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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专项行动如何标本兼治?

2020-01-19熊锦秋

董事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实控董事违规

熊锦秋

近日證监会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笔者认为,既要通过专项行动治标,同时要强化上市公司内部约束以治本。

近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操纵并购等问题。此次证监会专项行动,一是通过上市公司自查、现场检查、整改等,以整改促提升;二是健全公司治理的制度规则,进一步落实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三抓好关键少数的培训,营造氛围。

上市公司自查自纠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但实控人等是否会如实反映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或许对有些上市公司来说要打个问号——既然实控人等敢于迈出违法违规这一步,自然对问题是能瞒就瞒、能拖就拖,或不愿轻易将吃进嘴里的肥肉吐出来。

要搞好本次专项行动,最关键的当然首先是要发现问题。为此笔者建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围绕“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操纵并购”等重点问题,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列席会议、回访检查等方式,加大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力度,排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相关问题。

一些上市公司被大股东以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所掏空,变得弱不禁风、甚至缺乏存续能力,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之后,就要予以监管处理或督促相关主体限期解决,要让上市公司及时止血或回血,恢复或强健持续营运能力。比如对“资金占用”这个突出问题,可按相关规定要求大股东等通过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大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采用“以股抵债”(资产质量需符合要求)方式清偿。

再比如对“违规担保”这个顽疾,可按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操作。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若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对上市公司为股东或者实控人提供关联担保,债权人要证明善意,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恶意违规担保,上市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违规担保合同无效。

治标的同时更要治本,靠监管部门检查以及后续法律诉讼程序,或难解决所有问题,而且新的问题也将层出不穷产生。事实上,2005年证监会就出台《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然而直到目前这些问题依然频频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其中关键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根本缺陷,对实控人等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约机制,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关键,也是框定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职责界限的关键。如何形成内部制约,关键要靠中小股东、靠机构投资者。要引导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利益,更多主动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推动市场形成股东积极主义。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则,要将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全部纳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程序。

目前很多中小股东并不愿意参与股东大会,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即使参与也难影响表决结果。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让大股东一股独大,为此应引入成熟市场的表决权限制制度。比如1000股以内每1股拥有1个表决权,从1000股到1万股,则每5股1个表决权……同时可规定,任何股东不论持股多少,最后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要防止一个股东说了算,破除影响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桎梏,充分调动广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目前董事等选举虽然采用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中小股东缺乏行权核心,这个制度其实很难有效利用。若建立了股东分段表决及表决权限制制度,可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同时可规定,任何股东提名选举产生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60%,任何股东提名选举产生的股东监事、不得超过股东监事总数的60%。要让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更多包括各方股东代表,从而对大股东等形成有效内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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