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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约定俗成的角度再论语言的本质

2020-01-09梁梓霞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音义任意性理据

■梁梓霞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6)

一、缘起:重提语言本质

语言的本质问题由来已久,希腊时期已有自然派与规约派之争。两派各持不同的观点:自然派,如克雷特利斯认为语言是自然的产物,事物的自然属性决定其名称;而规约派,如赫莫吉尼则认为语言由约定俗成而生。

对于语言的思考,中国古代先贤也有论述,如《荀子·正名》中提到的“约定俗成”。对此,部分学者认为约定俗成体现任意性,甚至将“约定俗成”等同于任意性,如:姜望琪(2004)、岑运强与张鹏(2005)、付小郡(2012)等;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约定俗成不能体现符号的任意性,甚至认为两者是矛盾的,如:许国璋(1995)、辜正坤(2004)、戴婷婷(2015)。那么约定俗成、任意性、理据性的关系为何?约定俗成体现的是任意性还是理据性?本论文尝试从约定俗成的视角讨论语言任意性与理据性之争,以厘清诸多的误读。

二、争论:语言之任意性与理据性

(一)绝对任意性与相对任意性

现代语言学之父——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提出的绝对任意性原则意为能指与所指之间没有自然而内在的联系,两者的结合是任意的。如鱼的概念这一所指能与fish[f]这一能指相结合,也能与其他能指相结合,如fos h、tish……其后,他又提出了相对任意性:符号可能是相对可以论证的[1]。如:sweater这一语言符号是不可论证的,但raincoat与sweater却并非同等程度上的不可论证,因为raincoat这一语符的构成要素rain与coat让人想到语符系统中的其他语符。相对任意性的提出似乎让任意性与理据性的争论变得更为复杂,既是绝对不可论证的又何来的相对可论证?李葆嘉就认为相对任意性把可论证性收纳为不可论证之中[6],让可论证性披上了不可论证的外衣。实际上,绝对任意性与相对任意性是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进行讨论的结果。

索氏论述可论证性永远不是绝对时提出了两点:一是可论证的各个要素本身是任意的[1]。如raincoat的构成要素:rain、coat,其能指与所指间无自然而内在的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raincoat这一语符本身,其能指与所指之间同样没有自然而内在的联系;二是整个要素的价值永远不等于各部分价值的总和[1]。如raincoat会使人想到rain和coat,但raincoat并非rain(雨)和coat(大衣)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结合产生了新的、超出两个构成要素简单相加的价值:a long light coat that keeps you dry in the rain.“挡雨”的这一部分概念并不能从rain和coat的简单结合中得以体现。换句话说,整个要素的价值并非普通的物理变化,而是两者混合产生新物质的化学变化。

绝对任意性所谈论的可论证性为音义结合体本身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可论证性,而相对任意性所谈论的可论证性为语符与系统内其他语符之间的可论证性,两者所讨论的可论证性,其内涵并不相同。相对任意性中的可论证性为语符系统赋予,是在绝对任意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语符与系统内其他语符的关系,其可论证性是基于绝对的任意而言的,即任意性是绝对的,可论证性是相对的。rain、coat源于系统,但rain、coat以及raincoat的能指与所指仍是任意的。由于能指与所指之间存在着仍具争议的理据性的语符数量相对于能指与所指之间无自然而内在联系的语符数量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无”的状态便难以为人察觉。相对任意性中的可论证性因其“有”而易为人们察觉,易出现将相对任意性中的可论证性与绝对任意性中的可论证相混淆的情况。既是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而言,各有其位,也就并不矛盾了。

(二)任意性与理据性

理据性有多个层面,理清已有不同层面的理据性,对于论述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史蒂芬·乌尔曼在其著作《词义学》(1962)中将理据性分为了三类:语言理据、形态理据和语义理据;许余龙(1992)提出的文字理据;功能主义学派的临摹理据;严辰松从两个角度对上述理据性进行了归类:狭义理据与广义理据、内部理据与外部理据。狭义理据指词以下形式的理据,广义则为词以上形式的理据;内部理据是系统赋予的,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包括形态理据、语言理据、语义理据。而外部理据则为符号的形式与语言之外事物的理据性,包括拟声理据、拟象理据、临摹理据、省力理据。

任意性与拟音理据谈论的均为能指与所指之间自然而内在的联系。语符的能指与所指之间无内在而自然的联系即为任意性,反之则为拟音理据,借鉴绝对任意性与拟音理据为其中一相对应的论述对象。

相对任意性中的可论证性指符号之间的联系。如:形态理据指通过一个语符的形态构造进行分析使人联想到系统内其他语符而得其词义,这得以实现是由于这一语符与其他语符之间存在理据性。如raincoat会使人联想到rain(雨)和coat(衣)并通过分析得出其义,却不会联想到其他的语符,这与相对任意性中的可论证性是相对应的。语符的价值是由系统所赋予的,语符的价值是由系统内的语符间的差别而产生的,且一旦一语符于系统内占据一席之地,此后进入的语符则不与其重复。系统中的每一语符因其价值而有其位,其价值又因其他语符得以实现。语符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这也为一种符号之间的理据性、亦与相对任意性的可论证性相对应。因此,形态理据、语符的价值、相对任意性均为相应的论述对象。而语音理据关注的是符号的能指,语义理据关注的则为符号的所指,与相对任意性中所讨论的可论证性并非为同一层面。

三、创新:约定俗成与任意性、理据性

(一)约定俗成之解读

“约定俗成”一词出自《荀子·正名》中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名,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为之不宜”[8]。而关于约定俗成与任意性关系的观点主要有两类:一是将约定俗成用作支撑任意性的论据或直接将约定俗成等同于任意性,如岑麒祥在《语言学史概要》中提到……知道“名”是有社会性质的,事物与名称之间本来并没有自然和必然的关系,用什么名称来指什么事物,完全决定于社会的自由选择。这是语言学里面的一个基本原则,想不到这个道理早于两千多年前已由荀子明白指出[4]。

二是认为大多数人误读了荀子的约定俗成并认为约定俗成不能说明任意性,如:李葆嘉的《一论:荀子的王者制名论与约定俗成说》提到约定俗成实为“王者制名,其民俗成”[6],而非“人们(或)社会的共同意向所决定”[6]。对于约定俗成过于主观的曲解,只是为了与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媲美,而将现今的语言本质问题思想灌入荀子的约定俗成中。

按李葆嘉的说法,荀子的“约定”是“王者约定”而非“大家约定”,是个体性的。而高名凯所译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任意性一节中提到:“一个社会所接受的任何表达手段,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同样可以说,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1]。“社会所接受的表达手段”表示此表达手段为大家所习惯并进入了系统内,即“俗成”而非“约定”。可见,体现社会性的论述并非“约定”而是“俗成”。李葆嘉对荀子约定俗成定义误读的纠正是正确的,但其将约定的个体性与俗成的社会性混淆并因此认为约定俗成由于其约定的个体性因而约定俗成不能体现索氏所提出的具有社会性的任意性,这样的观点并不准确,因为约定俗成与任意性原则并非完全割裂开来的。

荀子的“约定”与“俗成”是符号形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由于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即便是共同约定,其人数也是有限的,不能代表整个社会因而才有其后的俗成了。处于发端之处的“约定”阶段,无论是共同约定还是“王者制名”,均体现了偶然性与个体性。经过了时间与实践的检验,最终进入到系统之中,为社会所习惯使用,谓之俗成。《普通语言学教程》任意性一节中的“表达手段”便是指没有自然而内在联系的能指与所指结合而成的音义结合体;为“一个社会所接受的”则是音义结合体经过时间与实践的检验为人们所接受,进入到系统内的这一状态,即谓俗成。

索氏曾提到“……两个互相抵触的因素之间有一种联系:一个是使选择得以自由任意的约定俗成,另一个是使选择成为固定的时间。”[1]第一个因素中的选择指能指与所指的结合,由于语符的能指与所指之间没有自然而内在的联系,因而两者是通过规约任意地结合的;而第二个因素中的“选择”指通过规约得以结合的音义结合体,“固定”指为社会所接受、习惯使用,也即进入到系统内部。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这一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两种因素之所以抵触地存在着的,是由于两者处于同一过程之中,却又是两个不同的阶段。阶段一的能指与所指的结合是任意的,因而需要人为的规约;阶段二中,这一音义结合体进入到了系统内,为系统赋予了理据性,即由于俗成而产生了理据性。

索氏的“共同”约定与荀子的“王者制名”虽为殊途,终会同归——俗成;索氏的两个相互抵触的因素与荀子的“约定”与“俗成”,均为符号形成这一个同一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的表现。因此,直接将约定俗成与任意性或理据性挂钩并不准确,“约定”与“俗成”并不能等同。将“约定”与“俗成”分别进行分析,才能更准确地透过“约定”“俗成”厘清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关系。

(二)“约定”与任意性

“约定”阶段体现任意性。

首先,处于符号形成发端之处的这一阶段,可分为两个层面——任意性与相对任意性。层面一的“约定”纯粹关注即将进入系统的音义结合体,其能指与所指相结合的这一行为,即关注raincoat这一能指与“a long light coat that keeps you dry in the rain”[5]这一所指之间是否有着自然而内在的联系,它们的结合是基于什么原因。层面二的“约定”是对已经形成但还未进入系统的音义结合体与系统中的其他语符进行思考对比;一种则是音义结合体的能指与系统中的其他语符的能指以及此音义结合体的所指与系统内其他语符的所指进行思考对比。如此看来,层面二的“约定”似乎是具有并且体现了理据性。然层面二与层面一的“约定”并不相悖:首先,与层面一相对的可论证性和与层面二的可论证性非为同一层面。其次,层面二是基于层面一而言的,音义结合体想要与系统内的其他语符产生联系,一方面要通过层面一的“约定”实现其能指与所指的结合,虽这一音义结合体似乎与系统内的其他语符有着联系,但其能指与所指依然是没有自然而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我们现今讨论的构成要素与系统内其他语符之间存在着联系的语符实际上是已经俗成了,处于语符发端之处的层面二的“约定”,其可论证性只有经过了俗成,进入到了系统内才真正得以体现。因此在语符形成的这一过程中,“约定”阶段在本质上体现的仍然是绝对的任意性。

其次,“约定”经历了从理据性出发最终回到任意性这一过程。由于能指与所指之间无自然而内在的联系,只通过人为地结合。就人选择语符时的理性思维来看,这种联系包含了人类“理性思考”之意,有学者便据此认为语符具有理据性。如:许国璋认为“约定俗成”的“约”为“社会制约”。既是受到社会制约,并且是社会共同约定的结果,那便是非任意的了。由于没有自然的联系而出现了人为的联系,受人为与社会双重的制约。

将人类的理性思考等同于理据性实质上夸大了人主观意识的作用。客观基础才应为理据性的根本。

人们选择符号具有思想动机,但这些思想动机并不能完全成为语言理据性的证明。一个语言团体在“约定”阶段经过了思考,想要通过某一标准将能指与所指结合,在此过程中试图通过思考计算出音响形象与概念之间的联系。一方面,能指与所指之间并没有自然而内在的联系,人无法计算出语符本身所具有的理据性;另一方面,洪堡特在《论思维和说话》中描述语言的论述也曾说明,首先人虽然通过反思,把握眼前的东西,但是这把握而成的单位是对立(于)主体的客体。这些单位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其他整体以及其要素之间都有着联系,由此才成为了对立于主体的客体。因此,语符虽是人为地将能指与所指结合而成(约定),但即便俗成了、进入到了系统里、无论是符号本身的理据性或是为系统所赋予的理据性,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作为主体在语符形成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能过分强调人的主观意识对理据产生的作用,而忽略了语言理据产生的客观基础这一根本性的因素。

一个语言团体想要向着寻找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自然而内在的联系这一方向前进,意图通过思考,计算出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这种联系,终未能计算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回到最初的状态而人为地将两者结合起来,也即约定。

无论是约定阶段的两个层面上分析,或是从人选择语符时其理性思考来说,约定都体现了任意性。

(三)“俗成”与理据性

“俗成”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形成了共识的。无论是荀子还是其他学者,其意都不出:通过流传实践成为集体性的习惯,为社会所接受而确定下来,所谓“俗成”,即社会所共同习惯的、为社会所接受的。

语符的俗成需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方能为一定的有机体所普遍认同、习惯。无论是洪堡特还是索绪尔都有类似的观点:语言的价值是相对而言的。系统内语符之间的差别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赋予了它们价值,具备价值的语符则表示其在系统内占据了位置,这意味着几乎不会再有另外一个语符占据此位且同一系统内其他语符的价值通过这一语符得以体现,为它所限制。正因系统内的语符间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关系决定了俗成的过程并非一个随意的过程。此过程中,由人为的“约定”结合的音义结合体需要通过时间与系统的检验,只有此音义结合体在系统内具有合理性,才能最终为系统所接纳,为人类社会所接受。一旦进入了系统内,语符便具有了理据性,这种理据性由系统所赋予。因在俗成的过程中未为一定的有机体所认同习惯的音义结合体会随时间而消失,且语符的理据性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俗成的过程难被察觉,语符似乎只要通过“约定”就能形成。

正如形态理据因在“约定”阶段就有明显的体现,而易导致人们对其误解。“约定”阶段的理据性关注的是语符本身,而形态理据一旦脱离系统便不复存在,还未进入系统内的音义结合体是未被系统赋予理据性的。严辰松明确指出:形态理据是建立在人们对一个系统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7]。若人们对构成具有形态理据的语符要素所在的系统不甚熟悉,就不能通过语符形态构成得其意,加上具有形态理据的语符其构成要素源于系统内的其他语符,脱离语符系统便将不复存在。若把形态理据看成是在“约定”时期就产生的,实际上是将系统为语符赋予理据性贴到了语符本身上。

因未能进入系统的音义结合体会消失,人们易产生一种错觉:“约定”阶段的音义结合体是将系统内的其他语符或其构成要素抽出加以组合、利用,说明约定也体现了理据性。这是因未将语符形成过程中“约定”与“俗成”两个阶段分别分析论述并将不同层面上的理据性混为一谈而导致了混淆。可见,“俗成”体现的是理据性——价值以及形态理据。

四、结论:辩证与统一

在讨论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关系时,为避免处于不同层面上的两者错误争锋相对及在论述两者的关系过程中出现虽能说明两者的各有体现却又无法将两者的关系厘清便言两者辩证统一的问题,需要明确两者所在的层面。刘悦明在其《关于语言本质的再思考:任意性与理据性之争》中提到:要理性地看待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关系,需要厘清两者在哪些层面上相互排斥,在那些层面上彼此共存[9]。站在荀子的“约定俗成”角度讨论语言本质的问题,并不缺乏从“约定”的角度论述任意性与理据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但荀子的约定俗成,不仅有“约定”亦有“俗成”。因此,需明确“约定”与“俗成”是语符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这两个阶段又形成了一个连续统一。“约定”阶段所体现的任意性与“俗成”阶段所体现的理据性两者是辩证统一。如此一来,一方面既是从语符的两面体与语符之间、自然属性与理性思维、共时与历时等辩证统一的层面上来看;另一方面有能避免出现如学者李葆嘉一般,将“俗成”所体现的特征与“约定”所体现的特征混淆而出现任意性与理据性错误的针锋相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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