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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借款还两次的离谱执行案

2020-01-07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期
关键词:崔某公安分局邯郸市

本社记者 祁彪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作者供图

神仙打架,百姓受伤。

这离奇的一幕,随着近日朱有民网上实名举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孟某某滥用职权一事而进入公众视野。

因提供空白合同给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助业公司)从而获得500万元借款,朱有民先是被崔某告上法庭,而后因助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列为共犯,从而将500万元归还入公安机关指定账户。而后又被丛台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冻结银行账户进行强制执行还款给崔某,进而引发举报。

这起离奇事件,一经曝光便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关注。

以空白合同借款埋隐患

因为急需资金,朱有民以提供空白合同给助业公司的方式获得借款,却也为日后埋下了隐患。

“2014年年初,我因资金紧张急需借款,提供了10份空白合同,从而从助业公司处借款500万元。”朱有民说。

2014年9月23日,崔某持两份与朱有民签订的借款合同,将朱有民起诉至丛台区人民法院。

崔某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借款金额为355万元,第二份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月息均为2%,并按月支付。然而朱有民从未支付过利息,且经原告多次讨要仍拒不支付,朱有民的行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有民偿还借款共计395万元及利息。

此后,崔某又以黄某某为利害关系人为由将其追加为被告,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9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资产。据了解,黄某某系朱有民前妻,彼时二人已经离婚。

“在崔某将我起诉之前,我并不认识崔某,这两份合同是助业公司拿我的空白合同和崔某签的,但是当时我不知道助业公司被立案侦查了,也不知道这种事该怎么处理,误以为只要金额在我实际借到的500万元之内,就应该归还。所以丛台区法院组织调解时,我就爽快答应还崔某借款。”朱有民说。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朱有民、黄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崔某借款395万元,崔某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

2015年2月27日,丛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和解协议。

“当时我前妻黄某某已同我离婚,她说我借钱她不知道,借的钱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同她没有一点关联,因此不参与此官司,委托我处理此事。涉及黄某某的一切文书如调解书都是我一人签的,也就是说所有文书都是我的意思表达。但就在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丛台公安分局找到我,说助业公司因涉嫌非吸罪被立案侦查,我也被列为了共犯,要我把500万元借款交到专案组。”朱有民说。

借款归还仍被恢复执行

“我告诉专案组说借款的事法院受理了,并已到了执行阶段。专案组说法院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市委政法委来协调移交过来处理,并说崔某同时起诉了包括我在内的四个人,这四起民事案可以全部移交公安处理的。因为崔某也是助业瑞信案的参与者,总计借出款项达755万元。专案组找我们这些借款人的时候已经将助业公司资金往来账目审计完毕,融了多少,资金去向已一目了然。”朱有民说。

2015年3月19日,丛台公安分局向丛台区法院发出《关于建议移送朱有民一案的函》,其内容为:助业公司涉嫌非吸罪一案已经由丛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朱有民已涉嫌构成此案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丛台区法院将涉及朱有民的民事案件移送丛台公安分局处理。

“此后,市委政法委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协调,会议确定丛台区法院将我的民事案件的相关案卷材料转送丛台分局。”朱有民说。

2015年4月1日,丛台区法院向丛台公安分局出具《移送函》,将相关民事案卷材料移送给了丛台公安分局。与此同时,朱有民将500万元涉案款转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丛台公安分局为其出具了收款证明。移交材料时涉及朱有民及黄某某的执行卷没有移交。

2015年6月20日,丛台区法院中止了上述民事案件的执行。

“在这期间,由于我只是借款人,并已经及时向公安机关归还了500万涉案款,经邯郸市政府非吸办、公安机关助业公司专案组研究决定,对包括我在内的借款企业或个人只要还清借款都做暂不起诉处理。我以为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但是没想到三年之后崔某又向法院提出了恢复执行申请。而丛台区法院竟然在将民事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况下,恢复了案件的执行,要我再次还款给崔某。”朱有民说。

一笔借款被要求两次偿还

据了解,在恢复执行后,丛台区法院随即对朱有民和黄某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冻结了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12月20日,朱有民、黄某某向丛台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丛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该院执行局局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并于2019年3月6日出具《执行裁定书》。丛台区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崔某与朱有民的民事案件相关材料已经移交公安机关,本案应终止执行,且该案已经于2015年6月被中止执行,故2018年7月10日丛台区法院恢复执行的行为不妥,恢复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应予撤销。

“本以为这下终于晴天了,但是没想到崔某提出复议后,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我没有接到过一次电话,也没人问过我案情,就下发了终审裁定。”朱有民说。

邯郸市中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终审裁定认为,丛台区法院对该案中黄某某是否存在中止执行的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即认为恢复执行的行为不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撤销了丛台区法院的裁定,发回丛台区法院重新审查。

“这件事本来就和黄某某没关系,法院将她追加为被告本来就值得商榷。如今在我已经归还了500万元借款且崔某与我的民事案件被明确为非吸刑事案件的情况下,邯郸市中院又以查清我存在中止执行的情形但黄某某是否存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没有查清的理由发回重新审查,这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吗?”朱有民说。

2019年10月13日,丛台区法院再次做出裁定,认为无论朱有民是否涉嫌助业公司非吸案,均不能阻却对黄某某的执行,且公安机关未明确表示该民事案件标的395万元包括在朱有民向公安机关缴纳的500万元里,故本案没有执行完毕,不应终止执行,朱有民和黄某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驳回了二人的执行异议。

“目前助业公司涉嫌非吸案已经办结,所追缴的款项都已经按比例返还给了各借款人,崔某与我的借款协议就是助业公司拿我的空白合同和崔某签的,而且资金走向都已经由公安机关调查得清清楚楚,我借了500万还了500万,所以丛台区法院第二次裁定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2019年10月,为了弥补当时移交朱有民相关民事材料时执行卷没有移交的漏洞,丛台公安分局再次发函要求将此案的执行卷移交给公安机关,但是作为本案执行法官,孟某某却迟迟不予移交,同时孟某某说‘公安只是调卷宗,又没说调走案件,案子还在他手里,所以执行还得继续’,一笔借款非让我还两次,所以我将他实名举报了,我相信法律最终能还我清白。”朱有民说。

为了核实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邯郸市公安局和丛台公安分局以及邯郸市中院和丛台区法院。丛台公安分局表示需向邯郸市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丛台区法院表示可以联系孟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了联系方式。但截至发稿时,邯郸市公安局和邯郸市中院并未给予答复,而记者多次拨打孟某某电话,都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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