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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公益诉讼特性问题探析
——由一起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展开

2020-01-13李晋蓉袁孟伟

中国动物检疫 2020年9期
关键词:原产邮政检察

薛 培,李晋蓉,袁孟伟

(1.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 610041;2.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崇州 610031;3.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四川成都 610041)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不仅会影响物种保护,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具有严重违法性、危害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2020年初,A 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跨区域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从2019年初,刘×、黄×等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林业草原和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联系、快递收发货、网上收付款的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非原产于我国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该案作案时间长、销售地域广、贩卖数量大、涉案人员多,在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浮现多个疑难问题值得探讨。上述问题的产生缘于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应当从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特点谈起。

1 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特点

1.1 交易范围具有跨区划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和资源损害的风险具有持续性和群体性,其交易运输过程和结果都具有跨行政区划特性。在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中,刘×从2019年开始通过网络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系国内贩卖走私入境的“爬宠”类野生动物的源头,其动物交易路线遍及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甚至延伸至境外。

1.2 运输手段以快递为主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呈现出高度网络化、集团化、职业化、智能化的特点,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违法行为人利用网络工具联络交流,交付行为以双方匿名交易、不直接见面为常态,多通过快递物流进行,简化交易过程,行为实施和痕迹消除更为快速,呈现出快速、智能、隐蔽的特点。

1.3 交易对象以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居多

以“异宠”为犯罪对象的涉野生动物案件中,大量动物源自境外,有野外捕获也有境外繁殖后走私入境的。如刘×等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中,涉案动物500 余只,除数只为我国境内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外,其余动物均为非原产自我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 名录动物,另还查获大量无保护级别的境外动物。

2 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特性问题

通过审查刘×等人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发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中野生动物立法保护不足、“行刑衔接”争议、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分类管辖、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损失的认定等共性问题,同时也挖掘出开展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中基于“跨区域”行为的特点而特有的疑难问题。

2.1 违法行为地跨区域的行政管辖权难以界明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一般是指实施地和结果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中不只是直接的收购、销售、运输行为,还有中间的代理、委托的协助行为等,有些行为很难界定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如A 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是某专案的一部分,共挡获犯罪嫌疑人84 名,由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分别审查起诉,户籍地和居住地包括四川、广东、重庆、天津、广西等10 余省市区,且行为人通过微信、QQ 和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交易,其行为空间地域跨度大,难以追溯运输和收货地,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可能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市,如果彼此间缺乏沟通,很可能造成重复处罚或者均不处罚的情况。

在行政机关对外地违法行为人行使行政处罚权限存在可能“跨区域”无权执法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是否适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一地尚可简易区分并可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如涉及多地,对行政机关提出怠于履职类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又会存在“越界”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风险,虽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向外地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线索,但检察机关本身也可以向外地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直接对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能会引起抵触。同时,法检在管辖改革上存在不同步,还有许多整体性程序协同问题需要顶层统筹[1]。

2.2 层级不对等导致难以“越级”监督垂直管理部门

互联网和快递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为跨区域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和遮掩。根据《邮政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邮政和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快递实名制度,而野生动物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和快递企业寄递野生动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是,针对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邮政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仅规定到市级,且我国的邮政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如某市级邮政管理局负责市辖区内邮政和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而基层检察机关所对应的邮政管理机构仅是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没有对不规范快递行为的处罚权限,但基于提出检察建议的行政层级的对等要求以及实践中工作地域性的具体情况,基层检察机关向市级即上一级邮政管理机构提起公益诉讼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适用性。

2.3 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违法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不明

刘×、黄×等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中,涉案野生动物经鉴定绝大多数为非原产于我国的境外野生动物,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和附录II 的保护动物。一般而言,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可以采取放归野外和替代修复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但是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属于外来物种,如果采取放归野外等方式进行恢复,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甚至可能造成生态灾难,严重影响或破坏当地物种的安全。如果采取替代修复方式,修复价值和标准难以衡量,可能造成生态失衡的后果;如果要求违法行为人出资进行寄养,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驯养方式基于生态环境等差异可能存在不同;如果在寄养中出现死亡,受损结果又当如何认定。可以看出,目前在国内缺乏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合理的处置方式,导致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难以明确。

3 有关思考

3.1 确立跨区域违法行为行政管辖权确定模式

跨区域违法行为的行政管辖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由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指定。同时,基于跨区域违法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的多重性和模糊性,其行政管辖问题也可以通过协调机制解决,探索建立跨区域行政一体化协作机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人员控制、执法便利和恢复需要等因素出发,协调确定适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管辖地,其他涉案行为发生地以协作的形式满足管辖机关的办案需求。检察机关则对应行政管辖权所在地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2 探索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模式

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2]。近年来,基于部分案件专业化或跨区域化的特征,部分地区新设了专门化的法院或检察院,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是基于涉互联网案件的增多和专业要求而设立的,以统一的网上审理方式审理涉网案件,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机构专门化,即将普通法院管辖的事务抽离归总,同时也是独立的法院或独立的内部机构予以受理并审理[3],这是一种管辖权的创新。互联网法院这种创新可以借鉴到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办理中,可以设立专门的涉野生动物案件办理的检察院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随着一定区域同类案件的增多,依次形成涉野生动物案件的跨县、跨市、跨省的集中和专属管辖,打破空间的局限性,最大程度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管辖权争议,避免同案不同判。

3.3 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解决“越级”监督难题

快递运输的“越级”监督管理问题,不仅反映在跨区域野生动物违法交易公益诉讼案件中,在快递物流运输违禁药品等案件中也有同样困境。对于该问题部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有先行探索,如202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的就是跨区域快递运输球蟒的问题。该公益诉讼案件由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建议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送达,促使该市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整改,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检察一体化”的良好实践,值得参考借鉴,但无法得知该检察建议究竟是由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还是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鉴于基层检察机关面对此类“越级”监督的困境,今后应当通过“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此类案件,由下级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工作和诉前检察建议的草拟,由上级检察机关对接协调,负责检察建议的制发和宣告送达及后续跟进监督。

3.4 明确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

一是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主要致害的是盗猎源头地。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的盗猎源头地一般都是非我国境内,其交易行为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结果地也不是我国境内,因此不存在完全恢复受损生态的方式,只能以生态环境修复最大化为原则,以替代性恢复为主要手段。二是基于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跨域问题。国内需要统一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受损生态修复方式和机制,避免产生同案同况的地域处理差异。同时,根据涉案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对于不具有生态危害性的野生动物可以选择适宜的栖息地进行放生;对于无法评估或者具有生态危害风险的野生动物可以返还原产地,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遣返运输等费用;对于交易野生动物已经死亡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以社会公益劳动结合恢复性经济赔偿,具体赔偿可以参考环境损害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对外来动物物种及入侵种的鉴定规定,将赔偿款专项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和宣传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不仅仅只是为了保护资源,同时也是保护自然界的平衡状态,提升地球资源的利用率,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具有独特价值,厘清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中的疑难问题,有助于发挥公益诉讼最大效能,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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