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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情理法”文化对当代法律研究的价值

2020-01-02杨天钥

文化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观念法治法律

杨天钥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每一时期的法律理念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状况下产生的。传统的“情理法”观念是整个社会对当时发展的共同认知,是符合社会发展大潮下的必然选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要发挥作用,除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还要与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应,与社会情理相适应[1],当今社会发展沿着传统“情理法”的发展轨道有序运行,我们倡导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道德空谈法治,不讲情的法治发展是不会被国民乃至整个社会认可的。由此可见,致力于以情、理、法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和当下社会有序发展的完美融合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一、“情理法”概述

(一)概念

从阶级色彩分明的封建社会到主张自由平等的现代社会,情理法三者的把控与平衡一直都是审判者的任务,在三者中找到协同发展的路径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因此,首先要通过三者的概念来了解它的内容。

“情”是指维系人和人之间正常交往的纽带,是沟通与交流的情感桥梁,不仅包括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还包括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情感的表达。一个人若没有情感的维系,那么他的人生便是枯燥无味、无聊至极的人生。一个人尚且如此,若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没有感情、僵硬死板,这个国家必将会因此走向没落,因而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都必须要以符合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满足群众的需求为原动力。一旦约定好,需要及时预估它颁布实施对于整个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判断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有违道德伦理。从古至今,崇尚和谐、仁爱的儒家思想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由此可见,情感的考量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制定。

“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要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被整个社会公众所认可、被默认为约束其诸多行为以及社会生活的法则。“理”被视为整个社会秩序的规定者,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且有序向前发展,而传统的小农生活使得国民心中一直保留敬畏理法的传统观[2]。传统观念里的“理”则被认为是伦理道德以及三纲五常,“理”要求人们必须遵循“亲亲”“尊尊”的礼教规律[3]。君臣、父子、夫妻都把它作为行事的规范,绝不逾越“理”约定的尺度,不仅如此,“理”对规范当今社会生活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理”成为生活中约束行为和交易的利器,人们做出涉及法律的行为时应自觉遵守“理”所蕴含的原则与规则,若肆意违背,极有可能引起法律行为无效的不良后果,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最终使得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规范,它旨在约束权利人的行为,是整个社会都应自觉遵守不允许僭越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在现代,在古代社会,“法”也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古人的认知中,它的存在是为了衡量“赏与罚”,以罚为主,以赏为辅。当人们做了违法之事,必然会受到法的严厉制裁,因此,无论古今,“法”的作用使得它一直都是让人产生畏惧的存在。但是,这种效力性法律规范不为古人所推崇。因为法往往被认为是在动荡时期惩罚罪恶之人的工具,因此它被古代的人们视为衰败社会的象征。

(二)情理法的关系

鉴于以上,可以说古代社会是通过情、理、法三者协作共同完成对整个社会的调整。裁量者合理行使对情、理的裁量权,以法律为准绳,在定罪量刑时会充分考虑案件涉及的因素,以此保障人权,从而更好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国逐渐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以情、理、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权责划分明确。虽然实务中不乏情与理不适宜的状况,但是总体上沿袭了三者融合发展的行为模式[4]。

二、当代社会视角下对“情、理、法”的评价

作为中华文明长久历史积淀下的成果,这无疑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所在,我们在肯定它存在的积极意义之外,应以理性、客观的角度去评价其对社会的作用。它是古人留给我们最为宝贵的财富,我们应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去除不适宜社会发展的部分,留下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意义的精华部分。除此之外,应赋予其新时代发展下的新的内容和意义,使其更好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促进整个社会高速有效地向前发展。

(一)传统“情理法”的消极作用

从古至今,儒学的思想发展一直对整个国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仁义礼智信的儒家思想早已在我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这样的思想很容易使人过于注重人情,忽视法律的规定,产生诸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第一,它的存在容易使得权力因为人情而被滥用。重视人情的社会风气是历史发展到现在的必然结果。小农经济影响下的聚集的生活状态,使得人们在宗族和血缘为纽带的影响下生活,以家族为个体的社会观念一直延续至今,进一步加深了人情社会的风气,影响了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样的状况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诸多顾虑,容易陷入人情和法律的艰难抉择中。被滥用的人情观使法律的权威性被破坏,从而导致国民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受损。

第二,它的存在容易导致国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在中国这个被宗族观念笼罩千年的国家,相较于“情”,“法”的意识是相对薄弱的。当“情”与“法”冲突时,“法”为“情”让步的错误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国民的内心深处。当遭受到不公平对待时,人们想通过打感情牌的方式来减轻罪行的错误想法使得大家一味追求“情”而忽略了“理”,这样的心态持续发酵下去,很容易使得人们从心理上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

第三,它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在道德压力下摇摆不定。“情”使得司法者在舆论的压力下容易产生以人情为主的断案观念,这样的做法极易造成定罪量刑趋于主观化的不良后果。长此以往,会出现国民对公权力机构的信任危机,这违背了法律本身存在的意义,阻碍了整个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

(二)传统“情理法”的积极作用

今天中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都可从情、理、法三位一体的观念中得到显现,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尽力发掘“情理法”中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因素,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一,它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借鉴。古代立法注重“情”和“理”的有机结合,认为二者是比“法”更为重要的存在,统治者以此来约束人们自觉遵守情、理和法。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应实施合乎情、理的法律,并以给国民带来强烈的归属感为目标,充分借鉴祖祖辈辈留给我们的智慧成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法律。

其二,它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借鉴。古代的官员对案件的审判以兼顾情理法三者的协调统一为追求目标,他们不会单独依据法条来定罪,而是基于情感和道德的角度来进一步评判和审视罪犯的行为,将其行为综合分析后才会对照法律予以定罪。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人民对于司法者行使权力的威信力,还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的积极发展和稳步前进,对于法治建设更是起到了重要的借鉴意义。没有人情味的法律条文是断然不会得到群众拥护和认可的,长此以往,法律很难继续成为保障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器。

三、推动“情理法”的现代化转型

虽然传统的法律文化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意义仍对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它存在的意义,使其更好为建设法治社会服务。

第一,坚持以法为本的观念。在现代法治社会,处在第一位的必然是“法”,其次是“理”“情”,因而要改变传统以“情”为首位的观念,树立以“法”为核心的法治观念,以“法”为根基,“情”“理”辅助“法”的实施,更好促进整个“情理法”法治观念的现代化转型。

第二,辨明“情”和“理”在三者中的位置。绝不能忽视这二者在法律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它们让冷酷的法律条文有了人情味,但是,过度滥用亦会导致司法者的权力成为道德利益的牺牲品,成为违背法律底线的理由。只有“情”与“法”融合,才能利于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

第三,让“情”与“理”在法治社会下绽放新的光彩。在当前的法治建设的发展下,“情”和“理”应侧重“民情”“民理”等问题的发展,我国的发展始终强调以民心和民意为导向,任何脱离人民群众的行为都是被整个社会以及国家否认的错误行为,党和国家应始终秉承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引领人们朝着法治社会的建设继续向前。

四、结语

经过漫长岁月,“情理法”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对当今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它为我们提供了在实务中解决问题的诸多方法,在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先阐述了“情理法”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在现代视角下其存在的积极和消极意义,最后提出了其现代化转型的一些建议,希望能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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