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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意识形态制度体系建设研究

2020-01-11田海舰

关键词:机制

田海舰

(河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制度是由人们制定的社会规范和规则体系,是对人们具有普遍激励和约束能力的公共产品。意识形态与制度建设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固然需要先进的技术和精良的装备作为重要物质基础,但同时也需要各种体制机制作为其制度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加强中国互联网意识形态制度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着重从网络监管、治理、风险评估、保障体系等层面和维度,具体探讨新时代中国互联网意识形态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培塑。

一、构建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

埃瑟·戴森认为:“网络就像任何一个家一样,它有自己的规矩,但也有一定的准则。”[1]12而这些准则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思想准则。在互联网时代,坚持什么样的思想准则来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在习近平看来,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空间“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2]533。这一重要论述为依法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和监管体系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科学遵循。现实表明,在中国进行网络监管仍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受限制与约束的互联网是最危险的,也是最可怕的。

其一,必须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体系。网络多元主体应守土有责,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义务,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概而言之,(1)对政府而言,一定要当好宏观“把关人”;(2)对媒体而言,一定要做好职业“把关人”;(3)对网络运营商而言,一定要做好关键“守门人”;(4)对于广大网民而言,一定要成为积极“举报人”。掌控网络舆情,一定要把日常监测与危机监测结合起来、把人为监测与技术监测结合起来,及时排查危险舆情,做到防患于未萌[3]。

其二,必须完善网络内容审查制度。中国网络内容审查主要针对国家、商业、个人的网络设施安全,分为事前与事后两个阶段。事前审查,就是采取特定方式屏蔽有害信息、限制用户访问量;事后审查,就是删除不良信息。如果用户诉诸法律,除了采用审查方式之外,还须采取相应的法治措施。网络内容审查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审查严格程度,具有如下“五个高于”的特点:(1)面向家庭的网络内容高于面向公司或企业的内容;(2)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高于面向成年人的内容;(3)面向公众的内容高于面向私人的内容;(4)用于娱乐的内容高于用于教育的内容;(5)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高于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用途的内容。

互联网的发展迸发出诸多新特征,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新特征与完善、执行网络内容审查制度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1)有限的审查行为与网上海量信息之间的矛盾;(2)审查范围和方式的选择与网上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边界难以界定之间的矛盾;(3)单一媒体的审查制度和方法的单一性与互联网的多媒体特征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4)互联网传播结构复杂、路径多样与审查难度之间的矛盾;(5)互联网采用离散结构,管理制度标准多元、管理松散与审查难度之间的矛盾;(6)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网络立法的速度大大落后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这也是受先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限制的。

鉴于此,改革网络审查制度势在必行。加强和完善网络内容审查立法,明确规定审查的机构、审查的程序、相关处罚措施等;要考虑审查人员的“责、权、利”,规范其审查行为;要通过行业自律机制与用户自律得到必要补充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内容审查制度的实施,是以网络内容审查技术为保障的,而网络审查的不合理也往往是由于技术上的缺陷所导致。这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完善网络审查制度,必然要求大力发展网络审查技术。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国际范围内发展网络审查技术,加强国际间网络审查技术的协同合作,找到人类文明的行为规范与虚拟空间的自由主义之间的结合点与契合点。

其三,必须完善网络资格审查制度和网上信息实时监测与跟踪系统。依靠技术创新,进行针对性软件的研发,使其具备过滤有害信息的功能,以便排查有害信息。借助技术分析,研究其分布规律、分布网站,设立网站黑名单目录,且及时更新黑名单数据库,以便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封堵。动态把握网上信息,及时处理特殊信息,严格信息内容审查,在审查力度上,面向青年学生的内容审查要严于其他群众,以抵御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袭。严格审查、过滤已建网站、已有电子出版物,严格该领域市场准入制度。设立防火墙、进行数据加密,以屏蔽虚假政治信息。以监管促自律,阻断不良信息生成,清除网络垃圾,净化网络环境。建立“信息海关”的监控系统,主动出击,科学监控,掌握信息监控权,以技术促监管,以先进的网络技术“管住”网络[4]。

互联网世界的日新月异愈益证明:控制非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不能搞一味封锁。当然,非主流意识形态也必然如舆论大海中的一叶小舟,接受海浪的检验。

二、构建完善的网络治理体系

在互联网意识形态建设中,要强化互联网管理体系中央责任制。在这方面,成效显著。从“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到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再到中央层面设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每一次变动都彰显了国家在组织管理层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第一次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管理建设同时并举,推动信息网络化迅速健康发展,在全球信息网络化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这些都彰显了在制度建设、理念层面的显著成效。互联网意识形态建设,应是一个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必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独特作用。在互联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各治理主体要各司其职、良性互动,逐步构建起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柔性自律与刚性他律的互为补充和多层面信息安全保障[5]。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治理内涵丰富,覆盖面广,从广义说,网络监管、风险评估乃至保障体系都属于网络治理的范畴。

(一)互联网治理

互联网治理,是指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其目标是维护互联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其研究对象是治理架构、公共和非政府机构、社团实体及其治理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为维持互联网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制度安排,以及围绕此类制度设计和实践的互联网政策。

互联网治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以实现,如技术设计决策、私营企业政策、全球性的非政府机构、国家法律和政策、国际条约,等等。互联网治理是管理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政府承担着多项互联网治理职能,诸如儿童保护措施的施行、隐私法制定、计算机诈骗和滥用章程的执行、反垄断调节以及发展国家或地区信息政策的制定。但客观地说,大多数互联网治理职能从来都不是由政府作为主体实施的,而是通过多方利益主体参与制定设计和组织机构创建更新来实施的。互联网治理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决定和展现的,包括网络架构设计理念、全球性互联网治理机构的决策、私营企业的策略、与国家法律体系常态化对抗中的所有全球性获胜方、政府间条约,以及区域文化理念[6]249。事实上,大多数互联网治理规则都是由私营企业和非政府机构制定的。例如,网络隐私条例制定就是参考了社交网络终端使用者协议,以及网络广告产业、搜索引擎或其他信息中介机构等依据的数据收集与储存协议。

当前,最棘手的互联网治理问题之一是全球价值体系的冲突,主要表现为:(1)言论自由与法律实施的冲突;(2)知识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3)媒体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冲突;(4)个人隐私与基于数据收集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冲突;(5)专制政体对信息的绝对控制与开放自由的民主价值的冲突,等等。

按照互联网发展状况及治理情况,中国互联网治理大致分为摸索起步阶段、强化完善阶段、日趋成熟阶段。20多年来,互联网治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形成了“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有学者认为,未来互联网治理将逐步推行网络社会治理模式,意识形态安全将是治理的重点,更加注重多方治理,加强法制建设,促长效有机运行[7]。

(二)加强互联网法律治理

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社会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都要纳入法治轨道。伯尔曼曾经指出:“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8]44法律的权威,只有覆盖到了包括网络领域在内的各领域,才能展现其完整性。加强互联网领域的法治建设,就要从立法、执法、守法各个层面、各个过程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中国的互联网法律治理,是指我国政府依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进行的治理。可以说,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实现互联网有效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9]163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10]198-199“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11]这些重要论述实际上是习近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出的网络社会的治理之道、根本之策。

加强互联网法律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网络空间要全面法治化,做到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网络秩序要法治化,确保网络空间信息流动自由有序,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并行。加强互联网法律治理的总体思路是:管网治网要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健全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快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解释,使之适用网络空间。

首先,要完善网络立法。近年来,中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规范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运行秩序,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目前,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实际情况、采用专门立法与其他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法律层级、覆盖互联网管理主要领域和环节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已经确立和形成,为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问题伴随发展而生,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应互联网迅捷发展而生,集中体现在部分已有法规对新情况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完善中国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已变得刻不容缓,其时效性、应用性亦亟待提升。因此,网络立法的紧迫性不言而喻,必须加强网络立法研究,结合中国网络治理的实际,积极借鉴国外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合理成分,科学立法,特别要重点突出关于惩治网络谣言、通过网络非法集会等方面的立法。与此同时,要强化对于诸如Web2.0、Web3.0等程序运行规律的研究,政策措施要稳妥,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当前,中国互联网法律发展大致经过两个阶段。初期恰好处于网络产业发展的早期,这个阶段,呈现较为零散的特点,以移植互联网产业的领先国家(主要是美国)的规则为主,辅以联合国相关规则——互联网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通性、基础性规则。后期对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日益成熟,立法不断深化,呈现出如下特点:(1)极高的“本土化”色彩,对本国网络产业的针对性更强,突出本土网络产业特点,兼收并蓄而后融于本国既有法律体系;(2)立法主体主要是职能中涉及互联网的国务院各部委,其立法层级通常为部门规章;(3)在修订的某些综合性法律中融入互联网的相关条文[12]。

互联网立法应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科学立法,既不简单的照搬传统非互联网领域的法律,也不简单的照搬域外法律,而是遵循互联网的发展规律;(2)民主立法,坚持互联网立法过程民主化、立法决策民主化,破除立法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广泛征求民意;(3)谨慎立法,要紧跟社会实际,紧随互联网发展实际,务求审慎。

其次,要依法管网,规范执法。要加快网络法治建设,提高依法治网科学化水平。依法治网、规范治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而是一种新兴的公共空间,有其公共准则,因而必然对处于其中的人们具有约束作用。要破除“网络特殊论”“爱惜羽毛论”等错误思想,对网络乱象零容忍,把网络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当前,作为新生事物,人们对网络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认识不足,网络治理的具体边界仍不清晰,这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难度,必然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进而在实践中依法管网,规范执法。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准绳,科学立法指导规范执法,常规机制与应急机制结合,实现全面、多方、时时有效治网,促使网络活动积极健康发展,保证网络传播正能量,繁荣发展网络文化。依法管理网络空间,要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管理经验,从网络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各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权,既要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要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既不能越法强加于人“莫须有”罪名,也不能以权谋私。

再次,要严格网络执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强调,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依法防范“三防”并举,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诈骗、网络盗窃、贩枪贩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色情、黑客攻击、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安全法》对于用户信息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要加大运用法律手段强化互联网治理的执法力度,在涉及著作权、隐私权、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儿童色情犯罪、非法接入、赌博以及垃圾邮件等方面要尤其注意。国家和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以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为主要职能,依法授予有关部门检测网站和电子邮件的权利。为了保证法规有效实施,有效防范网络信息,避免失范和失控,必须加快建立健全专业化的网警队伍。

最后,要全民守法。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讲过,一切法律,不管是刻在大理石上,还是刻在铜表上,都不如刻在全体人民心中的法律重要。内心的法治信仰是支配人的一切守法行为的根本依据和动因。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在于人民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依法治国,就是要全民守法,这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撑和民众基础。习近平指出,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2]115。

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全民守法,最根本的是要激发全体人民的法治热情。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深刻指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3]199虽有良法,如果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目前,从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到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网络新渠道开展普法活动,一个全社会大普法的格局正在形成。《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设立的网站或者通讯群组不得实施诈骗,不得传授犯罪方法,不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管制物品,不得利用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网民应积极举报网络违法行为和不良信息。只有人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法治中国建设才会取得真正实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一个具有14亿多人口的中国,如何做到人人遵法守法,这是我们党面临的一个执政难题,也是中国法治史乃至世界法治史上独一无二的课题。在这方面,应该说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三)加强互联网行政治理

政府在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和管理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互联网行政治理方面,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互联网在治理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制定,政府可直接介入。另一方面,政府可对互联网产生的纠纷及问题进行解决,同时还可对非政府机构在互联网中的行为准则进行规范。

2014年8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发布。2015年2月、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约谈十条”),通过“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2016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制止虚假新闻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都明确提出强化网络舆情管理。

从实践层面来看,中国现行网络管理体制尚不健全,“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10]84。在某些方面、某些具体情况上仍有纰漏和缺陷。网络治理需要一个过程,不能操之过急。习近平特别强调,微信、微客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的迅猛发展,因其传播速度快、影响程度大、覆盖范围广、灵活性自由度高,而使管理难度增大。网络管理的发展速度与网络本身发展差距尽显。这就要求提高网络管理水平,提升网络治理效率,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引导网络舆论倾向,以确保网络环境安全,网络秩序稳定。

传统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以政府为主体、以业务许可制为基础,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开放性、全球性属性日益凸显,传统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如果治理策略仍停留在传统的技术层面,效果肯定不会理想。互联网治理,一定要结合其特点加以完善,实现从管控到治理、从单向向交互、从强制刚性向包容合作的转变。

意识形态治理,从根本上说是对相关主体的治理。意识形态主体,既包括制造者、传播者,也包括监管者、领导者。网络意识形态主体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都可以发布、传播有关意识形态的信息。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优化治理主体的组织和运行结构,改进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14]。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治理

怎样对待互联网? 怎样对待网民? 这应该说是互联网意识形态治理最本质的问题,前者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对待新技术的问题,后者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对待人民的问题。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把互联网空间建设成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生长的“大舞台”,必须从技术上把关,加快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力争在关键核心技术有所突破。

其一,要深度研发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优先传播的云技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治理不可或缺。有学者指出,可以通过大规模的实证采集网络空间话语,楬橥话语方式多层面的特征及规律,构建话语监测数据库,开发话语监测预警平台,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向度探索话语规范、标准和建设思路[15]。要通过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运用,设计实时信息防火墙,过滤危害或威胁意识形态安全的不良信息;采用包过滤技术、代理技术和电路网关级技术,增加系统的安全性;研发信息传递安全技术,如信息加密、信息的鉴别与签名和密钥管理等网络技术。

其二,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空间的监测预警机制和舆情研判机制。开发监控软件,如国际互联网联合会投入使用的“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互联网上追踪客户的Cookie、隐私倾向平台等。

其三,要设计授权和身份认证系统。全面推进互联网空间的实名认证机制建设。《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用户须提供真实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入网,信息发布与即时通信。网络运营者不得为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拒不提供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开发创建互联网空间话语边界识别数据库。

三、建立意识形态网络风险评估体系

习近平曾经高屋建瓴地指出:“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准确把握网络安全风险发生的规律、动向、趋势。”[11]而建立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系统,必须加强风险的识别、预警、防控。一般而言,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系统包括网络运行的监测机制、警示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这三个机制依次发挥作用,共同防范化解网络风险。首先,对网络运行进行监测,当发现不良安全信号和危险征兆时,及时发布警报;然后及时向政府和民众传递信息,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解除警报。大到一国,小到一个社会团体,都可以建立这种风险警报系统,针对不同团体、部门、国家,形成特定的沟通渠道,实现信息互通有无,有效进行监测与防范[16]169。由于上述过程有时会同时发生,这就要求各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等要通力合作,顺畅沟通渠道。

其一,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空间的监测体系。要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机制,加大对“倾向性分析技术”的普及,把情感分析技术与信息观点识别技术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运用于网络空间的运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网络问责机制,运用云计算对海量数据进行快速分析。目前,经常被使用的舆情监管系统有军犬网络舆情监控系统、麦知讯第三方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红麦软件舆情监测系统、邦富舆情监测系统、美亚舆情监测系统、TRS舆情监测系统等。

其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空间舆情研判机制。要对各种网媒发布的新闻资讯、转载的时政信息、网民建议评论等做到及时把关;要密切关注网络舆论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发展趋势,及时删除那些虚假性的信息,严厉打击、严密封堵各种颠覆主流意识形态的网络言行。

其三,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空间应急预警机制。要尽快对各种网络信息分级分类,设计应急预案,做好防护准备,快速应对可能出现的舆情危机。

其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空间应对处置或危机处理机制。具体来说,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空间危机巡查制度,成立专门危机发现小组,负责搜集和发现潜在的危机信息;建立和完善积极主动的舆论新闻发布机制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迅速发表相关权威报道;建立和完善顺畅的协作交流机制和交流渠道;建立和完善政务微博和官方微信号随时互动平台[17]。

其五,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空间总结评估机制。要对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实施、运行维护以及废弃等各个阶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要对互联网意识形态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总结和评估。

总之,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风险评估体系,切实提高对网络舆情和思想动向的研判、引导、应对能力,提高对虚拟网络社会的管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四、完善网络保障体系

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治理机制包括决策与组织机制、投入与激励机制、反馈与协调机制、约束与监督机制、企业托管机制以及相关的规章、惯例、习俗[14]。在笔者看来,完善包括舆论引导机制、社会赏罚机制、利益调节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在内的网络保障体系,是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

其一,完善舆论引导机制。舆论对于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是二者传播的重要途径。舆论主体具有群体性,舆论功能具有批判性。当今,“舆论”基本表现为自发形成的“舆论”和引导而成的“舆论”。近年来,由于网络舆论发酵而形成的重大社会事件频发,如“‘表哥’(杨达才事件)”“7.31温州动车事件”“小悦悦事件”等等,所以,必须创新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及时引导和矫正网络舆论出现的偏差[18]。为此,需要做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例如,改进舆论采集工作和管理方法,完善政务微博、官方微信号的热点舆论开发、跟进和引导工作,加快推进对微空间治理规范的专门性立法,等等。

其二,健全社会赏罚机制。社会赏罚,即“物化、量化的形式所实施的报偿”“对行为不良者给以物质的或精神的制裁”[19]203。社会赏罚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采用社会性干预方式改变人的可能行为,以达到维护或建立一定社会秩序之目的。社会赏罚主要针对单个个体,管理约束个人行为,具有权威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要对触犯网络底线的行为加以处罚,对具有网络正能量的行为加以奖赏。社会赏罚机制发生作用,通常需要通过其内在机制吸引公众关注,促使公众自发遵守规则,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法律奖惩、经济奖惩、制度奖惩、行政奖惩与舆论奖惩等。社会赏罚用以处罚约束公民个体行为,确保社会意识形态安全。如,2017年8月,对北京某高校教师史杰鹏(“梁惠王”的微博)在网络上发布大量反党诋毁英雄鼓吹分裂言论进行处罚即可表明这一点。必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坚持责任共担、问责有别的原则。

其三,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利益是人类生存之基,发展之本。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所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0]187。离开“利益”的“思想”“一定会使自己出丑”[21]286。建设互联网意识形态,利益的分配、导向、协调、解决、补偿必不可少,必须统筹各方利益结合点,完善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补偿机制。

其四,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加大资金投入,是互联网意识形态建设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有学者提出,掌握互联网领域的资本优势,争取对互联网企业的话语控制权,是争夺互联网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一个要素[22]。用何种方式巩固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将继续考验党和政府的智慧。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期,增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吸引力,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的主导地位,我们还要进行不懈的探索和多方面的努力。毋庸置疑,在网络发展的同时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网络意识形态”,制度建设的分量更重、任务更加艰巨,作为当代学人,我们要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承担起该承担的时代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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