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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0-01-05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19期
关键词:技术装备权重进口

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性规划出炉

近日,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的首个国家层面的综合性规划,《规划》明确了到2035年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具体部署了9项重大工程、47项具体任务。

《规划》将重大工程重点布局在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根据各区域的自然生态状况和主要生态问题,研究提出了主攻方向。

《规划》提出9 项重大工程,包括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等七大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自然保护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等2 项单项工程,并在专栏中列出了47 项具体任务。同时,细化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重大工程投入机制、发挥生态资源多重效益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为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规划》提出了5 条措施:一是要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这种产权安排,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二是要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盘活各类自然生态资源;三是要争取将生态保护和修复纳入金融系统重点支持的领域;四是要结合有关重大工程的实施,积极推动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生态养老、生物能源等各种特色产业的发展;五是要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湖等休养生息的制度,要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司长吴晓指出,新发布的《规划》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要改革举措,是“改革举措”,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工程规划。他表示,《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基本理念,坚持量质并重、以质为先的基本导向,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的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制度先行的基本动力。其中,在投入机制创新方面,创新多元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出了一些比较有针对性和管用的政策举措,来促进建立完善可持续的重大工程长效建管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日前,工信部印发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4日。

征求意见稿显示,2020 年8 月31 日以后,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隔3 年开展一次,即2022 年对2020-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 年对2023-2025 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具有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 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国家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名单中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综合全国情况,共有上海、湖南、四川、云南、青海等10个省(区、市)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超过30%,9 个省(区、市)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超过15%。与2019年实际完成情况相比,东中部省份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同比增幅超过“三北”地区。对此,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促进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同时,根据最新指标数据,浙江、四川、宁夏、甘肃和青海5个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有所提升。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此举旨在更好发挥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引领示范作用。

按照最新指标数据,国家能源局进行了测算评估:预计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将达到28.2%、非水电消费占比将达到10.8%,分别比2019 年增长0.3 和0.7 个百分点,能够支撑2020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的完成。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2019年,全国包含水电在内的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19938亿kWh,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27.5%,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来看,全国8省(区)占比超过40%,其中西藏、云南、青海和四川占比超过80%。从占比增长来看,21省(区、市)同比增长,其中甘肃和福建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以上;10省(区、市)同比下降,其中湖北、新疆和广西分别同比下降5.5、4.9和2.9个百分点。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方面,2019年全年消纳量为7388亿kWh,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0.2%,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来看,全国9省(区)占比超过15%,其中宁夏、西藏、黑龙江、青海和吉林超过18%;从占比增长来看,27 省(区、市)实现同比增长,其中西藏、黑龙江、河南和甘肃,同比增长超过3个百分点;新疆、湖南、宁夏和内蒙古4省(区)同比下降。

基于上述消纳情况,国家能源局组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对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重新进行了研究测算,正式下达了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

根据《通知》,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协调各省抓好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在信息监测方面,按月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季跟踪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落实中长期电力交易情况;在评估督促方面,初步计划于今年9 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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