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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过程存在问题及优化设想

2020-02-16廖一文

有色金属设计 2020年2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

廖一文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031)

0 引 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决定着在我国经济体制下国有资金占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主导地位,为更好运用国有资金,防止国有资金流失,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法规日益完善,已经形成1套符合中国特色及基本国情的招投标流程。从招投标过程来看,形成了“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机制。在现阶段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基本采用专家评审制度的设计理念,仍以分权制衡、预防腐败为前提,注重程序化的管理,形成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多方参与、互相制约,监管部门事前事中监管的基本格局。

1 存在问题

“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使各参与单位只能接触到部分过程,在各项权利中找到平衡点。但目前有少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招投标前业主已经选定建设方的情况,业主配合投标单位进行虚假招标的问题。

1.1 专家专业性、责任心不足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规定表明,《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本条规定意在选择本行业权威专家进行专业的分析评判后选择最佳的建设方参与工程建设,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分项目抽取的专家为非本专业人员,有时会抽到对评标工作不符责任的专家,在评标工作中这些小瑕疵,有时会导致招标人无法挑选到满意的中标单位。甚至还有部分投标单位与抽取专家串通,在抽取专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专家,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贿赂专家,使招标人丧失自己的合法权利。

1.2 个别存在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由招标人委托,代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手续中的流程。但有少部分招标代理与潜在投标人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第一时间将招标人的招标信息提前传递出去。使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前联系招标人,使其他潜在投标人权益得不到保证,甚至有部分招标代理将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事前告诉潜在投标人,使招标人权益得不到保证。

1.3 监督机制需完善

目前工程建设大部分招投标结果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打分,并根据最终得分排序中第一、第二、第三名上报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但评标委员会并不是法人、也不是机构,仅仅是为完成招标手续组建的一个临时个体。虽然评标委员会需对评审结果负责,但却没有一个监督机制与评标结果审查机制,无法监督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是否履行公平、公证、公开的评审。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本应该存在临时性的行政隶属关系及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招标人应享有实实在在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应享有行政隶属关系中的上位权利,应享有委托人的法律权利。《招标投标法》本意是让评标委员会协助招标人更好的选择出最适合招标人的建设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导致少部分专家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招标人没有办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标单位进行项目建设。

1.4 评审时间短

目前存在部分地方政府项目后续建设涉及到政府后续审批手续时要求必须进驻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可以有效的监督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中的行为,但这也会限制场地和评标时间的利用,评委们需要在一天之内评审完全部投标文件。有时一个上亿甚至是上百亿的项目,一天的时间,可能连投标文件都看不完。这导致部分招标人为了完成招标手续,而事前选定中标人,并配合中标人完成招投标手续。

在上述论述中不难发现,招投标的中标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却是招标人无法避免且无法否认的。而上述所有的机构或个人对招标结果仅仅是中间参与,对后续项目的建设并不负责,这导致招标后可能选择的是一家不适合招标人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招标人也只能选用该中标人。在这种背景下,导致招标人无法挑选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参建单位,所有有些招标人在投标开始前就会去挑选项目的建设方。但提前的挑选也会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

2 优化设想

目前已经有些地方政府意识到现有的招投标条件有时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开始尝试和探索新的招投标程序,在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尝试着将定标权重新归还至招标人。

2.1 深圳试点,探索新方向

深圳市作为特区,在一定程度上秉承包容开放的原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地方条例中规定指出,专家依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并对投标人所述的技术方案优缺点进行陈述,但不对符合投标人的名次进行排序。招标人组成定标小组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投票表决,项目法人签字确认。这样,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

这种评标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但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所以目前仅适合试点。但此方式可以最大程度上平衡招标人与评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力,同时也将定标权重新归还至招标人。

2.2 招投标不局限于交易中心

上述已经分析到目前国内有些招标手续之所以进交易中心评标,只是源于招标人后续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产权证之类涉及政府行政审批手续的环节,如招投标不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后续手续将无法进行。招标人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只能将招投标放置在交易中心,为了选择自己满足的参建方,招标人事先评选出最适合项目的投标人,再配合其走过场。与其“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不如将招标人的权力扩大化。目前各地均已经建立“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去解决监管问题。

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对各标书的意见上传至一体化平台,如有必要可以将开标现场录像上传至“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这样既可以解决监管部门监督职责,也可以将各项手续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完成,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也可以减少招标人在招投标中的费用。

2.3 减少事前监督,加强事中事后把控

招投标流程的实行,无外乎是一种事前监督的手段,将项目建设各方的选定放置项目建设前,让最合适的投标人承接项目,减少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失误;选定最优的设计方案,是工程质量与建筑美学的有机结合。但存在部分投标人将重心提前至招投标的时候,将工程质量置之脑后,这何尝不是招标法的变相解读呢?

监管部门应减少在招投标手续中的监督机制,加大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把控,在工程建设中做到把握每一个关键点,让工程建设回归于质量安全。同时也让招标人能真正的去选定最合适的投标人与最优的方案,也将大大减少项目建设期间的质量问题。将招投标的初心回归,才是真正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初心。

3 结 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意是为了更好管理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的利用率最大化,同时使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更加专业、科学。绝大部分工程招投标环节使符合其初心,但也存在部分事不由东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更应坚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初心,出台更加符合当前时代的新标准。各级政府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招投标环节的初心不改、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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