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2020-01-07刘湘廉孙茜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刘湘廉 孙茜
摘 要:近年来,个别巨额逃税案的处理结果引发社会民众普遍不满,反映出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陷入了困境。一方面,逃税罪“除罪”的法理依据有待商榷;另一方面,适用初犯免责条款所展现的社会效果值得考量。基于此,建议将“重型初次”逃税行为入刑,注重衡量行为人在实施逃税行为中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使法官能够依据全案事实决定是否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期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社会危害性;“重型初次”逃税行为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0.04.017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0)04-0095-09
2018年6月,一位民间人士通过微博实名曝光了某著名影星签订阴阳合同涉嫌偷税漏税,该消息一经曝出,便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后经税务机关调查,该影星为了偷逃税款,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而且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也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款行为,逃税金额高达2.55亿元,让人瞠目结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该影星是第一次被税务机关依照逃税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在此之前并没有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过刑事处罚,其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逃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那么便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最终仅处以行政处罚。为何主观恶性严重的行为人实施逃税数额特别巨大,手段隐蔽性较强的逃税行为,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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