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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被开除彰显诚信的价值

2019-12-31苑广阔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8期
关键词:网络科技学历当事人

苑广阔

2015年5月,90后章恒(化名)到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上班,担任JAVA工程师。2017年3月,章恒升职为技术部项目经理,月薪是过去的两倍。但好景不长,2017年底,公司发现章恒当初入职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便辞退了章恒。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这位网络科技公司的白领,不但在入职一年多以后就升任公司技术部项目经理,而且月薪也达到了25000元。这足以说明他能够胜任现在的工作,同时公司对他的工作能力等也是满意的。然而,當公司偶然得知他求职时提供的学历是虚假的之后,还是毫不犹豫地辞退了他。为此,双方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最终北京市高院认为公司无需支付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这件事通过网络曝光以后,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当事人以提供虚假学历的不正当手段谋取工作,最后被辞退也是咎由自取。但也有网友认为,即便他的学历是假的,但是并不影响他的工作能力,同时在任职期间,他也没有因为学历造假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不应该辞退他,否则就有“唯学历是举”之嫌。

“唯学历是举”确实不值得提倡,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公司之所以要辞退他,并不是因为学历之高低,而是学历之真假,所以这并不是“唯学历是举”的问题,而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道德问题。尤其是在入职面试以后,当事人还签字确认了如下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所以从情理上来讲,他应该对自己不诚信的行为负责。

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几乎所有的法律界人士,都支持了公司的做法,认为公司辞退当事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所以也就无须赔偿,这与当地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是一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此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

更进一步说,诚实信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和劳动者任职情况无关的信息,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但是对于学历、工作履历等等和任职情况直接相关的信息,公司有权知道,也有权要求劳动者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这件事在法律层面的尘埃落定,对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年轻的求职者,确实是一个很好的警醒。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诚信的品质为自己的人生保驾护航,那么即便学历再高、能力再强,也早晚要摔跟头、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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