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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风险及防范策略探讨

2020-02-10胡爱明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1期
关键词:防范措施互联网金融

胡爱明

[摘    要]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正深刻改变着金融行业,金融领域的理论研究员和实务工作者对金融行业未来的共识之一就是深化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目前信托行业作为我国金融行业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子行业(截至2018年底数据),由于其长期倚靠制度红利而产生了创新惰性,制约着信托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传统的信托行业亟须转型优化,进行信托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本文以信托行业的转型和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特定背景,探讨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及其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信托行业;防范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01. 057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01- 0132- 04

1      前    言

互联网信托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托转型与优化的背景发展起来的,在兼有互联网技术和传统信托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其特有的风险。信托行业作为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第二大子业,信托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对于整个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由于互联网信托发展时间比较短,我们对其存在的风险认识还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还跟不上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做到由被动的风险控制转为主动的提前风险预警并实施风险干预。

2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托风险存在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信托主要包含四大风险,分别是合规性风险、由于互联网信托产品信用评级机制缺失导致的信用风险、由于P2P(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平台资金链断裂和抵质押物无法变现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2.1   合规性风险

传统信托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是“一法三规”,除了“一法三规”外,信托行业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并随着市场的变化,进行了相关适时的修订。但对于新兴的互联网信托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信托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互联网信托的创新发展,新兴互联网信托的创新发展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从而使得互联网信托企业的一些创新产品时常游离于法律法规与制度的红线边缘,甚至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给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带来阻碍。

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信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信托,使得传统的信托法律法规与制度滞后于信托行业发展的矛盾现状愈发凸显。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和普惠性使得互联网信托也朝着开放性和普惠性方向发展:降低投资者的门槛,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以及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营销等。新兴的互联网信托业在不断挑战着已有的信托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法律风险,其中最突出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另一层面是规定信托不能公开营销。

2.2   信用风险

截至 2018年第四季度,信托行业累计的风险项目达872个,涉及的信托资产规模达 2 221.89亿元,环比增加2.88%。而在 2017 年同期,信托行业累计的风险项目有601个,涉及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 314.34亿元,信托项目个体所面临的风险上升较快,加上2018年国际整体经济大环境趋差,信托企业兑付压力陡增。信托企业在前些年的发展过程中累积了较多的信托贷款,而该类信托贷款业务最显著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P2P+融资类信托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托产品中规模最大和较为成熟的模式之一,P2P+融资类信托模式的本质上更多的还是信托贷款,这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托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信用风险。造成互联网信托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建立尚不完善,征信系统相关信息共享程度偏低;二是信托企业互联网信用管理系统不足,信托产品信用评级机制有欠缺。

2.3   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信托的发展使得信托产品和受益权的流通转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互联网信托的创新也帶来了新的流动性风险。P2P+融资类的互联网信托产品面临P2P平台拆标,造成期限和金额不匹配的问题。另外由于互联网信托本质上仍是信托,因此还面临着信托项下抵质押物处置变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均为互联网信托产生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原因。互联网信托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项下缺少足够的现金或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是需要受托人通过对质抵押物进行处置或变现才能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而造成受益人不能如期获取其预期信托收益。我们可以将拆标导致的期限和金额错配归为融资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成因,将质抵押物处置变现归为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主因。

2.4   操作性风险

互联网信托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而来的信托行业运营的新模式,是信托行业转型和创新的趋势方向。正是由于互联网信托近几年才刚刚发展起来,所以不管是对信托企业还是信托从业人员,或是信托投资者来说都是新事物,运作上都不太熟练,容易带来操作风险。具体而言,由于互联网信托操作系统的缺陷、人员对应用系统的不熟练或者外部黑客的恶意攻击而造成的风险,均称为操作风险。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快速性和各行业之间的高度关联性,一旦发生操作风险,其挽回的可能性极小,并且影响面特别广,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互联网信托的操作风险。首先是外包服务商带来的操作性风险,由于互联网信托的刚刚兴起,很多信托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都是将操作系统进行外包,由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但是可能会由于互联网企业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对操作系统的安全性重视度不足,或是相关技术人员没有掌握较高级的互联网技术等因素,造成互联网信托业务发生操作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其次是信托企业内部的操作性风险。现有信托企业的从业人员虽然信托业务能力较强,但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性操作就相对不足了。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发展也促使现有的信托从业人员学习互联网信托的操作技术,积极掌握互联网信托操作系统的相关技术。信托企业可以进行互联网信托实务操作的强化培训,减少直至杜绝信托员工的操作方面的失误,提高对互联网信托应用系统的掌握程度。最后是客户端的操作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便捷的支付手段,通过手机、Pad等用户终端即可实现资金的划转。当前多家信托企业均推出了自家的移动App,客户可以通过便捷的移动终端实现信托产品的咨询、预约、认购、查询等业务,但是客户在便捷移动终端填写个人信息、输入交易密码等个人私密信息时,有可能被不法黑客截获或是陷入不法分子的“钓鱼”网站,然后冒充客户接受转账、进行认购赎回的交易等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增加了客户端的操作性风险的发生。

3      互联网信托风险的防范途径探讨

金融风险的管控既要有宏观环境的治理也要有微观环境的防范,就如政府部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既要有宏观调控也要有微观指导一样。互联网信托作为近几年兴起的新生事物,面临着包括由于缺乏专门的互联网信托法律法规的合规性风险、缺失互联网信托产品信用评级机制导致的信用风险、因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和质抵押物无法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各层面的不当操作带来的操作风险。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信托的健康成长和快速发展,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互联网信托风险的管控途径进行探讨。宏观层面,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信托的合规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提出的防范建议,包括互联网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方面提出风险管控的建议;微观层面,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信托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给出建议,主要包括建立与互联网信托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慎选择合作伙伴(互联网平台)和建立互联网信托风险评估体系。通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互联网信托风险管控的建议,旨在使信托企业抓住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机遇,加强信托行业创新,推动传统信托实现顺利转型,从而增强信托行业竞争力。

3.1   互联网信托风险管控的宏观层面

3.1.1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兼顾监管和创新

互联网信托是在传统信托基础上引入互联网技术的一种创新,互联网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互联网信托的快速发展与传统信托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相适应日渐凸显。因此,我们需要加快互联网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要兼顾互联网信托的监管和创新。首先,我们要理顺现有的信托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找出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和现有的信托法律法规的矛盾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对这些矛盾点进行修订和完善。若通过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之后,仍然不能全面地对互联网信托进行监管,可以通过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补充,争取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在制定或修订互联网信托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给予互联网信托适当的创新空间,但是互联网信托在发展过程中进行创新的同时,也要时刻谨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不能打着创新的幌子,利用法律法规和监管不到位的空档,做出有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其次,在互联网信托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可以结合行业自律组织对互联网信托的发展进行行业自律以保障互联网信托有序发展。对于行业中新事物的发展,行业自律组织出于行业保护的目的,会自发引导新事物的发展和创新,因此信托行业的自律组织要引导互联网信托适度创新,有序地健康发展,进而能在正式互联网信托法律法规出台之前,起到合法及合规风险缓冲通道的作用。

3.1.2   创造良好的互联网信托市场环境

互联网信托的发展,不只是要面对传统信托业的市场环境,还要面对互联网的运行环境,也就是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首先是传统信托业的市场环境方面。信托行业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等组织要积极推动信托企业积极主动转型,寻求转型中的机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大胆尝试,并适时进行互联网信托的员工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为信托企业之间相互交流,营造一个全行业都努力尝试的以互联网信托作为行业转型的新思维的开发、创新的市场运行环境。其次是网络安全的运行环境。鉴于互联网信托的特殊性,传统的互联网网络安全管护等级已经不能阻挡更高级的黑客攻击,推行互联网信托的首要任务之一还有加强互联网的网络安全管护。这不仅需要信托企业、互联网企业,还需要政府等多方面的合作,共同营造一个互联网信托良好的网络安全运行环境。一方面,信托企业应加大对互联网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投入,迅速改变互联网信托業务系统外包的现状,加强培养互联网信托的复合人才,建立和完善信托企业自己的互联网信托业务运行系统,并制定互联网信托业务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数据监控规范,营造一个安全的互联网信托运行网络环境。另一方面,要完善互联网信托网络安全的法律和规章,注重互联网和信托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制定攻击互联网信托运行系统的惩处措施,针对第三方外包企业泄露客户信息及商业秘密的处罚措施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罪可惩的市场和网络运行环境。

3.2   互联网信托风险管控的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的管控措施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信托存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2.1   建立与互联网信托相适应的信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是转变信托企业的发展战略。信托行业一直在寻求发展转型,但是真正进入主动转型的信托企业屈指可数。信托企业要想实现转型,首先是要调整信托企业的发展战略,从企业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转型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转型自上而下较易推动。而互联网信托作为信托行业转型的着力点,信托企业首先要调整之前的发展战略,使得推动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成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己企业推进互联网信托业务发展的时间点,有条不紊地推动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开展。其次是信托企业的操作规程要跟上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步伐。一方面是互联网信托着重于效率和线上流程,因此信托企业首先要简化业务的操作规程,并在企业内部形成完善的管控体系,避免真空管理或者多头管理的情况,进而完善企业内部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是着力培养互联网信托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互联网信托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对于互联网信托的从业人员或客户来说都不太熟悉其操作规程,容易引发误操作风险。鉴于大多数互联网领域的操作人员对信托业务不太了解,或者是信托业的从业人员对互联网领域系统操作不太熟悉,缺乏复合型的互联网信托人才,需要挑选有志于在互联网信托领域发展的有志人才进行系统的培训,尽快掌握互联网信托业务操作规程,胜任互联网信托领域的业务工作。

3.2.2   审慎选择合作伙伴(互联网平台)

目前信托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鉴于更多的还是选择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因此对于信托企业来说,选择行业评级靠前的互联网平台就十分关键。选择信用度相对较高的、与信托企业业务风格接近的互联网平台,对于互联网信托业务的顺利展开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合作的互联网平台选择主要看互联网平台资质。互联网平台资质评价有两个关键性指标,一个很直观的指标就是其行业中的评级,另一个指标就是其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流量与成交量排名。首先是互联网平台的行业评级,这里面涉及若干小的因素指标:股东背景、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公司高管人员资质和管理经验、风控体系、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偿兑性、资金流入率、平台流动性等。如果这个互联网平台已经成立了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且在这段经营时间里没有发生过违约风险事件,股东背景也较为强大的、公司高管人员均有互联网或者信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再对部分企业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进行测评,就基本上可以选定是否与其开展合作了。下面是截至2019年8月的P2P网贷平台评级前10名的汇总表。

其次是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流量和成交量,之所以这个指标也十分重要,是因为这决定着信托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合作取得成效。眾所周知,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其用户流量,只有用户流量非常大的平台才能有效实现其在合作中的产品推广发布、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功能。

3.2.3   建立互联网信托风险评估体系

目前信托市场上没有对信托产品进行评价来判断其信用等级的机制,一是由于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比较灵活、资金投向涉及广泛所致,二是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对融资方资质考核覆盖不全面,对融资方信息掌握不及时所致。信托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托,可以充分利用当前的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通过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或自主建立互联网信托风险评估模型,从而达成建立起互联网信托风险评估体系的目的。信托企业可以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建立互联网评估体系:第一,鉴于目前信托企业自主建立互联网信托风控体系难度相对较大的现实,可以选择与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合作建立的模式。现在除了央行的征信中心,2005年国家授权批准了首批8家民营征信机构,这8家征信机构作为央行征信中心的有效补充,充分利用大数据,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服务风格。信托企业选择和自己企业业务风格和企业文化相适应的征信机构进行合作,利用其多维度的大数据来源优势和信用采集技术,为建立互联网信托风险评估体系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第二步,建立互联网信托风险评估模型。通过数学方法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如果通过检验结果证明该评估模型是有效的,信托企业今后在进行互联网信托业务时就可以借鉴该评估模型。

信托企业建立互联网信托风险评估体系,有利于提前预警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而能够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互联网信托风险管控工具的作用。一旦出现互联网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则融资企业本身的负面评价信息会迅速通过网络征信系统发布,对于融资企业后续经营形成制约,进而敦促融资企业还本付息;同时对融资方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也会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到融资方的个人的出行、购置房产等日常消费活动,进而也能对其造成还款的压力。另外由于互联网信托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也能对质抵押物的状态和价值实现动态监控,能够最有效地处置质抵押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      结    语

综上所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互联网信托风险管控的建议,我们可以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再加上信托企业自身和资信优良的互联网平台的实力,就可以对互联网信托面临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进而推动互联网信托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奎余.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转型与立法思考[J].产业经济,2015(1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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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长明.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J].商场现代化,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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