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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与辽宁社会治理创新

2020-01-19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辽宁社区政府

王 爽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辽宁 丹东 118000)

一、创新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社会转型不断加速。在此过程中呈现出了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事务复杂化、社会矛盾多样化等特征,社会风险系数不断上升。如何在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中找到平衡点,实现社会治理的既要秩序又要活力的目标,是新时代中国社会要直面的一项重大课题。

马克思说:“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社会治理亦是如此。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需求的层次已经从物质性上升到物质与精神双重性。这种需求之下,伴随着经济与社会、城乡二元等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必然加剧着社会心理、社会冲突的负性变化。社会治理作为调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要超越过去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与手段,形成与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总体变化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格局,才能实现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按照十九大报告要求,创新社会治理,目的就是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使得社会治理在新时代的意义和作用彰显得更加充分。从社会学角度释义,格局是对基本社会关系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的一种描述。因此,社会治理格局是对社会领域中各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地位从属、互动模式进行的描述,其本质就是通过调节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的有序。[1]创新社会治理,包括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矛盾化解与解决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体系建设等方面。

面对当下辽宁经济较为落后、社会活力总体不足的现实,如何更好地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主体在参与社会建设的同时,推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建构;如何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更有效地建构;如何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培育辽宁社会积极向上的社会心理;如何更好地完善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作为政府与群众的联结纽带作用,实现“腿”与“嘴”有机统一。这些问题在当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节点上,都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

二、辽宁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近一个时期,辽宁为建立和发展适应辽宁社会的治理体制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绩,在积累宝贵经验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

1.对传统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需进一步改革创新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理念后,中央对社会治理的要求和部署越发具体,从社会治理法治化,到社会治理精细化,再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种制度安排之下就要变迁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参与社会建设,同时实现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这个转变中,政府首先要对社会治理充分理解,才能更好地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由于受传统一元化社会管理体制路径依赖的影响,政府对社会自主性发展的认识还不足,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认识还不充分,由此对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忽视了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主体的能动作用。因此,对社会治理到底应该管什么、由谁来管、以什么方式来管和管到什么程度等这些问题还应该进一步科学理解,创新改革。

2.社会转型中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从辽宁全省范围的普遍情况来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机制建构还未彻底形成,特别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参与度较弱。比如,省内多个城市都在参与“创城”活动,从“创城”方式看,通过部门联动机制,以基层政府为主的做法较为普遍,多地政府部门大都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街道清缴整治等工作,社会组织、社区群众等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创城”过程中的治理行动并不明显,社会治理结构有待优化。

3.社会组织发育程度有待加快

近一个时期,辽宁省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但从整体看,社会组织本身发育不足是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深度和广度不够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的数量有限。截至2018年11月,从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2]查询可知,辽宁省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有23 110个,占全国社会组织比例为2.9%,平均全省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为5个,这与全国很多省份都有差距。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的质量有限。在现有社会组织中社区和公益性社会组织规模有限,服务社会的能力不强,社会效益还不显著,特别是与全省老龄化趋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组织内部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缺口较大,弱化社会组织发展动力,由此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也表现出能力的参差不齐,不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与服务转移的载体,因而也无法承担起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

4.公众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

“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参与主体多元性是其中应有之义,公众参与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其背后的意义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近年来,辽宁省不断开展搭建公众参政的平台建议,扩大群众问政渠道,完善社会参与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官民互动也随之增强。从发达省份经验来看,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程度与实现的社会治理效果基本是正比关系。比如,北京朝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上海杨浦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等,都大大节约了政府的治理成本,提升了治理实效。根据Arnstain阶梯理论,辽宁省的政府引导公众参与还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多停留在告知、咨询类的引导参与,合作、授权、公众控制型的高层次的引导参与还不多。这表明目前辽宁省“公民意识”还不够成熟,组织化程度偏低,公共建设的参与主动性还不强,因此表现为参与能力不足。

三、对辽宁社会治理创新与改革的建议

社会治理涉及到社会领域各个方面,并非是一项某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可独立完成的工作。辽宁的社会治理在时代新特征下显示的种种不适应性必然倒逼其改革与创新。创新社会治理,要围绕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依据,以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手段,在不断夯实社会治理创新的土壤中,逐步强化辽宁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以助力辽宁的全面振兴。

1.以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为引领,不断加强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

社会治理的创新与改革程度与理念的引领和制度的安排密不可分。创新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科学认知社会治理的前提下,一方面,从顶层设计上加以完善,坚持整体性统筹协调全省的社会治理工作。辽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结合辽宁实际,针对当前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过往经验,加强全省社会治理改革与创新的总体设计,统筹安排、整合与调动社会有效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推进措施,特别要建立反馈、检查双向机制,以提高对社会治理的各要素的有效调动。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平。加强对地方性社会治理政策框架的可操作性制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与供给质量。深化领导干部对社会治理的认知,提高社会治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认知地位。

2.以健全的社会治理主体体系为引擎,实现现代化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

“现代公共事务的复杂性,跨越了单一界限领域,也超越了单一治理主体的能力范围,加之政府、市场和社会治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必须探讨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模式”,[3]也就是说社会治理由一元向多元变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领域中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交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成员对利益的认知越来越清晰,只有社会各主体协作,才能兼顾共同利益,才能让各种利益均衡发展而不必要产生冲突。特别是信息时代下,由于信息的获取与阅读方式的改变,除政府外的社会各主体都在迅速成长壮大,这就彻底改变了政府、社会、群众间的对比力量。社会治理涉及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必须以共建共治为前提,才能有效解决多数的社会利益冲突,加强政府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效。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考察后作出的东北全面振兴的指示,必然要求辽宁要进行一场重大改革。改革之下,如何处理好各主体利益,使辽宁在平稳中改革是重中之重。健全社会治理主体体系,才能更为妥善地处理好政府、经济组织、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实现社会治理的共治共建共享的内在要求。

3.以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为手段,实现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发展的重要经验。社会组织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作为联系公与私、国家与社会的纽带,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甚至有些还具有强大的经济能力,社会组织的发展将极大地推动辽宁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提升。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一是科学培育社会组织。从总体情况看,辽宁省社会组织在数量上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内部参差不齐,影响了社会治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辽宁省的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沈阳、大连等较大城市,由于经济等因素,这些组织发展较快,正规化程度较高,社会组织在发展上的不平衡体现较明显。由此,可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4]同时,借鉴广东、上海等地的社会组织孵化形式,通过系统化运作,使社会组织从出生、成长到成熟,都在一个有序的规范化条件下发展。二是科学管理社会组织。一方面,积极探索有益于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要突破体制藩篱,探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增大其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积极推行有益于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脱钩工作的全面完成,淡化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杜绝“二政府”的形成,增强其发展活力。同时,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去垄断化改革,增加其发展韧性。三是,积极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针对辽宁实际,应着力将同类、同性质、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整合,培育发展有利于社会成员需要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增强其发展动力及服务供给能力。

4.以深度探索基层自治、共治新方式为重点,实现社会治理无盲点

自民政部出台《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之后,全国社区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的发展阶段。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接纳了全部的社会成员,社区作为社会成员与政府的联结纽带,其自治为社区参与社会建设提供了具有高度合理性、合法性的运行模式、理念支撑与发展趋势,[5]意义重大。如何激发社区自治活力,改善基层群众参与性不足的问题是社区治理主要难点。从全国范围来看,普遍做法是依托社区党建,通过多层次的党建组织,将社区成员凝聚起来,通过创新公共事务形成机制,引导社会成员参与到基层建设中来,激发社区自治活力。群众自治是我省目前基层自治的主要方式。针对我省社会领域新特征,即流动人口、新阶层不断壮大,老龄化态势不断加剧,应针对性地努力探索基层党建的组织形态和建制创新。比如,上海针对新阶层开展的静安寺街道中华企业大厦、浦东潍坊街道嘉兴大厦的楼宇党建、苏州红星社区针对老年人开展的“行动支部”都是较好的创新做法。在探索过程中,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激发社会大众的主人翁意识,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能力。

5.以“雪亮工程”为抓手,提高社会治理科技水平

数据治国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治国的重要方式。在辽宁省,伴随大数据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依靠大数据预测、解决问题已经成为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雪亮工程”的提出是对社会治理中平安建设的进一步深化,“雪亮工程”以整合和扩大部门间的数据平台为基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跨部门的合作机制,提升政府资源的利用效率,解决数据孤岛现象。推进“雪亮工程”建设,一方面要推进地方政府“雪亮工程”计划的工作进度,扩大视频监控的覆盖范围,推进视频监控资源与人脸识别等智能预警技术的深度融合;另一方面要推动地方政府对部门间“数据壁垒”的整合发展,以形成更具有价值效用的数据库,为社会治理的数据分析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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