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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批前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政府有权拒绝补偿

2020-01-13颜梅生

云南农业 2019年12期
关键词:补偿费青苗数额较大

案例

谭某所在村的一些村民得知政府将征收土地的消息后,即于征地报批前在已经停耕或者只有少量农作物的土地上抢种抢栽,以期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费用。

请问:这种做法真的能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吗?

说法

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甚至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相关权利者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的青苗补偿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种植在被征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损失的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即鉴于为获得更多征地补偿款而进行抢种抢栽,不但增加征地补偿财政支出和建设项目投资负担,阻碍、耽搁、延误工程建设正常进度,损害诚实劳动致富的公正法则,助长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也将耗费大量行政、司法成本,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国家已明确将青苗补偿费界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已经存在的“尚未成熟的农作物”,之后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此外,如果抢种抢栽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征收补偿,数额较大的,可以按诈骗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抢种抢栽人为获取额外的数额较大的征收补偿,而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方法,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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