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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规则需要完善

2019-12-30胡明

世界知识 2019年23期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

胡明

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哪些制度或规则需要完善和发展?

张良福:在《公约》制定的过程中,尽管大家想穷尽所有的海洋问题,但是肯定不能够包括所有的海洋问题。随着人类海洋能力的不断提升,肯定会有一些新问题浮现。即使已成文的法律规则,实践的过程中,还会碰到一些例外,而且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有需要改善、完善的地方,这是总体的原则。

例如,国家管辖海域外的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就是一个新问题。过去深海生物资源人类利用不了,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深海基因资源提取制造的药物对人类是有利的。但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某个跨国公司可以生产某个生物基因药品,申请了专利保护,后来的国家,某一天也可以从生物资源中提取基因,可能就不能开发使用这种药品,只能购买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在讨论这个问题,既要推动人类开发深海基因资源同时又要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先到和后进国家的利益。随着人类对海洋认识和科技水平提高,依然会有新问题出现,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完善。

胡波:《公约》奠定了国际海洋政治经济秩序,但安全问题基本是被排除在外的,或者做了非常模糊的处理。《公约》显然没有完成构建全球性的海洋安全秩序的任务。

郑志华:安全秩序是否可以纳入《公约》之中?这里确实有很大的困境。因为安全利益的概念本身就很难用法律把内涵外延界定清楚,安全本身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如何把安全需求权利化、义务化或者制度化?这里确实存在很大的认知鸿沟。但是如果《公约》的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划界争议和其他利用海洋的问题,反过来讲,对于全球安全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因为《公约》是和平时期的国际法,如果是战争时期的国际法,因为没有像《公约》这样普遍具有拘束力的规则框架,下一步可以就战时的人道法、国际法进行更多的对话,更多地纳入法制化、人道化的角度。

问:中美各自所说的“航行自由”有何区别?中国怎么处理在维权过程中的“航行自由”原则问题? 

胡波:中国从来没有说不支持航行自由,但中国反对的是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美国的“航行自由行动”和航行自由不是一个概念,它是美国在《公约》制度之外自创的一个概念,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世界上也没有其他国家有类似的概念和做法。

查道炯:贸易领域的航行自由到底是什么意思?贸易领域有很多规则,而且没有太多的政治挑战,从保险、船级设置认证包括船用柴油、集装箱都有很长的产业链和价值链,这跟政治意义上的航行自由没有任何关系。现在翻译过来的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更多的是政治表述或者外交辞令的要求,具体到中美之间,更确切地说美国用军舰到南海一些岛礁挑战中方公布的领海基线,跟freedom of navigation到底有多少关系呢?还是说就是一个挑衅。

问:《公约》多處规定了海洋利用的“和平目的”和“和平用途”,但没有说关于军事行动如何界定,和平目的和军事行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完全互斥?

郑志华:和平利用,《公约》比较模糊,第88条只说用于和平目的,美国在南海的军事测量是否是和平目的?获取的水文资料可以用于监测我们的潜艇或者用于军事上的用途,这是否是和平目的是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这不是和平目的。美国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代表团副团长是弗吉尼亚大学的John Norton Moor教授,他提到两个概念,说“航行自由”是美国国家的核心安全利益。他又提到“航行自由”是全球共同体的核心利益。美国国家的核心安全利益难道可以等同于全球共同体的核心利益吗?美国把自身的安全绝对化,美国就是全球利益的代表。有没有关切到其他国家对安全的需求,这里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很多条款的解释确实存在很大差异,到底存在哪些权利?军事测量是否属于科学研究,是否受到沿海国专属管辖权的调整?这有很大的争议。

问:在今后国际海洋安全秩序的发展中,中国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胡波:未来的海上格局大概率是一个多极的趋势,权力还在向中小国家、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扩散,没有国家可以包打天下,海洋霸权不太可能继续存在。中国没有可能颠覆现有的秩序框架,但无疑是国际海洋安全秩序的重要塑造者之一。中国需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力量加强协调,共同构建一个更平衡、更开放包容的国际海洋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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