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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浅析

2020-01-18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质权物权债权

郑 正

(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安徽 淮北 235000)

民法典物权编提及和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内容,代表着应收账款质押已经成为合法化的融资渠道,能够为各经济运作主体所用。可以说,应收账款质押的本质就是权利质押。同时,应收账款质押也是融资担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业务往来过程中,应收账款质押发挥着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安全与融资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

我国《民法典》第437条和第445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物权出质标的,并且详细说明了处置程序与基本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阐述了应收账款的定义,具体如下所述: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将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以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于保障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实际意义。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与独立性

应收账款是融资担保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本流转方式差异,可将融资流通形式划分为应收账款直接转让、应收账款保理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类型。对于民商实务来说,应收账款质押具有必要性与独立性。具体内容如下所述。[1]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

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如下两方面:其一,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其二,迎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基本诉求。

1.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按照融资渠道差异,可将融资方式划分为外源性融资和内源性融资两类。其中,外源性融资是指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将其他资本主体的闲置资金转化为自身的资本形式,高度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外源性融资具有高效性、灵活性与法制性等基本特征。在市场化经济、信用化经济与证券化经济盛行的大环境下,外源性融资逐步成为各企事业单位的重要融资途径。

企业型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获得外源性融资,进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本运作活力,扩大市场竞争优势。当然,非企业型应收账款债权人也可以借助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来协调财政收支平衡,改善财务运作概况,缓解资金供应的压力。[2]

2.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基本诉求

《民法典》物权编将担保物权划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质权担保法律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从本质上来说,应收账款属于财产性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所产生的担保物质归属于权利质权范畴。这在《民法典》第445条内容中清晰可见。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

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也是其与其它融资方式最显著的差异。

1.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差异

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内容与规程相似,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具体如下所述:

其一,法律性质差异。从民法层面来说,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分属物和债两个体系。应收账款转让属于债权转让,而应收账款质押则属于物权质押。

其二,生效要件差异。应收账款转让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而应收账款质押适用《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物权质押的一般规定。需要格外强调的是,债权主体只有按照规定章程在各自的信贷征信中心完成登记办理后,才能生效。[3]

其三,风险差异。从经济学角度来说,风险决定收益,即风险越大,收益也就越高。这也是经济运作的固有定律。对应收账款转让来说,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作为不良资产以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方式计入,再通过交易变现的方式转化为资金,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承担该债权回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风险。在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中,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周期直接限定了主债权及质权的实现,而且,整个债权回收过程中的风险不集中。这也意味着应收账款质押的债权人的利润空间相对有限。

2.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差异

在整个国际商务运作发展历程中,保理业务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早,而且,适用范围较为宽泛。相较而言,保理业务规程更加完善和成熟。因此,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受到各资金运作主体的高度青睐。

由于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立法不完善,使得质权的实现过程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手续费较低。应收账款质押除业务人支付的低息以外,再无其它任何形式的额外费用。而保理业务包含账款管理费用、账款追缴费用以及坏账处理费用等。其二,应收账款质押范围更广。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可知,应收账款质押还包含基于信用等级产生的债权收益权和基础设施收益权等。从某种角度来说,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进一步拓宽了资本运作主体以应收账款为媒介的融资渠道。

三、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的各种不足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在协调解决融资问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

(一)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立法冲突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适用于《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规定,但是,《民法典》物权编中仅有3项规章条例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说明。在整个应收账款质押运作进程中,更多的是依赖于《登记办法》和《登记操作规程》予以填补。但是,《登记办法》与《登记操作规程》的颁布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立法等级相对偏低。而这也是致使应收账款质押立法重要性与立法等级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关键因素。[4]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机制不完善

通常来说,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负责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而且,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时,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必须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质押债权人的经济负担。另外,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为5年,在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可申请延期,每5年申请延期的次数不限。若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直至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由此可知,如果应收账款出质人未能按照规章条例履行义务,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则会直接损害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根本权益。

(三)应收账款质押监控机制不健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注册用户后,登录登记公示系统,自行填写登记内容,系统依据提交时间生成初始质押登记证明。尽管此项规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的自主登记提供了便利,但是,忽略了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征信机构的监督权限,极易出现因审查监管不到位,而增大债权人融资风险的问题。[5]

四、加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建设的路径

(一)增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立法的科学合理性

国内知名学者梁慧星先生曾就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其大致意思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是极具代表性的物权抵押方式,应当归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范畴进行管理,与《民法典》物权编的权利质押不发生冲突,也不存在必要的联系。

从根本上来说,对应收账款设置权利质权是极其错误的。有学者指出,在宏观性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划定责任范围的前提下,《民法典》物权编可以对应收账款的出账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建立一个独立且完整的,区别于普通出账方式的规章条例。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做法极大地阻碍了法律法规的改进与完善。此外,还有很多专家学者提出,物权法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适用于传统的动产管理,对于新兴的物权无法起到保护作用。[6]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但是,唯独缺少一种服务于商业管理的方法。我们可以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美国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将民商分行的管理条例独立在外,在民商分行的管理条例中明确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内容和规程。这起到了拆分物权法中民事与商业规定的作用,即将物权管理纳入民事管理体系。

(二)构建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机制

尽管《民法典》对应收账款登记内容、登记公示与登记要求实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机制的具体操作事项仍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加大征信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审查力度,对应收账款质押开展全面性、细致性与实质性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质押登记公示机制的操作事项,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担保风险。

其次,由应收账款质押出质人与债权人共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一方面,减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债权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二者的互相监督作用,保证质押登记流程的透明、合理性与规范性。

再次,明确限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需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期限保持协调性,确保整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的正常运转。

最后,明确告知应收账款债权人质押登记权限以及质押登记信息公示流程,降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风险。[7]

(三)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质押监管机制

如果由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独立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且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征信机构完全不发挥监管作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大融资风险。为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的实际作用,可由应收收账款质押债权人向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征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以提高征信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参与程度,加大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监管力度。在此基础上,由应收账款质押出质人与债权人共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结合二者的基本情况,采取适宜的监管方式。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监管工作来说,全面审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精准预测未知风险,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8]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质监管过程中,依托法律法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减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债权人负担,降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债权人风险非常必要。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大环境下,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随着一系列规章条例的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逐步成为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融资方式,尤其是小规模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巩固经济基础,协调收支情况,维系资金链的正常运转。但是,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诸多内容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因此,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法规与规章条例,成为商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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