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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对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2020-01-02

文化学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礼制统治者法律

王 乐

法律扎根于社会,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孕育出不同的法律文化。礼,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经过不断发展,后来逐步形成具有法律属性的道德之治[1]。礼制是以“礼”为核心内容而推行的一种规范和调整社会的制度和机制的总称,目的是通过规范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礼法,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它不仅是中国法律文化的起源,还影响着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历程。

一、礼制的发展

西周初期,周公旦创立“周礼”并一直沿用到西周灭亡,可以说,西周是中国礼制的起源时期。周公制礼,是总结当时社会已经形成和存在的“奉神人之事”,是对人们已经形成的言行模式和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次序的礼仪抽象概括和归纳总结后,进行的文字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自此,“礼”成为一种制度,礼制也由此而生。经过历朝历代的不断发展,“礼”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渗透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对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到了东周,“礼制”崩坏,所以才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后来,虽然秦以“法制”统一中国,但“礼制”一直没有完善。

唐朝初年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思想。人们崇德尚礼,统治阶级开始实行德政、推行礼制,强调德本刑用,将礼、法融为一体,道德礼制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是辅助手段,形成以礼制为主、法制为辅相互支撑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顺应了历史潮流,礼制得以迅速发展,巩固了统治基础。礼制在唐代是空前的,在“贞观之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根本性作用。南宋时期,朱熹提出“理学”,重新建立起了礼制的理论体系,之后的元、明、清都遵循此体系,尤其是明清两朝。

二、礼制的特点

礼制是文明之治、道德之治,是一种至高的理想追求,迎合了人类进步的需要和社会群体的共性期望,从产生开始便为人们所接受,逐渐深入人心。尽管统治者将礼制作为一种统治工具,以加强对政权统治的巩固,在礼制的实施过程中带有强烈的封建统治色彩和统治者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气息,但人们能够普遍遵从礼制的束缚和要求,这样便更大程度地发挥出礼制作为社会规范的实施效果。在礼制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具有德主刑辅、无讼息争、等级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特点。“礼制”在价值层面上以德为核心,解决德和法之间的关系。礼以德为价值核心,经过历代的发展最终形成“德主刑辅”的模式。礼制是道德之治的具体表现,其强调“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提倡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礼制以等级秩序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不同的等级之间应该遵守相应的礼制秩序,不可逾越等级秩序。礼制对君王的统治地位极其维护,强调君权神授,是统治阶级维持政治秩序、进行社会治理的工具,具有强烈的封建主义色彩。

三、礼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礼制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逐步形成自身的特点,其特点在礼制的实施过程中对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一)德主刑辅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德主刑辅是在礼制的发展过程中礼法融合所产生的一种治理模式[2]。在这种模式中,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法家严刑酷法为辅助。由于这种模式在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和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德主刑辅成为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成为历朝历代统治者对法律文化进行不断探索和完善的主要方向[3]。

秦朝注重法治,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太过注重法治、刑罚太过残酷,常常导致轻罪重刑的矫正过度结果。秦朝专任法治的失败促使汉代统治者吸取教训进行治理的探索。汉代儒家在秦朝构建的法律框架上融入道德与法律因素,进行新的法律制度创建,开启了德主刑辅的“法治”时代。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通过以经注律、引礼入律的方式改变了秦律的残忍冷酷,彰显法律的道德关怀。董仲舒通过对天地阴阳理论的推定明确了德主刑辅的主从关系,确立了儒家所推崇的礼治价值高于法律的优先性。自魏晋南北朝开始,我国历代的统治者便不断加强和完善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唐朝初年,李世民以隋朝灭亡为鉴,在魏征和封德彝辩论的思想基础上,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以礼刑并用作为立法思想,制定了《贞观律》,强调宽仁慎刑。唐朝也一直延续“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德礼”而设的遗风。宋代朱熹对礼法融合理论进行重构。他继承“德本刑辅”的思想,但在司法上主张“明刑弼教,以严为本”,希望统治者在德主刑辅的前提下以重刑惩治“大奸”之罪,使人畏法,达到教化所不及的效果。明清时期,“明刑弼教”思想进一步发展,礼教被奉为最高价值,刑罚更为严苛,以刑辅德更加突出。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礼与法相得益彰,共同成为封建统治者治民理政的工具。从汉朝开始,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的治理观念成为各朝各代统治阶级的共识,中国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以礼教为主、刑罚为辅的发展潮流[4]。

(二)无讼息争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无讼息争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源。封闭的地理环境使血缘氏族被延续下来,形成家国一体的社会模式,这种模式为无讼息争奠定了社会基础。礼制是道德之治的具体表现,强调“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在注重礼制的朝代,无讼息争成为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统治者通过立法来明文限制人们的诉讼活动,家族和等级制度也会影响人们的诉讼活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无讼息争能够得到较好发展和延续。无讼息争能够帮助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加强社会道德教化,也能节约司法资源[5]。

(三)等级主义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阶级之间的差异非常清楚,社会习俗和法律地位上都具有明显的等级差异。等级主义对法律文化产生的影响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统治阶级通过立法对不同阶层的生活方式进行规定,细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等均可以通过法律做出强制规定。法律针对不同阶级做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也体现出阶级间差序格局的现象,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做出度量。这种带有等级主义色彩的礼制通过影响法律文化的内涵而不断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建,影响广泛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便是礼制等级色彩的体现,它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臣民的工具,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阶级属性。某段时期出现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的规范之下,没有人能够违背法律的规定。然而,等级制度在人们的思想中早已根深蒂固,权贵阶级总是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脱离法律的规范,没有绝对的实质平等。等级主义是礼制的重要特点,其对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根据该法律文化进行了相关规定,以确保设立严格的等级制度来更好进行统治[6]。

(四)封建主义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礼”。“礼”指的是严格的等级制度,即西周初期周公旦创立的“周礼”。“周礼”是对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次序的礼仪抽象概括和归纳总结后进行的文字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利益和等级社会秩序的强制性工具。“礼”强调的是严格遵循等级秩序,通过百姓对礼法的遵守来巩固君主专制的社会。皇帝往往是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在社会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能够根据意识观念来不断影响法律的制定,使得法律成为保障其统治权威的工具。封建主义强调的是君主的绝对的权力,礼制是君主维持统治的工具,这种“君权天授”的封建主义色彩对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影响,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根据制定相应的法律来维护特有的统治地位。

四、结语

中国自古就是遵循礼制的国度,礼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始终有着重要影响,是基于我国本土文化而产生的一种延续数千年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制度。礼制的发展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从而适合特定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统治需求[7]。礼制的发展也在不断丰富着中国法律文化的内涵,以期让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虽然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礼制依旧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影响,对如今法治社会建设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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