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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的裁判: 主动求变促职业化

2020-02-14代文峰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6期
关键词:变法职业化裁判

代文峰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就中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职业化转变过程,从器具、制度、文化等维度,探解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裁判实现职业化的路径,即“变形”(完善裁判职业化的物质基础)、“变法”(引进与创新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变心”(思想意识的转变),以期为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裁判职业化的实现提供理论依据与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裁判;职业化;变形;变法;变心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6.024

0 前言

2018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从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导向,深度分析了有效供给、市场规模、消费能力等方面对产业发展造成的瓶颈,其核心问题集中在过少的竞赛项目及项目中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实现职业化。通过对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部分俱乐部的管理人员、教练员、球员、球迷及协会等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后,认为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裁判实现职业化的关键是积极主动的“求变”:“变形”、“变法”、“变心”(图1),具体到器物、制度、文化等维度上的改变为:不断完备职业化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引进与创新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思想意识的转变。其中器物、制度是基础,文化是核心。

1 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裁判“变形”

器物维度上的改变指的是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中的比赛引进和学习国际体育联赛上有关裁判判罚方面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就是所谓的“变形”,具体到物质基础层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保证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且使比赛更加和谐、流畅的智能、高新科技设备;二是在国际通用规则基础上具化适应竞赛表演中不同项目比赛的判罚标准;三是提高职业裁判员待遇。

1.1 智能、高科技的融合应用

除了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水平等主要因素之外,我国竞赛表演中的比赛出现高的误判率,还受高新科技等智能设施的应用有限导致。国内有一些联赛应用录像回放系统进行辅助判罚等技术与国际成熟的联赛相比,不但启用时间晚而且数量少。国际成熟联赛允许裁判员启用录像回放系统进行辅助判罚在逐年增加,近几个赛季开始已经升级回放系统,从目前的几十个回放镜头增加到几百个,而我国竞赛表演中的一些联赛近期开始才建立录像回放中心。真实的录像回放缓解有质疑的判罚求证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从现场比赛的实际效果看, 我国少数联赛引入的精准计时系统和技术统计系统及录像回放中心,其应用的水平较低且成熟度不高。为了给观众呈现更高标准和质量的竞赛表演产品,在竞赛的判罚中应该引用更多较高成熟度的智能、高新等科技设备,以促进体育竞赛表演中裁判职业化的改革。

1.2 具化裁判法

我国联赛裁判对一些犯规和违例的判罚在尺度上的规定还是不够明确,参照的标准没有细化,临场裁判难以度量。对标国际成熟联赛对裁判法的解读是多维度且细化的,让在执法的临场裁判有了明确的判罚尺度。同样,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中的裁判在参照国际制定的裁判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合我国联赛统一的、多维度的判罚标准和细则。

1.3 给予裁判员职业化的薪酬

为了稳定裁判员队伍体育竞赛表演中的裁判必須实现职业化,作为经济人的裁判员在社会群体中生存,经济基础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障,疲于奔波生计,在执法工作中无法保证其全心的投入。当前与其他“业余”裁判相比我国一些联赛“半职业化”裁判员的收入,相对较高,但与体育竞赛中职业裁判的期望和国际较成熟联赛的职业裁判薪资相比,相差甚远。提高裁判员薪酬不仅能“高薪养廉”还能防止体育竞赛中“操作”事件的出现。

2 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裁判“变法”

制度维度上的改变指的是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中借鉴和吸收国际体育联赛上裁判方面先进的组织范式和治理结构,对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中裁判治理模式进行改革,就是所谓的“变法”,具体到管理层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裁判员管理职业化;二是裁判培训职业化;三是选拔职业化。

2.1 裁判员管理职业化

随着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各俱乐部职业化不断发展和完善,亟需裁判员职业制度的形成,当前“业余”的裁判员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联赛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我国联赛中裁判员都是体制内人员,包括教师、体育部门干部、军人和其它从业人员。少数联赛就裁判管理方面有一些变化,根据执法表现把裁判员分为若干档,考核成绩过低者将被取消执法资格。这样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体育竞赛表演中裁判员有一定的制约,但不会触动他们的本职工作,执裁只是“兼职”而已。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中的部分赛事可以借鉴当前国际最为成熟的职业联赛发展成果,如成立裁判员联合会,裁判员逐渐成为职业裁判而放弃以往的工作。只有规范培养、选用、监督、激励等方面机制,才能更有效管理裁判员,最终促进职业裁判制度的形成。

2.2 裁判培训、选拔职业化

裁判员人才的执裁能力和水平是在“实战”中逐步培养起来的,是一个系统、科学、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一些联赛发展至今没有制定明确的裁判员选拔机制,现行的选拔办法过于简单、门槛低、主观意愿过大。职业联赛对裁判员的选拔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一切从职业角度来优中选优,年轻且有潜力的裁判员被选中后将获得系统的培训,想进入职业联赛执裁还要通过多轮考核后,而且进行长达数年的跟踪考量,最后才能进入赛场。参照国际高端的体育竞赛表演中裁判培训、选拔机制,职业化已是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中培训、选拔裁判员的必然趋势。

3 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裁判“变心”

文化维度上的改变指的是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的管理部门和俱乐部的领导与管理人员以及裁判员要转变思想意识,“建设体育强国,对内要推进体育改革,系统有效地解决体育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对外要重视合作,引介新理念、新经验,为体育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新思路、新方法。”就是所谓的“变心”,具体内容:部门领导层及俱乐部管理层自我反省;裁判员对职业和规则的敬畏与遵从。

3.1 自省

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中的裁判在器物、制度两个维度上已做出些许改革,如,建立了录像回放中心和实行了裁判分级制度,但还是出现很多无法适应联赛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究其原因,不是这些先进的设施和管理方法不适合联赛,也不是联赛没必要引进这些设施和管理方法,更不是联赛不具备运行和实施这些先进设施和管理方法的条件与环境,而是改革多为器具维度和制度维度的改变,却没有对其最核心而且是最关键的文化维度进行变革。器具维度和制度维度的改革相对来说是较容易的,但文化维度如果没有彻底改变,即使器具维度和制度维度的改革再深入、彻底也很难达到職业化的效果,甚至会产生反作用,影响职业化进程。尽管文化维度的改革需要的时间长、难度大、成本高,但却是最长效、最科学合理的方法。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或可改为“见贤思齐焉,且内自省也。”在裁判职业化进程中,领导层及管理层要时刻反省和思考裁判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性以及改革的方向与重点。

3.2 对职业和规则的敬畏与遵从

裁判员相当于是赛场中的“法官”,“这一名称不仅代表了其崇高的社会地位,更应是高素质的君子。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虽然目前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中裁判员都是“半职业”的,但是既然从事了临场执裁工作,就要对其有敬畏之心,只有这样才能不违裁判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赛场上的判罚要体现责任、公正、公平、 首先裁判员必须要有规则意识,就是对规则的遵从。党的十九大报告“坚定文化自信”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规则遵从不是个体的,而是社会的,规则遵从的培养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其一,唤醒规则意识;其二,以公共组织制度遵从机制带动社会规则遵从。”裁判员对规则遵从的培养同样也是从这两方面加强:一是,以规则意识为基础,确定身份;二是,制定严明的奖惩制度,发挥奖惩机制的作用。

4 结语

为了促进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发展,篮球、足球、排球等竞赛表演项目已经向职业化方向进行全面改革,但其中部分内容还没进行职业化或职业化不彻底。裁判作为竞赛表演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竞赛的主角,不应是竞赛表演中产生争议问题的根源和焦点,因此,在赛场内外因裁判暴露的问题必须被重视,也应该被提上改革日程。我国一些联赛就判罚方面已做出改革,建立了录像回放中心和实行了裁判分级制度,但改革不够全面、深入、系统。虽然在裁判职业化改革中从器物、制度维度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变形”和“变法”,但在文化维度上还没有大的变革。“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出自《周易·系辞下》,只有“变心”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裁判才能真正实现职业化,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才能持久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的四个维度[J].体育科学,2018,38(8):14-18.

[2]李春成.简论德国人的规则遵从及其文化成因[J].南京社会科学,2014,(9):76-81.

[3]陈卫平.“敬畏”之于法官[N].江苏法制报,2013-8-22(00A).

[4]景怀斌.防止不遵从规则成为“规则”[J].人民论坛,2018,(上):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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