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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场主体“进退场通道”一样顺畅

2020-01-15李英锋

产权导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退场进场关门

李英锋

深圳日前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提出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使得“失联”和“僵尸”类名存实亡的商事主体有了强制退出机制。

前些年,不少地方存在着市场主体“进场难”的问题,经过几年的“放管服”改革,各地普遍推出了审批提质提速措施,降低了审批门槛,简化了审批手续,提升了审批效率,让市场主体办理各种证照越来越容易、快捷了。然而,一个现实问题是,之前各地的优化审批服务措施大都属于前端发力措施,大都聚焦在市场主体的“进场环节”,主要以提升市场主体进场效率、降低进场成本、增加市场主体规模为旨归。相形之下,聚焦市场主体“退场环节”的措施数量和力度则有些不足,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不如进入渠道通畅,形成了市场主体“出生容易死亡难”的局面。

在正常的注销程序中,企业需要经历清算、发布注销公告、办理完税证明等多个环节,一套流程下来,往往得几个月的时间。有官方数据显示,在国内,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平均期限是4个月。由于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繁琐、时间较长,且还有一定的成本,不少市场主体或投资者在市场主体已经实质性停摆时,宁可选择搁置注销手续,让市场主体成为名存实亡的“失联企业”“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大量存在,等于在市场主体数据中注了水,不利于市场监管,也会误导相关决策。“僵尸企业”是一种负面的冗余市场信息,会影响市场运转的效率和活力,会阻碍市场关系的厘清、重置,制约创业更新、投资更新,掣肘市场主体的名称、知识产权等资源的再释放、再配置。

市场主体“关门难”也是一种营商障碍,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必要以畅通市场主体“进场环节”的标准来畅通市场主体的“退场环节”。实际上,企业对于“关门难”的反映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了政府重视。呼吁为企业注销减负的声音越来越多,去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还共同起草了《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简化注销手续,优化注销流程,释放出积极的信号。一些地方则围绕破解企业“关门难”积极进行探索改革,做起了“减法”,积累了有益经验,赢得了市场好评。

显然,每一种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的努力都值得肯定和鼓励。深圳市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过程中,专门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的问题,建立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丰富了市场主体“关门”的路径,给登记机关主动行使“强制关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情形和条件,有助于登记机关提高市场主体注销效率,清理注销障碍。同时,深圳市还就被注销市场主体的权利救济、恢复登记、债权债务关系清理等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進场的市场主体能顺畅进场,该退场的市场主体也能顺畅退场,这才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市场主体流转状态,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破解市场主体“关门难”的问题上,都该锐意改革,优化服务,多拿出点像“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那样的硬核措施,让审批末端发力与前端发力形成均势,让优化营商环境形成责任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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