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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保险研究

2020-01-19陈思源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环球市场 2020年20期
关键词:损失率保险公司航天

陈思源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一、航天保险基本理论分析

我国航天事业取得了辉煌显著的成就,从1970年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东方红1号”成功升空,到2003年10月15日我国神舟五号载人飞船升空,再到2007年10月24日嫦娥一号成功奔月,2016年9月15日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成功发射。我国已成为航天大国,未来军用民用航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航天保险是保险人为各种航天设备如卫星,火箭,空间站等,在这些设备制造,发射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相对于普通财产保险航天保险的特征为:第一,风险分担困难。保险是通过把风险集合统一,通过大数法则的原理,从而到达将个人无法承担的风险变为所有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人人可以承受的风险。但因为航天事业本身的特点,使得航天保险可分摊对象很少,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往往需要赔付巨额的保险金。由此就出现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航天保险时经常发生亏损的现象。第二,风险难以确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所需赔付的保险金,都是根据相关保险事故的损失率,通过制定相应的模型计算出的。但是一般财产保险计算损失率的方法,并不能使用于航天保险,一方面航天发射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发生次数太少,无法算出科学客观的损失率。另一方面航天是高科技产业,确定航天保险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航天方面专业的人才。同时航天技术进步非常迅速,存在发射一个卫星就使用一个新的技术的情况,可能出现和以往卫星风险不尽相同。[1]

二、国内航天保险的发展

中国航天保险的开端是20世纪90年代,当时“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开始为国际市场提供发射服务,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中国人保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了联合承保,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将大部分保费进行了再保险。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下,有中国人保进行牵头,集合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9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再保险公司共同组成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同时设立了航天保险专项基金,帮助国内航天事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中国航天保险的市场化元年是2004年,保监会为了进一步提高航天保险发展,批准了想要投保航天保险的投保人在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保险和再保险。从2004年起国内航天保险业进入了“半政策、半市场”时期。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国内在2004年首次出现了专门从事航天保险的保险经纪人。从此之后国内航天保险业迎来了发展的高峰。[2]

三、我国航天保险发展取得的成就

目前我国航天保险为了与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竞争,在承保范围、保险条款内容、保险责任免除等方面都在与国际市场看齐。保险人主要有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平安财险,中国太平洋财险等保险公司。

第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暂时不存在专门对于航天保险的法律条款,航天保险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其他法律或相关规定中。例如《保险法》《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有关于航天保险的相关条款,与发达国家相比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在发生三方纠纷时极易产生分歧。

第二、从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的角度来看,目前我过参与航天保险的保险公司有26家,这些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000多亿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足以应对各种损失,折合每次卫星发射的实际承保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似,基本达到西方发达国家水平。

第三、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航天保险的监管主体为银保监会。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加大再保险对航空航天等重大项目的支持,用保险的手段降低风险。同时根据《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月的6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上报项目发射计划。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相应保险。[3]

第四、从航天风险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已经是航天强国,各种相应的航天技术已进入成熟阶段,以长征系列运载火箭为例,截至至2017年,我国长征系列运载火箭以完成接近90次发射任务,成功将多达100多个国内外航天器成功送入预定轨道,综合成功率高达97%以上。

四、我国航天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目前我国航天保险的保险覆盖面还有待扩大,我国航天的投保对象大多是商用的卫星或商用火箭,军用航天任务一般不可投保。当然其中有国家相关规定的原因,比如保密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资格证明等问题。从国际航天保险经验来看,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以有效的转嫁风险,并可以防止技术泄露。从投保的险种来看,国内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发射风险,航天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险和在轨的风险,基本不承保航天器的制造风险,达不到风险的全面覆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风险评估能力有待提高

我国现已是航天强国,国内航天保险市场日益成熟,在承保能力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不大。但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有待提高,制约了国内航天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因为风险评估能力的缺失保险公司无法开展更多的险种,另一方面在与国际航天保险市场上竞争时缺乏竞争力,体现在产品定价,核保核赔等方面。

(三)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航天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专门对于航天保险的法律条款,航天保险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其他法律或相关规定中。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俄罗斯早在1993年就推出了《俄罗斯联邦空间活动法》,美国早在1998年推出了《商业航天发射法修正案》等。这些西方国家明确规定了航天发射的保险和损失赔偿制度。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缺乏一部明确的法规,在与国外航天保险市场对接时容易产生分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航天保险业的发展。[4]

五、对未来国内航天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培养相关人才

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中组重要的是确定风险进而确定损失率,通过计算损失率确定保费。航天科技是最精尖的高科技,财产保险公司在设计航天保险的时候通常不能按照其他财产保险的方法,原因如下第一,航天发射器的数量及出现的事故太少,现在的数据不能很客观的确定损失率。第二,航天技术进步迅速,每一代航天器都有新的风险。第三,航天事业通常涉及保密,保险公司很难根据保险公司可得的资料来准确的确认风险。保险公司自身同样缺乏先关的专业人才,当前即使保险公司得到了相关完整的技术资料,因为自身人才的匮乏也很难客观的确定损失率。

(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航天保险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同时在第三方责任限额方面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航天保险业的发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减少纠纷,规范行业标准,促进全行业的发展,更好的与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对接进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竞争。

(三)政府实行相应补贴

目前我国航天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航天科技有着高风险,投入资金巨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通常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同时根据以往经验保险公司在承保航天保险后往往不能实现盈利。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及航天保险的发展政府应该加大补贴。一方面是补贴承保的保险公司,使得保险公司实现盈利,进而使得更多的保险公司有意愿从事航天保险。另一方面加大补贴研制航天器的研制单位,当前从事航天的科研人员待遇相比于互联网,金融等行业通常会低很多,从而出现了大批人才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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