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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影响下侵权法的危机研究

2020-01-07董金平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保险危机

摘要:作为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一部分,与传统社会相比,侵权法地位的改变是不可回避的话题,但是侵权法作为救济系统的基础成分而言,其本身绝无消亡的可能。本文基于侵权法发展的现状,从历史的,法经济学的视角对侵权法危机的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责任保险和侵权法进行研究,研究发现,责任保险的产生与迅速发展,不仅没有危机侵权法的发展,反而为其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因此,本文的最后对如何应对侵权法危机提出了建议,以求侵权法与责任保险能够更好的衔接,共同发挥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危机;责任保险;侵权责任法;综合救济

一、侵权法危机的根源

随着责任保险的蓬勃发展,侵权法地位的下降几乎无可避免,但责任保险不是侵权法危机的根源,侵权法的危机不在外部,而在其自身。责任保险具有寄生性,没有侵权法,责任保险也将不复存在。责任保险不会对侵权法造成威胁,反而,在责任保险的帮助下,侵权法可以走出困境,实现自身的良性运行。侵权法的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的转变是侵权法进步的表现,也不能称其为侵权法的危机。侵权法的危机源于侵权法内在的不可调和。

(一)侵权法承担的任务过于繁重

在传统风险社会中,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最基本的特征。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损害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且加害人通常不存在过错。这时,如果依照传统的过错责任理念进行追责,加害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受害人需要为加害人的行为买单。为此,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再到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都对社会的需求做出了应有的回应。但是,社会风险日益复杂、隐蔽,人们对国家保障公民的职能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人权,民主等思想的普及,人们对于自由的向往也空前高涨,这就要求尽量使用过错责任。社会生活的需求让侵权法陷入两难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法的危机源于人们过多的期望,侵权法承担着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重担。

(二)经济分析方法对道德观念的冲击

传统侵权法依靠道德解释论来获得人们内心的遵从。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也就最容易获得人们的信服,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和人们惩恶扬善的美好品德相一致。

法经济学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在法经济学看来,我们评价法律时,不仅需要考察法律的公平价值,还要考虑法的社会效益。经济分析法对侵权法领域的影响尤为突出,比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撞了白撞”的论断,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经济分析方法的介入。

二、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危机

为何人们会将责任保险等其它救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视为侵权法危机产生的原因?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关系究竟如何?

(一)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

作为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保险以其特殊的运作机制发挥着调整侵权关系的作用。投保人只需向保险人交付一定的费用,损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就由保险人来承担。而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是由各潜在加害人所投保的保费组成的,其实质上是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体现。赔偿责任由加害人向保险公司的转变,不仅能让受害人得到最充分的救济,也能确保加害人不会因高额的损害赔偿费用而陷入困难。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责任保险的损害分散功能,侵权法的内部冲突才得以缓和,在责任保险的蓬勃发展中,侵权法实现了自我的救赎。

(二)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联系

侵权救济的社会化为责任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侵权法的缺陷被无限放大。据此,不少学者认为侵权法在不久的将来将会被责任保险所取代。本人认为,虽然责任保险的发展能有效弥补侵权法的不足,但责任保险却无法单独运作,侵权法在侵权救济体系中的作用仍将是不可替代的。

1、责任保险的寄生性

责任保险只是一种附属性制度,责任保险的运作机制与侵权法的适用是不可分割的。按照责任保险的运作原理,只有当被保险人需要对损害负责,且受害人的损害还没有获得赔偿。责任保险才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对受害人支付任何费用。

2、责任保险范围的局限性

责任保险并不能调整一切侵权法律关系,其适用的场合多集中于无过错侵权案件,而且以被保险人需要为损失负责为基础。此外,侵权法对受害人的保护相对彻底和完整,不但保护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也保护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如果符合条件,甚至还需要对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而在责任保险制度下,实际损失和所获得的赔偿通常是不一致的,在许多案件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无法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足额的赔偿,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是有限的,赔偿的数额不但取决于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取决于被保险人投保等级。

三、责任保险影响下应对侵权法危机的基本原则

目前来看,综合性的救济体系是大势所趋,面对这一趋势,侵权法和侵权法学界应该敢于面对现实,将责任保险的发展看作是自身发展的契机,积极融入到侵权救济体系的改革浪潮中,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应注重和责任保险制度制度的良性互动,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学界和立法者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要实现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法的和谐发展,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即在设计侵权责任制度时,应将侵权法放在一个系统的背景下进行考虑,不能片面追求侵权法的革新,如果为了应对所谓的侵权法危机而忽视责任保险的发展,两者良性互动的愿景将会落空。我们在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改进时也应有所警觉,不能为了突出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而忽视对不足之处的研究。责任保险应当正确看待其自己的寄生性,切不可脱离侵权法而空谈自身的发展。

(二)利益平衡原则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不难看出,侵权法的立法意图越来越倾向于对受害人的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有效减少损害的发生,但是,无过错责任也无形中增加人们的负担,日益严格的归责原则可能使得人们在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中不敢使用新的工具,新的技术,这在某种程度扼杀了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也和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相违背。而责任保险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人们的上述担忧,不仅保护了受害人,也消除了生产创造的顾虑。责任保险的出现使得利益平衡原则获得具体落实,我们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也应对此有所考量。

(三)经濟社会效益原则

现代社会是一个追求效率的社会,侵权法和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都应当对效率给予应有的关注。在责任保险的运作中,为了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损害事件,此外,如果投保人之前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对其承保或是提高相应的保费。保险公司的这些举措能够确保投保人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保持应有的谨慎,避免自己陷入事故纠纷中。长此以往,就能用较低的社会成本到达最佳的防控效果。

结语

侵权法危机论表明,责任保险和侵权法之间已经产生了极强的依赖性,侵权法是保险责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责任保险发展也能促进侵权法的自我完善。要想彻底化解侵权法的危机,应当注意到社会经济发展对上层建筑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立足现实,对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的立法冲突、实践难题加以克服和突破,才能实现两者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

[2]叶延玺.责任保险影响下的现代侵权法变革[D].复旦大学.2014.

[3]何国强.风险社会下侵权法的功能变迁与制度建构[J].政治与法律,2019(07):93-104.

作者简介:

董金平(1995-),男,汉族,云南楚雄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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