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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书版权意识发展沿革

2020-01-02◎宋

文化产业 2020年35期
关键词:刊刻版权页书商

◎宋 博

(南宁师范大学文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22)

随着图书的发展,书籍行业的版权意识逐渐普及,北宋的《东都事略》四川眉山木板初刻本,在牌记一方,写了“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这是中国书籍出版史上最早的版权声明。版权意识的觉醒、发展,是伴随着印刷术的发明普及而进行的。

一、图书版权意识觉醒的原因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籍的传布尚赖手写抄录,基本无版权可言。魏晋时期有“洛阳纸贵”的美谈;而清代袁枚有着同样遭遇的时候,却发出了“左思悔作《三都赋》,枉是便宜卖纸人”①的叹息。这是由于发生的时代不同,对版权保护认识不同的原因。

(一)盗版与版权意识

古人维权意识并非在宋代突然间出现,这是在漫长的图书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古人维权最开始以更正谬误为主要目的,如司马光曾在《记〈历年图〉后》一文中谈到他的著作《历年图》被盗印的情况。他自觉“其书杂乱无法,聊以私便于讨论,不敢广布于他人也”,本不打算刊印流传。谁料这本书被书商变换名目,以《帝统》之名出版,而且随意增删,改变目次,出现许多错误。无奈之下,司马光只得出资另行刊正,“使复其旧”。

宋一时期,版本优质的极多,纵向来看,宋版书称得上是优质书的代称;可同样的,数量极大的前提下,质量也有很大的差别。于是有“印书以杭州为上,蜀本次之,福建最下。福建多以柔木刻之,取其易成而素售,故不能工。”②

书卖得好,就容易被盗版。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保证自己书肆的版权正统,会在刊刻的牌记处标明出版社,并且写上表明“翻版必究”意思的警告语。

(二)刻书机构与版权意识

图书事业蓬勃发展,官刻、坊刻、家刻,齐头并进。宋代的官刻遍及上、下官府,比如宋初的《大藏经》与《太平御览》《册府元龟》《文苑英华》《太平广记》(“四大书”)的刊刻出版,都属于政府行为。这些由政府出面刊刻的书籍的版权信息有明显的“敕”字。宋代有特别的公使府版图书,属于地方官刻,主要是以盈利为主,如《大易粹言》牒文记载“本府印造见成出卖,每部价钱捌贯文足”。

家刻书籍并不以营利为首要目的,多数家刻本用来自身藏书,所以挑选版本更为细致。以明代毛晋为例,他在收购宋元本以及其他善本的基础上,重视旧抄本和残本的购藏,组建属于自己的相对固定的技术力量。所刊刻书籍,有“世美堂”“绿君亭”“汲古阁”等字样,以缮写精良、纸墨上品、细工雕镌、印本赏心悦目而著称。《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价称:“汲古阁板,至今流布天下。”

坊刻书籍以谋利为目的,其印刷、纸墨都不比官刻和家刻,却是市场流通的主要来源,又因为坊刻以市场为导向,所以也是最容易刊刻售卖盗版书的地方。书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出版物③,会在书上印上一段版权声明,如明代陈氏刻《皇明文集》,其声明只有六个字:“敢有翻刻,必究”。

除书商的个人行为之外,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版权的举措:在准备刊刻之前向官府申请,不得擅自镌刻;在有“执照”之后官府会张贴榜文。为解决交通、讯息不发达,导致各府仍然出现盗版的问题,官府提出“追人毁板”“追板劈毁”的惩罚方式。可惜的是,书籍刊刻具有时效性,多数情况下对盗版的惩罚并未戳到痛处,所以盗版现象屡禁不绝。直到即宣统二年(1910年),中国才诞生了首部版权保护法规——《大清著作权律》。该法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限限制、附则等五章,共55条。主要规定著作权的概念,著作物的范围,取得保护的呈报义务,著作物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权限及侵犯著作权之处罚等内容。

二、图书版权制度发展

最早具备现代意义的版权页出现在1902年,广智书局1902年出版的《欧洲十九世纪史》和商务印书馆的《日本明治学制沿革史》的版权页是对日本版权页初期模仿的代表作,版权页上印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字样。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④有明文规定:“凡印刷人不论印刷何种物件,务须于印刷物体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在。”

版权页在形式上各行其是,但在版本记录和版权保护上都有共同之处,比如对于初版再版的时间等项目都有明确记录,还特别强调“版权所有”“有著作权不准翻印”,可见版权保护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一种共识。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后,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沿用延安解放社和新华书店的名义出书,版权页只有书名、作者、出版发行者和出版年月以及定价。1950年9月中央通过《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中有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的规定,还指明“在版权上,对于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名称等等,均应作忠实的记载。”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颁发《关于图书杂志版本记录的规定》,1954年将其修订为《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1972年再作修订。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销售和图书发行管理,1988年1月起所有图书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代替统一书号。199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施行,1992年7月1日中国分别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组织,这两个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在我国生效。

三、结语

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出版商与著作者的权利;图书版权保护是图书发展链条中重要的一环。图书本身作为信息的承载媒介,具有传播信息的效果。古代的图书出版,著作权与出版权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官府制度也只是保障了出版书商的出版权利,而对于被侵权的作者或者被盗版的文章没有合理的处罚意见。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变迁,新中国建立以后对于版权维护的意愿逐渐强烈,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推动日益蓬勃的图书事业更加规范。

【注释】

①<清>袁枚著,顾学颉校.《随园诗话》[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631页。

②叶梦得《石林诗话》。

③古代版权保护只局限于翻印的版权,而忽视了作者的著述权。盗版的直接利益受害者是书商。所以,书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出版物,会在书末印上一段版权声明,称为“牌记”,又称“牌”“书牌”“木记”等。

④是清政府制订的第一部有关报刊出版的专门法律,分为大纲、印刷人等、记载事件等、毁谤、教唆、时限等六章四十一款,是我国关于新闻出版最早出台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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