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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2020-01-02

文化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使用费音乐作品管理制度

王 益

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对于音乐产业而言就如同一把双刃剑,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得益于互联网的快捷性和广泛传播,但同时互联网的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也为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2012年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中有一个案件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为“音著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宁波某连锁超市,音著协认为该超市在营业时间擅自把歌曲《恰似你的温柔》当作背景音乐在商场中播放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的,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公开播放该歌曲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音著协胜诉了[1]。这个简单的案例之所以能成为经典案例,正是因为其中揭示的侵权现象在社会中过于普遍。目前我国公民的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泛滥,这给音乐产业甚至文化产业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认识和完善我国的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管理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音著协,与欧美等国家相比产生较晚。1992年,音著协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设立,这时候的音著协的设立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只能是作为一个民间组织而存在。直到2001年,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开始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2]。发展至今,音著协的管理模式也已经较为稳定。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并不意味着音乐产业便能良好有序地发展,一个好的制度是需要在实践中与现实相磨合、不断改进自身才能产生的。只有立足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现状,并在制度运行中不断发现问题、改进自身,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越来越好,最终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

针对我国音著协的现行管理状况,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电子化管理技术落后,在立法、管理模式和内外监督方面亦存在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是滞后且缓慢的,而且管理上的垄断同样也是阻碍其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具有垄断性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受到监督,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制度并不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缺失状态。

面对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在互联网时代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学界中很多专家学者纷纷提出改进建议,如另外建立一个专门管理网络音乐版权的集体组织、合并音著协和音集协、引入自由竞争机制和加大监督力度等措施。笔者认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改良进程一定要立足本国的现实国情,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在他国施行效果良好的政策措施。基于此,笔者将主要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管理模式及其自身的运行管理方面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完善相应立法及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著作权有着与普通私权利不同的特质,其与社会发展、科技水平息息相关,所以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对相关法律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我国对于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以《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为基础。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和国际环境都因科技的进步而发生了巨大变化。著作权法作为如今社会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必须通过修改以适应不断改变的国情[3]。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高度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专门用一章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如对于使用费交费标准的争议问题明确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增加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款等,但在送审稿中还无法对集体管理的实施细节进行规制,故之后还需加快相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该立足现实的紧迫性,先对网络音乐这一部分内容进行专章立法,依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并综合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网络音乐作品的相关概念予以界定、明确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

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规定总是落后于现实社会的变化,仅依靠法律手段是不足以保护网络环境中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所以需要行政机关转变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模式,适当引入自由竞争机制。如今,我国音著协与国家版权局之间其实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我国的集体管理模式虽然并没有在法律中进行明文规定,但其实依据其设立程序及限制条件可以看出我国的集体管理模式是偏垄断模式的。垄断模式和自由竞争模式各有利弊且看似对立,但笔者认为这二者并非不能共存,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两种模式共存恰好是最好的方法。我国的音著协发展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一直不温不火。行政管理部门本身在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其实并不够专业,因此其对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多支持少干涉。笔者认为,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经济法上的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方法,在集体管理模式上适当引入自由竞争模式,激励音著协成长,政府可利用“有形的手”对其进行调控,维护市场秩序。

二、构建电子化管理系统

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加大自身科技方面的投入,开发出一套网络音乐处理系统用于管理组织所有的网络音乐作品,注册、登记、授权等手续的网络化可以降低组织的管理成本,也让组织与网络音乐作品权利人、使用人之间的交流合作更加便捷、高效。我国在电子化管理方式上落后于美国和日本,我们可以借鉴其在这方面的经验。

首先,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的前提就是建立数据库,我们应该在原有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音乐作品数据库。数据库中的作品可以按照作品类型或者权利人的授权日期等对其进行编码,为后期的数字作品集约化工作做准备[4]。健全作品数据库查询系统,不仅能够让使用者查询作品信息更加方便,而且能加强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美国ASCAP的作品名称搜索库资料(ACE Title Search)便是此类数据库。

其次,建立科学的网络音乐作品在线授权系统。该系统包括版权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和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人的授权许可使用两部分。为了方便授权程序的进行,授权系统可以统计、整理一些工作中高频率使用的许可合同模板(格式合同)让权利人和使用人进行挑选,当不能达到理想要求时,双方可以通过借助在线系统的力量自行协商。该授权平台既可以提高授权和许可的效率,又能够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对权利人和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认,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保证授权的真实性,集体管理组织事后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备份和保存。此外,组织还可以引入线上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网络音乐作品使用中发生的纠纷,加快问题的解决速度。

最后,创建网络监督系统对网络音乐作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人力在音乐作品的使用监督上的有限性,单靠人力是无法监控到位的,唯有建立相应的作品使用监督系统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能为作品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提供依据。

三、增加使用费收取及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环节,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让音著协每年收取的许可使用费都在增加,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分配制度显得格外重要[5]。

根据音著协管理条例,网络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版权局和音著协共同确定的,并没有完全考虑该收费标准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如音乐作品的使用人。因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引入收费制度的协商机制,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并尊重使用者和其他利益方的意见,以减少组织在执行该收费标准时与使用者之间的纠纷,提高工作的有序性,从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分配问题,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给出详细的分配方法和依据。版权人所收到的使用费分配单上通常没有费用分配的明细,而是一个直接的分配总额。我国应当在《管理条例》中详细规定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分配方法,作为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分配工作的依据。此外,集体管理组织应主动向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公开作品使用费分配单中所涵盖的具体项目和管理费用具体的使用方向、数额,以此来提升自身的公信力。

音著协的整个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和分配过程都应该通过年报、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向公众公开,增加程序上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对集体组织进行监督。

四、加强内外监管力度,增加网络监督方式

音著协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机构,其设立其实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涉及很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因而完善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目前,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方式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但监督成效并不明显。我国应加大对音著协的内外监管力度,并利用网络资源增加网络监督方式。

现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途径主要是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两项都属于外部监督。选择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版权局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保证监督的公信力,但版权局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这一方式并不能为大多数人信服,毕竟集体管理组织总的来说是由版权局管理的,并且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在社会监督方面应该设立多种行使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如网络邮箱、电话等。

音著协的内部监督目前主要是协会会员对协会进行监督,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理事会进行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是具有一定自治性的非营利性机构,我们应该在《管理条例》中增设建立监督机构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的条文,负责监督组织内部管理工作的运行情况,如理事会的工作、协会的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和分配工作等,充分利用好内部监督这一途径。通过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也有利于集体管理活动有效运行[6]。

网络音乐作品具有传播快、开放性的特点,针对此还要建立网络监督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管理活动和权利行使状况在网上显示出来,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其进行监督,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化。在网络监督下,集体管理组织也能根据网民的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积极性和公信力。

21世纪网络版权时代的到来对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造成的影响尤为显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体和客体都因为互联网这一传输渠道的出现而产生巨大变化。这对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都应该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主导[7]。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这说明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把握机会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立足中国的现实状况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营造健康有序的作品传播环境,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从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使我国网络音乐产业不断焕发出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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