎参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在和会之初均未有关于“种族平等”方面的任何诉求,其所关注者,主要包括:要求列强废弃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队巡警、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撤销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及租界、收回关税自主权等。⑦陈志奇辑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第二卷(民国六年至九年),台北:渤海堂文化公司,1996年,第749-750页。

当2月13日日本代表牧野伸显在和会上阐述“种族平等”之后,当天会议的主席英国代表罗伯特·塞西尔勋爵(Lord Robert Cecil)认为,“日本代表所云,精神上当表同情,惟牵及各国内政甚多,倘目前遽加讨论,恐于联合会之成立转生阻力”。此时,“日本代表以目视顾专使”⑧《法京陆专使电》(民国八年二月十三日),《秘笈录存》,第58页。,以寻求中国方面的支持。中方代表顾维钧也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国政府及人民对于牧野男爵提出的这一问题深感兴趣”,并补充道,他本人“对这一提案的精神深表同情”,但在收到本国政府的指示之前,他“保留在未来继续讨论该问题的权利,并要求将这一保留意见记录在案”。①Tenth Meeting,February 13,1919,The Papers ofWoodrow Wilson,Vol.55,p.140.在此,顾维钧一方面表达了对这一议题的兴趣,但另一方面却未对此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表态,并以未收到本国政府训令为由搪塞之。实际上当时中国代表团对此问题“亦无何等成见”,陆徵祥的意见是“中华民国虽与此次问题密有关系,然际此时机,该问题未得各方面确实认可,无论如何碍难发表成见”。4月上旬中国国务会议曾经将该问题详加讨论,讨论的结果是将此问题的决定权委予代表团,即“令驻法各中国委员体察巴黎和会情形自行取决办理”②《我国在世界和会之近闻》,《申报》1919年4月10日,第3版。。其实早在2月10日,国务总理钱能训即致电中国代表团,称“中国专使自有全权,凡关于中国利益,该专使等可以便宜行事,一听彼等自酌。对于专使之行为,并无何等限制”,且“该电稿会经总统同意,然后拍发”。③《中日新交涉之移转》,《申报》1919年2月14日,第6版。因此,中方代表并非没有权力处理此事。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英美等国一开始就将日本的“种族平等”与移民问题联系起来,而在当时的形势下,这是不可能获得英美支持的,而且这一问题本身极易挑动英美等国舆论的情绪,而中国代表团在“山东问题”上视英美为主要可仰仗的力量,因此,虽然华人在国外深受种族歧视苛政之苦,但事有轻重缓急,借这次和会收回国家利权才是当务之急,故而中国不愿在种族问题上与英美对立。

4月11日,当日本在国联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再次提出该问题时,面对英国的反对,“日代表复与辩论良久”。意大利、希腊先后表示赞同日本的提案,法国和捷克亦表示同意。此时顾维钧发言道:“日本提案所指原则,难免牵及各种问题,而各项问题似非朝夕能求圆满解决。但以原则论,本代表深愿以之列入约内,望诸代表不致有十分困难之处。”④《法京陆专使电》(民国八年四月十二日),《秘笈录存》,第101页。

综上所述,中国代表团对于日本“种族平等”提案根本没有任何准备,但中日两国国民在海外相似的经历又迫使中方在这个问题上不得不进行一定的表态。虽然此时中国国内也有要求利用此多边外交场合提出解决种族歧视问题者,但考虑到英美等国的态度,中方只能是出于道义的因素,给予日方有限的支持,在最后的投票表决中投了赞成票,这大概是当时的中国代表团唯一能做的了。

三、“种族平等”与山东问题

上文中提到,日本提出“种族平等”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本国公民在海外遭受种族歧视问题,以及确保日本在国联中不至因种族问题而影响其地位。然而,随着和会的进行,中美两国代表团中不少成员都逐渐认识到,日方的“种族平等”诉求似乎正逐渐演变为其在山东问题上的重要筹码。英美等国在“种族平等”问题上对日本的反对,反而成为促使其在涉及日本利益诉求的其他问题上妥协的重要因素。毕竟,“日本于参加和会之初,即决定以山东问题为第一优先”。⑤林明德:《近代中日关系史》,第167-168页。

从日本提出“种族平等”原则的时间上来分析,在1月27日的五国会议上,日本代表提出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益问题,由是引发了本次和会上各国围绕山东问题的反复争论。28日,中日两国代表顾维钧、牧野伸显就山东问题展开了第一次直接交锋。顾维钧的辩论在国际上为中国争取到了一定的同情和支持。美国总统威尔逊此时也支持中国在山东问题上的立场,而日方在会内会外对中国代表团和中国政府软硬兼施均不奏效。到了2月13日,中国代表团开始讨论向大会提交关于山东问题的说贴,而也就在这一天,日本代表牧野伸显向国联委员会提出了“种族平等”的提案。这不能不让人将“种族平等”与山东问题联系起来。中国代表团团长陆徵祥认为,“英国固注意日本体面,且尚有同盟及其他关系者,于自国利益既不能稍有牺牲,则他国问题当然可藉以调剂,故日本不惜抛弃其上述两端之主张,以别项问题为交换”。那么日本想要交换的利益是什么?很显然是为了换取英美等国在山东问题上对日本的支持,即“于胶州问题维持日本之情”。①《收法京陆总长(徵祥)电》(民国八年五月十七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第157-158页。

然而,陆徵祥的上述言论也只是他事后的猜测,目前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日本提出此提案的初衷是奔着山东问题而来,相反,无论是日本代表,还是与会的英美等国代表,谈论最多的还是种族问题。早在和会之初的1月31日,日本前任驻华公使日置益会晤中国驻丹麦公使颜惠庆时曾表示,“据鄙人意见,日本实存最高公理之理想,一遵巴黎和会正当之判断,不仅使世界战争从此结局,并将为后来谋幸福,立一坚固和平之基础,俾全球各国得以永免战祸云云”②《收驻丹使馆函》,《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第73页。。而从客观上讲,日本提出的“种族平等”也确实体现了这一“最高公理之理想”。

然而,日本的这一提案却在客观上促成了英美等国在山东问题上的对日妥协。种族问题触及英美等国的内政,短时期内根本无法解决,慑于国内种族主义的压力,两国也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对日本让步,因此,日本方面的态度也逐渐强硬,“英美反对,日使持之甚坚,宣扬不达目的将退出国际联盟”③《申报》1919年4月5日,第3版。。在意大利中途已经退出和会的情况下,若日本再退出,则国际联盟的成立将大受影响,而国际联盟能否成立,与威尔逊总统的政治生命休戚相关。因此,“尽管威尔逊同情中国的民族主义者的许多抱负,他却认为说服态度勉强的日本随同其他大国一道加入国际联盟更为重要”④麦克尔·谢勒:《二十世纪的美国与中国》,徐泽荣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第45页。。当时出席巴黎和会的美国国务卿罗伯特·兰辛(Robert Lansing)也说到:“支持日本诉求(指山东问题)的这一决定,是与日本代表团达成秘密协定的结果,这一协议使得日本的要求得到满足。他们收回了拒绝签署和约的决定,同意不再坚持其所宣称的‘种族平等’修正案写入盟约,并口头允诺将相关领土主权在不久的将来归还中国,但是并未书面确认或公开而正式地宣布。”⑤Robert Lansing,The Peace Negotiations:A Personal Narrative,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p.245.时任中国驻法国公使的胡惟德在5月16日的电文中也表示,“山东问题,英、法、美大使非无意助我,奈英、法拘于成约,美以坚拒种族平等,不得不徇日本之情”⑥《外交部编“巴黎会议关于胶澳问题交涉纪要”》(油印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24页。。

日本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收入囊中之后,也声明暂时不在“种族平等”问题上纠结。在次年底于日内瓦召开的国联行政院会议上,日本代表石井菊次郎正式表示日本在此次会议上“不提出关于平等机会与待遇问题之具体议案,愿耐心以待成熟之时机”⑦《国际联盟会之日代表演说》,《申报》1920年12月2日,第6版。。因此,在巴黎和会上由日方“种族平等”提案所引发的外交风波终告一段落。

综上所述,日本提出的“种族平等”提案的初衷虽然是为了解决日本国民在海外长期遭受种族歧视的问题,以获得与西方列强平等的地位,但这一提案在巴黎和会这个多边外交的场合不可避免地与日本所追求的其他利益纠缠在一起,客观上起到了迫使英美等国在山东问题上改变态度的杠杆作用,而这一作用体现在其对美国极力追求的成立国际联盟的阻碍上,即日本通过“种族平等”提案延宕国联的成立,进而迫使美国在其他方面对日本进行妥协。而中国代表团当时并未及时意识到这种变化,这是中方在山东问题上陷入被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结 语

“种族平等”作为日本在巴黎和会所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它的提出在根源上在于日本移民在海外长期遭受种族歧视之苦。而日本侨民在海外所遭受的不公待遇,严重损害了日本的国家尊严,也与日本业已取得的大国地位不符,深深地挫伤了日本尚脆弱的大国自尊心。但是,在巴黎和会这个“各顾其私,惟强是逞”①《收法京陆总长(徵祥)电》(民国八年五月十七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第157-158页。的国际场合,当现实的国家利益与高尚的世界公理这二者之间必须做出抉择的时候,日本将其对理想的追求与对正义的呼吁变成了谋取国家利益的筹码。虽然“种族平等”提案最终被否决,但它却使日本在和会上取得了主动地位,这一提案在客观上确实影响了英美等国在“山东问题”上的最终抉择。

对于中国而言,在当时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下,种族问题实在不能算是一项重要议题。贫弱的国际地位决定了当时中国对于该问题的诉求只得借助国际场合,但在多边外交的环境下,中国政府却常常为了追求其他更为紧要、更为迫切、更加实在的利益而不愿在这一敏感问题上过多纠缠或干脆将这一要求自行撤销,以换得西方国家在其他问题上的支持。在中国政府所需顾虑的众多因素中,英美尤其是美国的态度是最需要关注的方面。巴黎和会上这一历史进程的发展,正好反映了一战之后中国作为战胜国地位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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